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6日訊】申訴書
申訴人:李朝友,男,彜族,33 歲,小學文化,農民,家住四川省瀘州市古藺縣椒園鄉街村一組。
被申訴人:
古藺縣公女局,局長:
古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陶琦;
古藺縣人民法院,院長:王宏.
申訴事項和請求:
一、 申訴公安局幹警非法使用武器,報復傷害申訴人,致終身殘廢,請求判處公安局對被害人積極救治和賠償一切損失以及家庭生活和贍養、撫養問題;
二、 申訴檢察院錯誤認定“九· 二涉槍事件”.包庇犯罪分子不受法律追究,請求審查“九· 二涉槍事件”,依法懲治罪犯;
三、 申訴法院枉法裁判,違反法定程式剝奪申訴人申辯權利,請求對申訴人被指控“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捉審。
申訴事實和理由:
一、罪與非罪
1 、事實經過。申訴人(我)二哥李朝陽、二嫂羅國香因其子李浪(五歲)被他人用石塊擊破頭部.遂前往派出所尋求解決。我在鄰里做工時聽說此事後,便前去派出所探望李浪傷勢。查看傷勢後,我覺得應當及時治療並防止發生破傷風。我當即對在場的鄉治安員閆和提出請求,閆卻推三阻四地說,派出所民譽未來值班,他處理不了。我於是問得民警何往,閆回答說:“所長孫傳宇和民警謝建偉在對門彭安敏家打牌,你去找他們處理。”我來到與派出所同一院壩的對面距派出所約十米多遠的彭安敏家找所長。彭家門窗緊閉.窗戶被窗簾遮擋。我輕拍門、窗在外呼喊,室內只有人形見動和麻將聲音.卻無人應答。我反問閆和:“所長在裏面沒有。”閆說:“肯定在裏邊的,你們要找到他們兩個才處理得了。”我大聲直呼所長大名,孫傳宇所長卻繼續賭博,就是不應聲。當時我非常氣憤,沒有多想,立即回家拿了把菜刀來,再次在彭家賭博的孫、謝二人,閆和也來喊他們。門終於開了,派出所民警謝建偉走了出來,從門縫裏,我看見了孫傳宇所長仍坐在麻將桌上,同時還看見了鄉黨委書記朱春亮也坐在麻將桌上。我當時就很氣憤,黨委政府的書記、鄉長與派出所幹警同在一起賭博,身爲人民的父母官、共產黨的幹部,怎能如此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呢?我忍下了火氣,請求謝公安及時解決一下,謝好像對我影響他們“娛樂”的場合很不高興,一直黑著臉,不說話。當我敍述還不到三分鐘,謝就拉了臉,轉身往賭場走,橫蠻地說:“我就不給你們處理,隨便你們要幹啥子! ”我當時一想到小侄兒重傷無人問津,他們卻仗著同在一起打牌的黨委書記作靠山,將老百姓處理問題的要求拒之千里。我實在忍無可忍.從褲袋內(我一直光著上身,未穿衣服)掏出菜刀,在賭場內與謝抓扯中,劃傷了謝的右臂,在他人勸阻下,我退出了賭場,在彭家門口的膠椅上坐了下來奇怪的是,在賭場的黨委書記朱春亮、副書記劉春文、副鄉長張澤、所長孫傳宇卻無一人出言制止。
我坐在椅子上,將菜刀放在屁股下面。當時在彭家出來的楊順傳(中學教師)、閆登偉等人勸說找,我就將我當時氣憤不過的心情向他們傾述,對劃傷謝的事我也覺得後悔,應該向他賠理道歉和上藥。可就在此時,我突然間覺得我坐的椅子後面上來兩個人影(因當時天色光線己暗),一瞬間將我按住。謝建偉抓住我的左手,並銬上了手銬,孫傳宇將抓住的右手道上,二手一同銬上了手銬。我當時以爲要抓去拘留,也知道傷了謝不對,所以沒有反抗,當時也無力反抗。說時遲,那時快,孫在銬住我的同時,掏出了手槍,頂在我左大腿上(我右腿被孫用腳頂著), “叭!叭!叭! 叭!”連續開了四槍。四發子彈自上而下,皆命中大腿。除一發子彈擊碎大腿骨留於肌肉內,其餘三發子彈皆洞穿大腿後,彈著點存留於我坐椅子的水泥地下,清晰可見,連椅子也被子彈洞穿一孔。一陣劇痛,我失去了知覺。
隨後,孫、謝.二人又將我拖到派出所門口的水泥地下,在百人圍觀的光天化日之下,拳腳相加,繼續進行毆打。我再三求饒,並大聲呼救,聲明說,我的腿己經斷了,他們約五、六人仍在繼續毆打,邊打邊說:“打死你狗日的,公安你都敢砍!老子們就是要報仇!”在困觀群衆的怒吼聲中,他們的復仇行動才暫時停歇,可在場的書記、鄉長們仍然無一人吭聲,我感到了絕望。
在好心人送往鄉醫院時,無人過問,許多群衆到鄉政府強烈要求他們,才調車送往古藺縣城。車到半途,謝之三哥、姐姐謝建群,姐夫周德勇(公安局幹警)等人從觀文鎮包車前來,相遇後攔下車子,謝這些親屬齊上車來,繼續實施毆打。致使申訴人傷痕累累,槍傷血流不止,疼痛難忍,當場昏瘚了過去。
2 、辦案不公。2002 年9 月3 日3 : 30 分,我被送進了古藺縣人民醫院,銬上手銬治傷。古藺縣公安局、檢察院組成調查組親臨椒園鄉調查取證。謝建偉之姐夫周德勇也在調查組內。他們威脅、恐嚇證人爲其提供證詞,甚至將編造的證詞認證人簽字,故意歪曲真相。爲了對孫、謝非法行爲實施保護、庇佑,竟誇大申訴人的治安案件行爲,隱匿孫、謝之犯罪事實和惡劣手段。
古蘭縣政法委員會(鄉黨委書記是此單位下派任職的)親自出面,主持召開了椒園鄉街村部分群衆(所謂知名人上)和鄉、村千部會,聲言李朝友是襲擊人民警察是罪犯,孫、謝二人屬正防衛!,不允許幹部、群衆“亂說”。否則,還要抓人!
此案還被《 瀘州日報》 、《 古藺報》 和古藺電視臺以“襲擊警察遭槍擊”爲題進行專門報道,使申訴人無法辯解的前提下,此“新聞”定罪,好讓“生米煮成熟飯”。
3 、歪曲事實。孫傳宇、朱春亮、謝建偉、張澤等人聚衆賭博,唯恐事露受到查處,便假借以共同觀看電視爲由聚在一起,明知玩忽職守的瀆職行爲應負貴任,對孫、謝實施的報復性故意傷害,串通一氣,作僞證,編造假證。將申訴人坐於椅子上這一鐵的事實,說成是追砍朱春亮、孫傳宇等。更爲荒唐的是,平時經常鳴槍的孫傳宇,當晚根本沒有鳴槍,而是事隔第一現場(賭場)發生劃傷謝後己三十分鐘,孫、謝二人經謀劃,二人一同突然快速地將我按住並銬上手銬後直接連續開槍射擊,真是“彈無虛發”。然而,所有鄉幹部的證言和部分受威脅的證人證言,硬說成是先鳴兩槍,打了人後又鳴兩槍:“孫傳宇見鳴槍警告無效,且李還要繼續砍人,而且孫距李又近,情急之下向李的腳杆開了槍後,才將其制服。(見朱春亮證詞。如照此說法,我當時應是站起的,才能“還要”繼續砍人,孫無法制止,向李的腳杆開了槍後,才將其制服。言下之意,先開槍,後制服,那爲何打站起的腳杆的子彈彈著點在水泥地面上與中訴人大腿彈孔是垂直的,況且,子彈不會擊穿低矮的椅子。顯然是先制服,後開槍。況且我左右皆有圍觀群衆,他們也只有“制服”了才打得到腳杆,而且必須是從上對下打,否則要傷到群衆。既然我是坐起的能不能“還要繼續砍人”,除劃傷謝一處外,還砍過誰?既然是鳴了槍,爲何不讓群衆躲避,我身邊還站那麽多群衆?孫、謝二人“制服”我後,是爲了報復,意欲將我的大腿打斷,使我終身殘廢,現在己經實現了這個目的.致人傷殘後,仍不罷手,繼續銬著毆打,僅無一證詞提及,這種慘無人道的毒打行兇真是讓人膽顫心驚,讓噩夢驚醒.更有甚者,檢察院還未作出“九· 二涉槍事件”結論前,縣政法委就先向幹部、群衆宣佈爲正當防衛,新聞媒體在未得到定性、審判前提,報道“新聞”妄加評說。如果說是正當防衛,應該是在第一現場(賭場)進行,免強說得過去。當時,孫、謝爲何沒有“正當防衛?! ”在第二現場,一未“砍人”,二未追逐,更未“正在實施”,防衛的是誰?誰正在正當防衛?簡直是無稽之談。這一系列妄加之詞,“真沒有”的罪狀.’明顯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前提下炮製的冤案,可謂不擇手段,純屬歪曲事實真相。
4 、罪與非罪。申訴人持刀傷謝行爲,是因謝置之不理,仍要繼續打牌的惡言相激下導致的,事發地點在賭場,且在他人勸阻下停止了事態的發展。謝後來實施銬手銬和不斷地毆打行兇,根木不存在什麽傷形,謝至今也沒有任何傷形鑒定和病歷登記之類。情節輕微,屬於治安案件,並非什麽“惡劣”之說。如謝當時到派出所接待或停止賭博行爲,不惡言相激,我根本不可能掏出菜刀來,更不可能去傷他。況且,朱春亮爲首的賭博行爲極爲盛行,時至今日亦未中斷。全鄉人民辦理都要去賭場找他們,而我只占其中之一,對我不公平的是,找到了他們不理而讓人氣憤。而不是因爲我影響了他們賭博而慘遭報復性傷害而終身殘疾。現因我被“鎮壓”,老百姓再也不敢去賭場找他們解決問題,因爲他們的賭博行爲己經變成了“合法性”的“工作”。
檢察院起初給申訴人的欲加之罪是“襲擊人民警察罪”,其報紙、電視臺召開作了報道。原因未著警服和標誌,亦無“襲擊”之舉而未成立,隨後改爲“妨害公務罪”,公安局入案卷宗上有明確記載,檢察院又覺得此事發生在賭場,未進行“公務”,最後以“尋釁滋事罪”加之。申訴人不承認犯罪,是有問題需要他們處理才去找的,前期根本沒有矛盾和糾紛,何來“尋釁滋事”之說。先到派出所也未“尋釁”,後來在賭場傷謝,也是謝之言行所激怒,我到了賭場,爲何未對孫所長“尋釁”呢?其目的,是要他們答應給我解決問題。如在場的書記,鄉長們說一聲,打過招呼,又怎能“滋事”呢?我認爲,那裏人多,用力嚇一下,就答應解決,根本沒有想到他們是那樣從容鎮定,麻木不仁!
由縣政法委參與“槍制”,用孫、謝之單位甚至其親屬參與偵查,利用新聞報道而剝奪申訴人申辯權利,本未經檢察院批捕和法院審判之前先行定罪,本身就是欲加之罪!
孫、謝二公安民警,身爲人民警察,對老百姓的糾紛不予接待和解決,在申訴人多次催促蔔,仍滯留於賭場,繼續賭博。申訴人持刀進入賭場,不出面制止,劃傷謝後,孫才離開賭場拿來手槍和手銬,孫、謝二人將坐在椅子上的申訴人按住後銬住了手銬。本來從制止的目的就己實現了,且申訴人的任何行爲皆在半小時以前,坐著也不可能“行兇“了,何況還銬上了手銬。在這種情況下,孫、謝二人,卻用手中殺人的武器,故意按著申訴人的大腿開槍射擊數槍,打斷申訴人的大腿,致申訴人終身殘廢,給家人的生活負擔帶來了慘重損失。這不是報復是什麽?顯而易見地足故意犯罪!槍擊致殘後,仍對重傷的殘疾人繼續實施毒打,行兇,這是百人所見的公安形象和犯罪事實,爲何檢察院卻爲之包庇並稱之爲正當防衛。這種正當防衛連續在殘疾人身上多次進行。
綜上所述,有罪惡的人無罪,無罪的人有罪,真是罪與非罪,黑自顛倒,由暴力和權力製造了這起冤案!
二、判與非判
1 、帶傷入獄。申訴人未披刑事拘留和逮捕就被戴上手銬在縣人民醫院治傷。三個月後,又是被轉到縣中醫院接骨治療。於2003 年4 月7日被逮捕,槍傷還未愈,就被抓進了看守所,從此失去了生活和療傷的自由。
2 、枉法裁判。2003 年7 月28 日縣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劉處申訴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同年9 月2 日,市中院在家人上訴下(本人不知道上訴),撤銷原判,以量刑過重爲由,改判爲有期徒刑一年。這個初審和終審皆剝奪了申訴人申辯的權利。一審法院不允許申訴人委託律師也不指定律師爲申訴人辯護、取證,僅憑公安局、檢察院歪曲水實和單方面證人證詞,判定申訴人有罪,而申訴人辯護無罪的理由,被法院以沒有其他證人證詞證明爲由而否定。二審法院經上訴受理此案後,從未“訊問被告人”,也不接受申訴人委託的律師提取的證人證詞,更不接受申訴人提供的現場圖片和人民醫院鑒定,不經開庭,就作出了終審判決。嚴重地違反了法定程式,剝奪了申訴人申辯權利,作出了枉法裁判。二審雖然作了改判,但其判決書內容和事實認定,本身就是合謀作出的“換湯不換藥”手法。而公安局、檢察院用不正當手段取得所謂證人證詞,純屬捏造得來,然件件矛盾倍出,明眼人一看便知,根本不堪一擊。所謂“鳴槍”之說,就是子虛烏有。我二哥李朝陽聽見槍響,就己經“逃跑”,我李朝友聽到“鳴槍”不起身“逃跑”嗎?孫“鳴槍”後,“孫距李又近”,我還能坐住嗎?孫能對著站住的腳杆,將子彈經過大腿經過九十度的大轉彎射向地面水泥地上嗎?簡直荒謬之極,這種天方夜譚的證詞可以給人定罪嗎?! 更明顯的是,在場上百人,而其所取證人大部份足幹部,一次性向我大腿打四槍,和分三次打槍,聲音明顯有間斷,爲什麽大部分在皆說只有連續地一次性打槍,根本沒有間斷。這個鐵的事實,法院爲何不接受。孫證詞說打我幾槍卻不清楚,說明孫是不是草營人命。該判不判,不該判卻“想”辦法判,不是枉法裁判是什麽。
3 、判與非判。申訴僅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屬治安案件,並非刑事案件,理由判定無罪。孫、謝二人不是正當防衛,報復性故意傷害他人,連發幾槍打人致殘後,又對殘疾人實施行兇毒打,天理難容,本身就是刑事案件,必須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本應提起公訴,法院應當判決其有罪,並承擔民事賠償負任。
這種,判與非判,該判不判,無罪則判,有罪不判,可以想見,要是申訴人當場擊斃或事後又將殘疾人致死,孫、謝仍無法無罪,而申訴人則“罪有應得”,因那時,申訴人己無法申辯了。活人申辯權皆被剝奪,死人還能申辯嗎?所以,電訴人尋求公正,希望司法機關,無罪開釋,有罪必判!
三、政治背景
1 、事有起因。椒園鄉第三屆黨代會換屆選舉時,鄉黨委書記落選,古藺縣委組成了有公安局、檢察院等三十多家縣級單位和部門駐椒園鄉工作組,審查黨代表問題。工作組偏聽偏信,把黨代表問題歸納爲治安問題,因此,有些黨代表被追究法律責任,也抓了些人。在此情況下,工作組又將原在縣公安局工作的孫傳宇調來當所長,因此人是椒園本地人,敢沖敢闖.動不動敢打槍,用以鞏固所取得的“戰果”,爲縣委挽回了面子。因此,椒園的鄉長、書記、派出所所長幾經換人,全爲縣上下派,他們不懂基層工作,似乎無所事事。認爲很難耍,便長期進入茶園(實際是賭場,椒園鄉沒有公安機關批准開辦有一處茶園)、髮廊。因此,我鄉賭風盛行。任何人向上反映,縣上皆認作“刁民”所爲,從來不予過問。這此書記、鄉長進賭場就肆無忌憚。如聽人反映或申訴,則當作“刁民”實施打擊和報復,這樣,沒有老百姓再敢檢舉、揭發。
2 、事有湊巧。申訴人從不過問政治,加之本人是彜族,在這裏舉目無親,常常遭到漢族歧視,被人看不起,心中就有自卑感。不管那麽多,遇事就去找派出所,遭到白眼,心裏不服,與謝發生了衝撞。對其過激語言,忍無可忍,自卑感忽然沖出了壓抑,犯了他們的“規矩”,從而成了漢族中的“刁民”,被未撤走的縣委工作組釘上了,所以,縣政法委親自調集公、檢、法機關過問,我當然大禍臨頭,要吃冤枉了。
3 、以權服法。縣委統率全縣大政,行使的是權力。孫傳宇是其剛樹立在椒園幾個月的“正義勇士”形象,“不正義”的己經罷官免職調走了不少人。孫即使犯罪,縣上怎能丟得下面子?所以,千方百計地要爲其開脫.聽說對孫的這一行爲還給了嘉獎。現在孫在椒園派出所挪用公款的個人使用就六、七千元,被調去觀文派出所了,不知是以“正義”或以“不正義”調走的.無人知道。反正.椒園人民敢怒不敢言,以權壓法,哪個敢違背縣政法委的不許“亂說”之規定。所以,這種大兵壓境的的情況,對“九· 二涉槍事件”的調查取證,真實性在哪里呢?
綜上所述,因含有政治背景,司法的獨立性遭到了限制,申訴人必須離開古藺去尋求公正.求得冤案,得到糾正。
四、有法必依
1 、按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對孫、謝二人所犯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二人身爲警察,按照《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可以使用警械,不該使用武器其十一條規定,孫、謝二人應該停止使用武器。按照《 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四十八條規定,孫、謝二人按《 刑法》 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外,仍應承擔《 譬察法》 所規定的處罰,應合併執行。
2 、“九· 二涉槍事件”的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徇私枉法,拘情枉法違反了《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對製造這起冤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 、對申訴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和審判此案的審判員嚴重違反了《 刑事訴訟法》 的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應當得新公正地調查取證,重新開庭審理,必須保護申訴人申辯的權利。嚴肅樹立司法獨立的公正性,不受政治背景的干擾。
綜上四方面所述,申訴人特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控告,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公安部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省公安廳立案或提審此案。本人自2003 年4 月7 日被捕,被強制執行了有期徒刑一年,於今年(2004年)4 月6 日,刑滿釋放。現本人回家後,生活無著落,且不能打工掙錢,無來源,保障母親(七十歲)生活和兩個兒子的撫養和接受教育等費用。加之本人終身殘疾,大腿骨被槍擊碎,肌體內固定用鋼釘無錢取出。(費用達六、七千元)。
爲此,請求得到清白(無罪)和後半生生活。
特此申訴
申訴人:李朝友
二○○四 年 六 月 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