台灣地檢署抗告解除劉泰英限制出境 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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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7日電)涉及新瑞都弊案、國安密帳案等多件弊案的被告劉泰英,今年6月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解除限制出境後,台北地檢署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將抗告駁回,亦即除非檢方在新瑞都等案以外的其他案件中,查出劉泰英另有不法新事證,否則劉泰英確定解除限制出境。

北檢在抗告理由中指出,解除被告限制出境,須審酌被告的犯罪情狀、性質、證據、被告在國外有無財產、有無逃亡之虞等,過去法院對基層公務員小額貪瀆案件動輒限制出境或收押,對涉及多起重大案件的劉泰英卻解除限制,況且檢察官在新瑞都案起訴事實共有十二大項,法官只審理到其中兩大項,此時貿然解除劉的限制出境,無論從訴訟法理及常情來看,都有欠週延。

不過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劉泰英於歷次調查、審理中,多準時到庭接受審判,顯見並不一定要藉限制出境手段,才能確保他到庭接受審判,而「台肥案」、「新瑞都案」等部分,北院已完成證據調查,劉泰英也以六千萬元獲交保,如此高額保金有相當拘束力。

其次,高院認為,劉泰英被訴的其他十項罪名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無限制出境必要,況且在案件審理中,該管法院 (指台北地院)對被告所提「解除限制出境」聲請,有自由裁量權,檢方所提據以抗告的理由「尚嫌無據」,因此駁回檢方的抗告確定。

也就是說,劉泰英因涉犯新瑞都、台肥、中廣、尖美等十二項相關投資弊案而遭出境限制,已確定可解除,不過劉泰英仍因涉及國安密帳案,遭北檢列為偵案被告偵辦中,檢方若在國安密帳案中發現其他足以限制出境的理由或新證據,仍可重新向法院請求限制劉泰英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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