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1日訊】最近,海外媒體紛紛披露劉鳳鋼、徐永海、張勝其三位中國大陸基督徒被判刑的消息,其主要罪名是向《生命季刊》「洩露國家情報」。與此同時,我們也讀到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鳳鋼等三人作出的刑事判決書(2004.杭刑初字第39號),其中對三人的「犯罪事實」有更詳細的描述。無論是從媒體所披露的消息看,還是從判決書的內容看,都不能不叫人得出一個結論﹕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鳳鋼等三位基督徒所作出的判決是不公正的。
由於此案涉及到《生命季刊》(www.cclife.org),作為雜誌的主編,我覺得自己有義務對我們的廣大讀者和社會輿論,就劉鳳鋼文章在本刊發表的經過,就本刊的性質以及本刊對這一不公正判決的態度,作一點說明。
大約在2001年11月,《生命季刊》的一位讀者以電子郵件形式送給本刊一篇文章,題目是《我所瞭解的遼寧省鞍山市李寶芝「邪教」一案的事實和經過》,作者是劉鳳鋼(見//www.cclife.org/htdocs/cclife.nsf/e68dc19e63a9f71985256b42005d2dae/
ea722d25c452e1a085256b3e00739971?OpenDocument,
以下簡稱「劉文」)。在讀到這篇文章之前,我們根本不暸解「李寶芝案」,更不可能讓徐永海、劉鳳鋼等人去「刺探」(杭中院判決書用語)這個「國家情報」。再者,劉文也不像判決書所指控的那樣,是「徐永海提供給境外雜誌《生命季刊》」的。我們沒有從徐那裡收到該文。
的確,當時我們收讀劉文後,心裡是十分沉痛的,因該文所記載的是2000年11月間遼寧省鞍山市基督徒李寶芝等弟兄姊妹因家庭聚會而受逼迫的情況。我們對文章內容進行了核實,得知文中的事件及情節均為事實。本刊同工和芝加哥多間華人教會的弟兄姊妹立刻為文中受逼迫的鞍山地區的基督徒禱告,為李寶芝等弟兄姊妹禱告,並且為文中那位肆意毆打、折磨基督徒的鞍山公安局宗教科馬義先生禱告,求神赦免他,也求神感動他,使他願意認罪悔改、歸向耶穌,不再逼迫基督徒。
同時,根據聖經的教導,「若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若一個肢體得榮耀,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快樂」(哥林多前書12章26節),我們在《生命季刊》總第20期發表了這篇文章,旨在提醒海內外廣大基督徒,要與受逼迫的弟兄姊妹「一同受苦」,要為他們恆切禱告。
2003年末,聽說該文作者劉鳳鋼弟兄及另外兩位弟兄徐永海、張勝其被捕了,並傳說三個人的被捕與此文章有關。因此,我們每日都在為三位弟兄禱告,把他們交託在神的手中,求神添加他們力量,使他們在患難中「日子如何,力量也如何」。同時,我們對他們被捕的真實原因也不甚清楚,以為在進入21世紀的今天,祖國已經在逐漸走上法制道路,總不至於倒退至文革時代,因一篇文章就被定罪吧。
不料,近日我們看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徐、張三位弟兄的刑事判決書,判決書指控劉鳳鋼弟兄所寫的《我所瞭解的遼寧省鞍山市李寶芝「邪教」一案的事實和經過》及另外兩篇文章(《來自祖國的報道》和《在北京遠郊的山區傳福音被警察盤查的經過》),是為「境外組織、人員非法提供國家情報」。最後,判決書寫道﹕「被告人劉鳳鋼、徐永海、張勝其為境外組織、人員刺探、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的行為,已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罪」,因而,劉鳳鋼被判刑三年,徐永海兩年,張勝其一年。之所以如此判決,是因為法院根據「國家保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明三篇文章為「國家情報」。
好一個「國家情報」!讀完這份判決書,實在叫人感到震驚。劉鳳鋼發表在《生命季刊》上的文章內容我們非常清楚,若不是判決書說它是「情報」,我們斷不會想到這是「情報」。另外我們也從網上找來另外兩篇文章,讀後得知,《來自祖國的報道》所寫的是劉鳳鋼在杭州蕭山地區對當地基督徒的訪談,而《在北京遠郊的山區傳福音被警察盤查的經過》一文就更簡單了,只有1300字左右,寫的是作者自己的經歷﹕在北京遠郊聚會時,被警察盤問了一番並被領回的故事(見附錄)。
這樣三篇文章,怎能與「為境外組織、人員刺探、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罪」連在一起呢?何為「國家情報」?帶著這些問題,我們查詢了中國的《法制日報》網頁(//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1/22/content_12395.htm),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4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中,對「情報」一詞是這樣解釋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報′,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
中國「法律教育網」(//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4%5C10%5C1655515289.htm
) 中,進一步解釋為﹕「情報是指除國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洩露的、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況和材料。不公開的單位內部情況、正常的情報信息交流,不應理解為這裡的情報。」
根據以上的解釋,「情報」必須是(1)關係或影響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2)涉及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的;(3)尚未公開或依照規定不應公開的。
以以上的標準衡量,劉鳳鋼弟兄的文章(1)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無關,文章在《生命季刊》發表已有兩年多時間,文章發表後,海外華人基督徒對大陸教會更關心了,為祖國骨肉同胞禱告更多、更恆切了;(2)文章內容與「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毫無關係;(3)所談到的事件是已經公開發生、人人皆曉的。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政府有「規定」說,基督徒雖然受了逼迫也不可以與其他基督徒分享並請求代禱的。
那麼,被判決書稱為「境外雜誌」的《生命季刊》又是一份什麼刊物呢?如果劉鳳鋼等人的罪名成立,《生命季刊》豈不成了一個教唆人「刺探國家情報」的「特務」雜誌了嗎?
杭州中級法院的這種不公正判決,不僅侵害了公民的言論自由,也侵害了《生命季刊》作者的正常寫作權利,同時給季刊的聲譽造成了損害。這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此類不負責任的事情曾發生在中國公安部的《人民公安報》身上。該報2003年1月19日的一篇報導(可參﹕//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ha.xinhuanet.com/zrzh/2003-01/20/content_281224.htm,
//news.tom.com/Archive/1003/2003/1/20-38223.html)中,曾稱《生命季刊》為「邪教書籍」。本刊就此兩次致函該報,並通過中國駐美大使館有關官員,要求《人民公安報》公開更正並道歉。但《人民公安報》方面只是在電話中給了一個含混的解釋﹕這裡的「邪教書籍」不是指你們的《生命季刊》,而是有人「盜用」《生命季刊》的名義出的「生命季刊」。按我們對中國公安部門的瞭解,這大概也算是一種「道歉」吧。
《生命季刊》是由生命出版社在美國出版的。生命出版社是在美國正式註冊的非盈利福音機構。這份刊物已發行至世界近40個國家和地區,對海外華人教會正統信仰的建立及福音宣道事工的推動,具有十分廣泛的影響。季刊恪守聖經真理,對大陸教會中的各類異端持鮮明的批判態度,直接正面影響了中國大陸教會的建造。數位重要的海外華人教會領袖擔任了《生命季刊》顧問,季刊的編委會也是由持守純正信仰的教會牧師、神學教授和基督教作家組成的。自1997年初創刊,季刊現已成為為海內外廣大基督徒所認可、所喜愛的刊物;弟兄姊妹視《生命季刊》為一個可以得到屬靈幫助、可以分享自己在基督裡生命成長的平台,是一個代表著眾多海內外基督徒心聲的園地。
除了出版物外,生命季刊也召集各類基督徒聚會。1999年底至2000年初的「海外中國基督徒跨世紀聚會」(1500多位基督徒和華人教會領袖參加了是次大會),和2003年底的「中國福音大會」 (超過2500人從北美及世界其他國家包括中國大陸前來參加),都是海外華人教會史中規模較大的聚會。兩次大會的與會者中,約70%是近十餘年到海外求學定居的中國大陸基督徒學生、學者及他們的親屬。這批優秀的海外中國知識份子信耶穌後,愛祖國、愛靈魂的心更加深沉、火熱,其中一部分人已經或正準備回國服務。
季刊也堅持「政教分離」的原則,不發表任何內容與信仰無關的文章。季刊所發的許多文章中,都充滿了對中國教會的關懷和對大陸骨肉同胞的摯愛之情。為自己的骨肉同胞禱告,為中國政府及政府領導人提名禱告,是生命季刊歷來所主辦的各類聚會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現在讓我們再回到劉鳳鋼等人所謂的「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的「罪名」上來。對照前面對刑法第111條的界定,再經暸解《生命季刊》這份純信仰刊物後,我相信連杭州中院的法官先生們也會承認自己的判決是不公正的,是應該予以糾正的。至於為三篇文章作出「情報」鑒定的國家保密局,更是在拿法律的嚴肅性開玩笑。試問國家保密局,在你們的鑒定中,劉文中哪一部份可以列入法定的「國家情報」範圍呢? 無端地將基督徒的家庭聚會定為「邪教」,然後對這些弟兄姊妹採取了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打嘴巴、拳打腳踢、「上小繩」、木棍打、竹竿抽、電棍擊打、烤電等各種刑罰,這些就是「國家情報」嗎?如實敘述一個公開允許100多人旁聽的法庭辯論就是「國家情報」嗎? 公安局對那些善良無辜的基督徒施以嚴苛的罰款,就是「國家情報」嗎?
《聖經.羅馬書》中說到終極的審判權是在上帝手中的,上帝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12章19節)我們一方面繼續把劉鳳鋼等三位弟兄交託在神恩典的手中,一方面為中國司法部門的官員獻上我們的禱告,求神憐憫他們,也約束他們,更是能拯救他們。
盼望更多的基督徒為此事件禱告,也盼望中國司法部門最後對此案件作出公正的裁決。
註﹕作者為生命季刊主編
附﹕以下是被定為「國家情報」的劉鳳鋼的文章
密雲家庭聚會點盤查經過
劉鳳鋼
2003年8月17日,我和一位主內弟兄在北京市密雲縣大城子鄉牆子路鎮北溝村馬淑蘭家庭聚會店參加家庭聚會。上午10時30分,忽然有姊妹跑進來報信說:「警察來了!」。這時候聚會的弟兄姐妹沒有一人有驚慌的表現。有兩位弟兄立刻低頭禱告,傳道人這時向信徒說:「基督徒連仇敵都愛,更何況是警察呢?」。
不一會兒,就有7-8個警察和幾位便衣來到我們的聚會當中,喊著說:「誰是這家的主人?」這時馬淑蘭姊妹一邊忙著給警察及政府官員讓座一邊說:「我就是這家的主人」。馬上就有一位自稱是民委的官員,手拿著一份《北京市宗教事物管理辦法》,對她說,你這個家庭聚會是非法的,違反了《北京市宗教事物管理辦法》第27條,非法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有一位弟兄問那位民委的官員說,家庭聚會不是合法的嗎?民委官員說,國務院19號文件所指的家庭聚會是以親友在自己家裡聚會為主的,你們這些人不但不是親友,還有的是跨區來這裡的。所以不屬於家庭聚會。這時另有一個便衣警察顯些有點不耐煩了,打斷民委官員的話,說:「快宣佈!快宣佈!」。這時候民委官員又拿出一張紙來,上面已經預備好了一份手寫的《決定》,說:下面我宣佈密雲縣大城子鄉牆子路鎮北溝村家庭聚會店為非法宗教活動場所,現給於依法取締。所有聚會人員登記以後立即解散。然後轉過身來向我和另外一起來的一個弟兄進行證件盤查。得知我們是北京市內來得後,說,念你們不知道這個聚會點是非法的,而且態度表現好,決定不追究你們法律責任了,但是你們必須得到派出所接受進一步審查,於是我告別了聚會點的弟兄姐妹,被帶到了大城子鄉派出所。整個過程都有民警進行拍照。
上午11時,我被帶到了大城子鄉派出所,填寫了一張傳喚證後,就對我們分別進行了一個多小時 的詢問盤查。所問的無外呼只有三個問題,第一:你們來這裡之前時和誰聯繫的?第二:你們在聚會當中都講了些什麼內容?第三:是否帶有宗教宣傳品?最後又讓我保證不組織參加這裡的宗教活動,我向他表示,這裡的聚會點本來不是我組織的。我可以保證不在這裡組織,但是你們無權干涉我與這裡信徒的來往。警察說,你們私人往來我們不管,但是不要組織聚會,要聚會就到城裡的教堂裡去。我對他們說,讓山裡的老年信徒每個星期到百里以外的市內教堂聚會,是不現實的。況且他們往返的路費對於山區的農民是吃不消的。盤問我的警察苦笑著說:「沒辦法,我們遠郊區縣裡就沒有一個基督教活動場所,以後是否批准我們也不知道」。我們就這樣結束了談話。
從10點到晚8點,作完詢問筆錄後,我們一直滯留在派出所,連上廁所都有專人看管。8點以後來了一位自稱是海澱分局的警察,衝我喊著說:「劉鳳鋼,你說這段時間派出所已經接你幾躺了?你還有完沒完?你一邊拿著國家的最低生活保證金,一邊全國各地滿處跑,你到底有病沒病?今天我們到密雲接你來,下一次又說不定到什麼地方接你呢。我們知道你家庭生活困難、又有病,你應該想辦法掙點錢,讓孩子上個好幼兒園,讓媳婦穿的漂亮點,可你倒好,一天到晚的到處跑,是不是想當中國的大主教呀?三自教會的牧師已經不在你的眼裡了吧?」我苦笑著對他們說:「我要有當主教的想法,怎麼會往這窮山溝裡跑呢?」就這樣我們又很快結束了談話。
最後有兩個海澱區西三旗派出所的民警把我送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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