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2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時報北美社會版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繫我們: 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另外﹐移民問答的內容同時刊登在大紀元網站上﹐網址﹕//dajiyuan.com/gb/nsc995.htm
問題五十四: 我系公民配偶,現在持臨時綠卡,( “有條件的綠卡”) 并正在等待批准正式綠卡,如果我要回中國探親,需要辦”回美證”或其他手續嗎? 明年3月,我持臨時綠卡滿3年,如果到那時我的正式綠卡還未批准,我可以申請公民入籍嗎?如果可以,我能否同時為我的父母申請綠卡移民。
解答: 你不需要做”Reentry Permit” (回美證) 因為你的永久居民身份仍是合法的﹐有效的。當你申請I-751後﹐ 移民局給了你一個收據。這個收據將你的綠卡延長了一年。在你的有條件的綠卡作廢後的一年裡﹐你可使用作廢了的綠卡﹐加上I-751 申請收据﹐如果一年以後I-751仍然未批准﹐你就要到當地移民局辦公室在護照上加蓋一個新的臨時綠卡章。
您可以在你有最初的有條件的綠卡2年另9個月之后申請公民。有條件的綠卡同”正式綠卡”一樣積累申請公民所需要的”居住時間”﹐而且公民的申請可以摧動I-751的審批。I-751不批准﹐公民是不會批准的。
但是﹐你無法申請你的父母直到你有了”入籍證書” (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僅僅申請了公民身份並不能使你有為父母申請綠卡的權利。(//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