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0日訊】題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机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机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机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机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04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4年4月20日上午,號稱“中國第一大款警察”的林福久站在了遼宁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的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神圣審判。
林福久被逮捕前系遼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稅偵分局局長,后為鞍山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局長。在當地,林福久是一個名气非常大的警察,其所以名气大,是因為林福久在擔任內保分局局長等職期間,利用職務之遍,對一些單位、企業和老板獅子口大開,少則几万,多則几十万地索賄,檢察机關已查實林福久涉案金額達5000多万;有關辦案人員介紹說:“從山東等地拉來的古玩和珠寶玉器等物品,至少价值几千万。”
最近,筆者通過近一年的跟蹤調查發現,在鞍山,竟然還有一位比中國第一大款警察林福久更加惡劣的國稅局長。
一、 几十億國家稅收是如何流失的
遼宁省鞍山市是中國的重工業城市,中國特大型企業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就位于鞍山市。鞍山市也是中國國家稅收來源的重要基地之一。然而,根据記者的調查,鞍山市國稅局的領導非法大規模截留、不征、少征國家稅收的犯罪事實簡直令人難以想象,中國的國家稅收征管系統出現了嚴重的腐敗黑洞!
(一)違法截留、不征、少征增值稅稅款
根据記者收到的舉報材料和調查取證,遼宁省鞍山市國稅局徇私舞弊,違法截留、不征、少征增值稅稅款的犯罪事實十分嚴重,下面的材料僅僅是反映了一個月的犯罪數字:
1、2001年12月少征鞍鋼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款2200万元,請看原始申報表复印件P1 2001年12月新鋼鐵增值稅申報表(真),該表明确列示本月銷項稅24201万元,P2 2001年12月新鋼鐵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真)該表明确列示新鋼鐵本月開具增值稅發票銷項稅為24201万元,P3 2001年12月新鋼鐵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假)該表明确列示本月新鋼鐵銷項稅額22001万元,P4 2002年新鋼鐵納稅分戶台帳,累計稅前減免增值稅8009万元,其中上年結轉2200万元;
2、遼陽石化鞍山煉油厂2001年12月增值稅申報表列本年累計銷售收入146319万元,而增值稅申報表列累計銷售收入152619万元,兩者相差6300万元,因此少交增值稅約1071万元。
3、鞍鋼集團自動化公司2001年12月增值稅申報表列累計銷售收入3794万元,而申報表附表列累計銷售收入6085万元,兩者相出差2291万元,按此推算將少交增值稅款約389万元;
4、2001年12月鞍鋼集團修建公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列本月銷售收入3139万元,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列本月銷售收入3983万元,相差844万元,因此少交增值稅約143万元;
5、鞍鋼集團礦業公司2001年12月增值稅申報表列本月銷售收入16939万元,而增值稅申報表附表列本月銷售收入17922万元,兩者相差983万元,因此將少交增值稅約150万元;
以上五個問題中,被遼宁鞍山國稅局違法截留、不征、少征的國家稅收在一個月之內就達9762万元人民幣!
以上5個問題是一個月之內,遼宁鞍山國稅局屬下的一個分支机构——中直分局違法截留、不征、少征的國家稅收。多年來鞍山國稅局中直分局一直這么作,統計起來將是一個駭人听聞的數字:一個月就是9000多万,一年就是10個多億,五年呢,就是50多個億!
(二)為謀私利不征、少征各金融企業中央金庫所得稅鞍山國稅局局長劉光明、中直分局局長張長虹,為尋求私利不征少征以下各金融企業中央金庫所得稅,2001年底以前金融企業所得稅預算級次全部為中央。
1、1999—2001年不征、少征鞍山商業銀行所得稅約430万元,營業稅47万元;2、少征鞍山證券公司所得稅約468万元,營業稅43万元;3、少征市工商銀行所得稅約730万;4、不征五環實業有限公司所得稅約1451万;5、不征鞍鋼礦業房產建設工程處增值稅約154万;6、不征鞍鋼礦業設計院增值稅約37万(舉報后辦廢業)7、不征、少征鞍鋼實業三聯冶金爐料公司增值稅約63万、所得稅31万;8、不征鞍鋼實業設備公司增值稅約27万;9、2000年少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鞍山分公司所得稅約120万;10、少征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鞍山辦事處所得稅約53万。……以上各項數額總共是3654万!
在舉報人舉報后,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協助給予遼宁鞍山國稅局寬松時間造假毀帳。為了掩蓋其不征、少征稅款的犯罪事實,假裝查帳,挂著,待事件平息后再消帳,且讓查帳的人把查帳的日期改成了舉報人舉報之前。
(三)截留國家稅務總局按鞍山國稅局人員數撥付的人頭經費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按人數定額撥付人頭經費,每人每年4万,而遼宁鞍山國稅局局長劉光明分配給市屬各分局和各縣分局每人每年1.2万元,鞍山國稅局兩千多人,每年五千多万巨額款項去向不明;工資、獎金等1.2万不足,由各分局自籌,這個問題一槍兩眼:一是截留人頭費去向,二是自籌提成來源。如果追溯到2002年以前數年,數字將更惊人。在舉報人舉報后的2003年,鞍山國稅局給各分局每人撥款增至2万。我們可以估算一下:自從1998年以來的五年來,遼宁鞍山國稅局共非法提成多少?剝奪挪用多少公務員的經費?鞍山國稅局福利待遇極差,最為惡劣的是,遼宁鞍山國稅局多年來竟然一直不給職工交納勞動保險……
(四)弄虛作假,隱瞞少報查補稅款
鞍山國稅局局長劉光明在2002年國稅工作會議的講話中明确提到,2001年全地區11個分局兩級稅務稽查部門查出5万元以上涉稅案件11件,查補稅款268.5万元,加征滯納金434.9万元,罰款148.2万元,而實際的情況是,僅鞍山國稅局中直分局一個分局,在2001年1—10月查補稅款超過5万元的戶數,入庫額已經遠遠大于這個數字,全地區11個分局呢?合計數呢?統計起來絕對又是一個天文數字!
(五)徇私舞弊改變稅收預算級次,將中央預算級次所得稅交給地稅征收
鞍鋼實業公司系統的單位2001年底以前所得稅預算級次100%為中央級次,鞍山國稅局長劉光明、中直分局局長張長虹几年來竟將軋輥堆焊厂所得稅交給立山區地稅局征收,將鐵運硫酸鹽厂、煉鐵耐火材料厂、申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個企業的所得稅交給千山區地稅局征收,將鐵發冶金原料加工厂的所得稅交給騰鰲地稅局征收,將實業金秋熔斷器厂中央所得稅入地稅局。如果統計出來,多年來,這六戶企業的中央所得稅又是一個天文數目。劉光明、張長虹個人從中得到的好處費也肯定是天文數字。
(六)改變稅收預算級次,將市場改為區級次,從區財政提成
鞍山國稅局在劉光明的指揮下,違反國家稅收法律和政策,將中央直屬企業分局稅款市場改為區級:2001年將稅款入5個區庫,如2001年10月管理三科入各區庫稅款總額約487万元,管理四科入各區庫稅款223万元,他們隨心所欲,誰給的好處多就入誰的庫,如:2001年11月將鞍鋼礦山附企東燒厂(座落于千山)由入千山庫改為入開發區環園支庫,將礦山机械厂入環園支庫,附企一煉鋼冶金修造厂(在鞍鋼厂內)入立山支庫,稅額為203368.37,稅票號為1248973;附企二煉鋼(在鞍鋼厂內)入立山區庫171488.40,稅票號1247832;附企鋼材改制厂(在鞍鋼厂內)入鐵西區庫220694.72,稅票號0366957。這种做法的目的,一是設帳外資金,二是為個人謀取私利。
(六)頂風違紀,花國家巨資蓋樓堂館所
2000年末,劉光明將用巨資興建的市國稅局大樓約三分之一面積用于開辦國府大酒店,五星級標准,設總統套房,利用稅務局与企業的征管關系,讓有關企業到國府大酒店用餐,給各分局攤派任務,劉光明在市局大會上講,收益頗丰,利潤極高,用盈利的錢給大家做套夏稅裝,退休的也給發一套,但在鞍山影響極坏,為腐敗的產生提供溫床,為套錢提供方便條件。2003年4月在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將舉保人舉報的內容轉給鞍山國稅局自查時,為了掩蓋犯罪事實,劉光明下令銷帳,突然停業,對外卻說經營虧損,現在一、二、三層給涉外分局辦公,四、五、六層閑置。
(七)違反提成規定提成,且設真假兩套帳
鞍山國稅局中直分局所屬的火車站稅務所、鑽石城稅務所、地下街稅務所所征稅款是稅務局直接征收,不屬于代征代扣,不應提成,但中直分局不僅提,而且還設真、假兩套帳。如2000年真帳提成81.6万,假帳提成74.6万,多提7万,2001年真帳提成140万,假帳提成112万,多提28万。
(八)違反征管法規定,擴大征收管理范圍
從2001年始,鞍山國稅局代鞍山市政府征收价格調節基金,征收數与上繳數差額十分巨大,預算外資金流向何處了呢?
鞍山國稅局按產品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价調基金,鞍山地區每年完成兩稅收入約30億元,稅率3%,5%,6%,13%,17%不等,保守估算,按10%銷售毛利推算,營業收入最少3000億,將收取价計基金3000万元,2001年市政府給市局1000万任務,且按10%提留給稅務局,只上交900万元,2002年財政只給700万元的任務,征收价調基金只開財政部門印刷的專用收款收据,在市商業銀行設專戶存儲,与稅款沒有任何關系,為腐敗的產生,帳外資金的運行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條件。
僅僅是這一項,鞍山國稅局每年截留國家稅收几千万!
(九)違反退稅規定,擅自退稅588万元
1、2001年12月在鑽石城股份公司偷所得稅140多万的情況下,給其退所得稅6万元;
2、2001年12月27日無故給遼陽石化鞍山煉油厂退所得稅87万元,給沈陽鐵路局靈山机務段退2.8万元,給遼陽石化鞍山公司退67.1万元,鞍鋼生活服務中心退10.9万元;
3、2001年12月28日為鞍鋼實業一煉鋼綜合總厂退5.6万元,為鞍鋼實業型材厂退5.5万元,等等。
4、2001年10月10日將中央金庫增值稅款分別退給海城、台安兩縣各200万,稅票號為0006704,0006701。
這些款項最終退到誰手里?只有劉光明、張長虹知道。
(十)鞍山國稅局長劉光明涉嫌大肆受賄和向國外轉移資產
鞍山國稅局長劉光明利用分房、提升職務、招干、普通干部調整之要大肆收受禮金,誰給她的錢多,她就給誰辦事。劉光明在其女儿讀高中時就將其辦到澳大利亞留學。劉光明對外宣傳說她女儿找了一個香港企業家的儿子做男朋友,目的是為劉光明大規模轉移她已經貪污的錢財做幌子。自從當鞍山國稅局局長以來,劉光明每年都利用各种名義去國外旅游探親。她涉嫌將其巨額國家財產轉移境外。
(十一)鞍山國稅局局長劉光明違規采購辦公用品
劉光明指定市局、市內8個分局在張營中經營的“勤程”帳簿商店購買辦公用品,并將稅務報表,賬簿的經營權交給勤程商店,勤程賣給稅務局的辦公用品价格卻比零售价還要高得离奇,有的甚至高出了3倍,勤程商店方面的人講,舉報人們要給你們市局領導按比例提成,這錢總不能讓舉報人們拿吧,羊毛出在羊身上。
(十二)鞍山國稅局和中直分局涉嫌大規模行賄
鞍山國稅局歷來行賄出手大方,使受賄者頭昏腦漲,無力拒絕。2002年6月10日-8月末,中直分局經費一度十分緊張,所有支出停止,補助費、獎金、交通費都不能發放,這是從來沒有發生過的,而且蓋伯謙副局長多次去北京辦事。一個稅務局竟然經費緊張到如此地步,期間,中直分局很可能涉嫌用金錢賄賂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和辦案人員。
二、對舉報人進行殘酷打擊,無情報复:誰在包庇、縱容劉光明犯罪?
舉報人對筆者述說了她在舉報后早到的打擊報复。鞍山國稅局長劉光明對舉報人非法進行跟蹤、威脅、監視、想方設法羅織“莫須有”的罪名欲置舉報人于死地的險惡行為。在全局大會上公開威脅、辱罵舉報人,停止舉報人的工作,停發舉報人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在舉報人受到劉光明的嚴重威脅之后,舉報人逃离家鄉,在外漂泊長達一年多。在舉報期間,夫离子散,兩次离婚,八十多歲的老母病到在床無人照顧,哥哥受惊嚇刺激導致精神失常,孩子在家長年無人照顧,舉報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遭到了嚴重的損害。
(一)國家稅務總局高級領導欺騙党中央,踐踏党紀國法,徇私舞弊,有意辦假案
2002年5月舉報人向中紀委、稅務局以實名舉報遼宁省鞍山市國稅局局長劉光明、中央省直企業分局局長張長虹截留國家稅款、截留經費等涉嫌數億元的違法違紀問題。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副局長程法光、監察局權局長、法規司胡金木司長辦理此案。這些人踐踏党紀國法,嚴重違規違紀。
首先是泄密。在舉報人向國家稅務總局舉報后,鞍山國稅局組織大規模毀證、造假;舉報人請求國家稅務總局制止鞍山國稅局的毀證造假行為并要求与鞍山國稅局有特殊關系的法規司司長胡金木回避,但國家稅務總局程法光副局長和權局長不予理會。2002年11月,他們想巧用審計署采用造假的材料得出的結論。
更為荒唐的是,2003年4月3日程法光、權局長、胡金木等人竟將國家有關部門轉回的舉報信交給鞍山國稅局自查,并動用兩級三部門紀檢領導強行押送,將舉報人調回中直分局,讓舉報人配合自查,舉報人拒絕調動,他們當場宣布將舉報人辭退,并對舉報人栽贓:污蔑舉報人偷盜兩本帳簿,迫使舉報人無法上班。劉光明多次向省局打報告欲將舉報人公務員資格開除;4月29日在鞍山日報栽贓陷害舉報人,限期讓舉報人交出兩本帳;非典時期謊稱舉報人從北京返回,欲抓舉報人強行隔离,企圖以“非典”患者的名義整死舉報人,使他們的迫害合法化……;6月16日下達鞍山國稅局党組文件,強加理由將舉報人公務員辭退,并誣陷舉報人是精神病……200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采用鞍山自查結果上報中紀委,同時編造理由下達文件將舉報人辭退:根据党和國家的政策規定,舉報人要結論,要簽署意見,胡金木說沒這個說法。舉報人一再追要結論并要在結論上簽署意見,程法光、權局長、胡金木等人推了三個半月。2002年9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在遼宁省國稅局口頭見面,不讓舉報人簽署意見,不給舉報人結論,連看一眼都不允許的敷衍霸道做法。舉報人不接受他們的安排,提出強烈抗議,要求到國家稅務總局要結論、要簽署意見,同國家稅務總局電話聯系,權局長明确表示說:口頭見面不給材料是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決定的,你放棄了權利,見面只安排一次,就此結案。
党和國家處理信訪工作的原則是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辦案就不給舉報人結論,又不讓舉報人簽署意見?為什么舉報人看一眼結論都不行?在如此依法治國的國情下,難道國家稅務總局是不受党紀國法約束的獨立王國?
這真是全國罕見的部級高官參与泄密、充當保護傘的典型案例
(二)“誰敢舉報,就整死誰”
200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來鞍山查辦,同時胡金木等辦案人員泄密舉報內容和舉報人。鞍山國稅局組織上百人毀證、造假兩個月,并對舉報人進行非法監控、停止工作等一系列打擊報复,舉報人多次電話并六次給國家稅務總局各領導寫信40多封反映鞍山國稅局毀證、造假情況,并提出胡金木与鞍山國稅局領導有利益牽連,要求其回避,但程法光、權局長不采納。
2002年8月14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告知總局一位副局長一行將來鞍山就舉報人的舉報問題做出結論并与舉報人見面,并讓舉報人簽署意見。8月14日下午,鞍山國稅局中直分局召開全局大會,慶祝毀證、造假成功,迎接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等人的到來,并對舉報人公開侮辱誹謗、漫罵,明目張膽地說舉報人上邊沒關系,上面沒人告不倒他們,公開煽動全體干部孤立舉報人,震懾全體干部:誰敢左右搖擺,与舉報人同論。會后,舉報人打電話并寫信給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大會情況并郵寄去部分造假材料。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沒來。
2002年8月16日,為了不讓舉報人看到他們繼續毀證、造假,鞍山國稅局強行將舉報人調到鐵東分局;國慶節前,劉光明為此事專程到國家稅務總局。10月23日,劉光明到鐵東分局召開全局大會,大會上對舉報人進行公開的威脅,說:“舉報人就在監察室,竟敢將大名寫上了,等我倒開空,將她整個半死……”會后找舉報人談話,進行恐嚇。
2002年11月,他們巧借國家審計署大牌采用毀證造假的材料得出結論,國家審計署12月三次約舉報人見面,舉報人對他們出具的材料提出多處質疑,如:沒有證据只是打印的說明書,沒有出具人并且理由違法,用作廢的文件弄虛作假,糊弄外行,唬不了內行……之后國家審計署表示退出此案的專項調查,不做結論。隨后,鞍山國稅局領導拋出一封匿名舉報信,荒唐地對舉報人栽贓;2003年3月13日召開全局大會,劉光明在大會上講,誰舉報,誰倒霉,分局出事市局保著,市局出事總局保著,稅務系統是個大家庭,誰舉報就是損害稅務系統名譽……
(三)14個“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為什么充當保護傘?
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領導這么害怕將舉報結論給舉報人?按國家政策規定,3個月辦結的舉報案件,為什么稅務總局領導辦了一年零四個月,并剝奪了舉報人索取結論和簽署意見的權利?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做的結論非得要在省局見面?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領導違反信訪條例和党的紀檢規定將上報給中紀委的結論拖延4個月才和舉報人見面?而且只是口頭見面?不給舉報人結論,不許舉報人看結論,不許舉報人簽署意見?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辦案違反規定只由一個人辦案?這個結論是鞍山自查的,還是國家稅務總局調查的?為什么辦案避開舉報人?為什么泄密?為什么辦案期間,舉報人反映鞍山國稅局正在進行組織上百人的造假時,國家稅務總局不予制止?為什么舉報人要求与鞍山局領導有利益相牽的胡金木回避而國家稅務總局不采納?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想巧借審計署大牌來拿結論?為什么舉報人對審計署拿的材料(非證据)提出質疑,審計署退出不做結論后,鞍山國稅局給舉報人荒唐地捏造了一封舉報信?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的初衷就是不讓舉報知道他們上下勾結、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結論!剝奪舉報人要求重查、再查的權利!劉光明說國家稅務總局保著她,事實證明,這話完全正确!這种見面分明是走過場,以權勢壓制舉報人!舉報人根据党和國家有關規定不答應,堅決要結論、要簽署意見,同時要求采用司法程序徹底查處鞍山國稅局的違法違紀問題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保護傘。國家稅務總局高級領導如此辦案國家有多少稅款流失?稅務總局對舉報人如此打擊、壓制、報复、陷害,難道不是對中紀委保護舉報人有關規定的褻瀆嗎?稅務系統這一金錢特殊領域的腐敗遠遠胜于司法、銀行腐敗!看來,中國需要成立稅監會監督稅務系統違法違紀行為!
(四)用造假的調查報告欺騙中紀委
從2002年6月10日下午開始,在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司司長胡金木的泄密、包庇、保護指導下,為掩蓋截留、不征、少征巨額增值稅款、中央預算級次所得稅款、違法退稅等問題上出現的上億元的犯罪行為,鞍山國稅局及中央省直企業分局開始公開組織大規模毀證、造假,規模之大,范圍之廣,全國罕見。2003年6月24日終于從胡金木口中得知,經過一年多毀證、造假,國家稅務總局終于拿出了調查報告,處理結論做出來了,已經反饋給中紀委。胡金木辦的這起“葫蘆案”終算有了結果!舉報人也終算有了依据向中紀委討回公道,讓事實說話,讓真相大白。然而胡金木更高一招,調查報告不給舉報人看,結論不与舉報人見面,不讓舉報人簽署意見。所以舉報人不得不再次給中國共產党最高紀律檢查机關寫信,申請權利討回公平和正義!
胡金木采用這种向上級紀律檢查机關報告檢舉、控告案件材料的做法,嚴重違反了中國共產党紀律檢查机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29條。材料不齊全,侵犯了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和權益,舉報人對此鄭重提出了抗議,強烈要求中紀委領導幫舉報人討回權利和權益!請求中紀委重新核查此案,揭開結論背后的黑幕,讓案件真相大白,維護公平和正義。中國共產党紀律檢查机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處理后,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机關或有關党組織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控告人听取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明确指出:向上級紀律檢查机關報告檢舉、控告和申訴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當材料齊全。報告檢舉、控告案件處理結果的必備材料是:(一)調查報告和處理結論。(二)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對調查處理的意見。在檢舉、控告人或被檢舉、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見時,應附有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因此,根据此條例,舉報人有權利提出、國家稅務總局有義務將調查報告和處理結論与舉報人見面,讓舉報人簽署對調查情況的意見。
(五)國家稅務總局的胡金木為什么配合劉光明制作假“調查報告”?
1、 為什么胡金木泄密并与鞍山國稅局配合造假?
胡金木与鞍山國稅局領導有著多年的交情和物質利益往來。鞍山國稅局的問題不只舉報人一個人反映,胡金木也不只一次為鞍山國稅局擺平截留稅款的事,他在保護鞍山國稅局領導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保護多年來与鞍山國稅局領導有利益牽連的自己!2002年5月、6月,舉報人就鞍山國稅局領導截留、不征、少征稅款等上億元問題親自赴京以實名向包括中紀委在內的國家有關部門舉報,但都被轉回國家稅務總局處理此案。
200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司以胡金木司長為代表的人員開始泄密舉報信內容和舉報人姓名,鞍山國稅局中直分局對舉報人進行非法監控、打擊報复,同時毀證、造假。在這种情況下舉報人有兩种選擇:第一,任憑他們胡作非為,自認倒霉:第二,寫信向總局領導反映,揭穿他們合謀毀證、造假、逃避罪責的行為。由于舉報人選擇了第二种做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各位局長、紀檢組長寫信六次共40多封,并指明鞍山國稅局上百人造假情況,提出法規司司長胡金木涉嫌泄密,請求其回避,并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舉報人進行保護,而得到的回答卻是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領導對他們泄密、造假、打擊舉報人的容許,不追究責任,使舉報人難堪的結果。
在胡金木的協助下,鞍山國稅局、中直分局公開的造假從局內到局外,從相關科室到相關企業,從檔案室歷年資料,從帳表證到電腦CTAIS數据,都做了毀證修改,有的已經刪除不存在,對有問題的企業數据難以毀滅的又采取了合并、分立、重組、廢業等手段消滅證据,因此鞍山國稅局、中直分局的材料現在都已失真,劉光明、張長虹身為局長蠻橫霸道,掌握鞍山國稅局的每一位普通干部的命運,有舉報人為例,誰也不敢吭聲。
2、為什么胡金木一年多才拿出調查結論
2003年6月23日上午,舉報人与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胡金木通電話,詢問一年多時間來對舉報人舉報問題的查辦情況,胡金木司長告訴舉報人,調查結果已經出來,他說他跟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局領導共同研究了,已經將調查結果反饋給中紀委。舉報人馬上追問胡金木:根据信訪條例,舉報人是實名舉報的,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与舉報人見面,讓舉報人簽署意見,為什么不讓舉報人知道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不讓舉報人簽署意見?他竟然編造說結果早已讓舉報人知道了,舉報人問他怎么知道的?他說電話通知舉報人的,舉報人問他:“你什么時候電話通知我的?用的哪部電話?我怎么不知道?”他說:“在這個時候你還跟我說這話?沒完沒了的。”舉報人說,根据信訪條例,舉報人要求結論与舉報人見面,胡金木說,沒這個說法,舉報人說舉報人要一份調查報告和處理結果,他又說沒這個說法。胡金木不給舉報人調查報告和結論,不讓舉報人簽署意見并不奇怪,因為第一,存在偽造虛假的材料;第二,不通知報告和結論已經出來的消息和不讓舉報人知做作出調查報告的結果和處理情況,使舉報人喪失追案和向上說明實際情況的時机,一旦國家稅務總局這個大牌定案很難糾正。他們也清楚,憑舉報人的力量很難推翻他們辦的假案,但是舉報人有一顆堅持真理的決心!有相信正義一定戰胜邪惡的信心!
3、 為什么胡金木置党的紀律信訪規定于不顧?
辦案一年多,超越信訪時限,不讓舉報人知道調查報告內容,堅持不讓舉報人簽署對調查結論的意見,就是想欺上瞞下,欺騙中紀委,欺騙党中央,剝奪舉報人追案复查的權利。
為了党和國家的利益,舉報人冒著生命危險忍受了一年多的打擊、報复、陷害,盼了一年多,國家稅務總局終于拿出調查結論,不論真的、假的、錯的、對的,給舉報人結果,舉報人可以拿它要求复審、再審……直到調查出事件的真相,舉報人曾多次向國家稅務總局信訪辦要求要結論,要簽署意見,國家稅務總局連一個字都不給舉報人,一個調查案子的人不見舉報人,而將結論背著舉報人直接上報中紀委,分明是調查報告材料有鬼,不敢見人,更嚴重的錯誤是剝奪了舉報人依法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和權益,想使舉報人喪失對案件要求重審、再審的机會,掩蓋事件的真相。
三、記者質疑:誰在充當鞍山國稅局長劉光明的保護傘?
經過認真的調查,記者發現一個非常奇怪的事情:為什么劉光明領導下的鞍山國稅局如此大規模損害國家利益,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些領導還要千方百計包庇縱容她?難道這里面有什么見不得人的交易嗎?這樣下去,中國的國家稅收能夠健康發展嗎?
質疑(一):為什么“調查結論”不敢与舉報人見面?
兩年來舉報人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鞍山國稅局稅收問題,按照規定,應該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紀檢部門負責查實并給出結論。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國家稅務總局竟然把這個舉報案件交由与舉報問題沒有任何職能關系的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去調查。政策法規司的胡金木司長查案件不找舉報人談話,不讓舉報人提供線索,而是暗箱操作,与鞍山局配合共同拿出造假的結論,所以這個結論就不敢与舉報人見面!
調查完這個大案,記者在沉思:國家稅務總局將法規制定、查辦案件的大權交給法規司司長胡金木這樣的領導,怎能讓以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吳官正等新一代領導集體放心,讓胡金木在這個位置執法,國家一年損失有多大!他管理的可是全國稅務系統啊!
質疑(二):保護劉光明的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是誰?
胡金木稱他的調查報告已和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研究,他說的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究竟是哪位?是不是鞍山國稅局局長劉光明說的保護她的那位比胡金木還大的領導?在舉報人窮追不舍的追問下,在國家稅務總局給鞍山國稅局充裕時間造假的情況下,胡金木終于拿出這個難產的“調查報告”,但不敢同舉報人見面,胡金木現在是代表自己?代表法規司?還是代表國家稅務總局?還是代表國家行使稅法監督大權?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堅持隱瞞稅收巨大漏洞,將所做的結論,不拿出來与舉報人見面,拒不听取舉報人對調查結論的意見,那就說明,這個結論見不得人,經不起推敲和考驗,是欺上瞞下的錯誤結論,用這樣的結果向中紀委上報,就是有意欺騙以吳官正為首的中紀委領導,有意欺騙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為首的新一代党和國家領導集體。根据中國共產党紀律檢查机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舉報人有這個權利、國家稅務總局也有這個義務告知舉報人。
質疑(三):為什么鞍山國稅局膽敢如此目無國法、 毀證造假、蠻橫霸道、气焰囂張?
為什么劉光明、張長虹、胡金木們這樣膽大妄為?因為國稅系統的腐敗比司法腐敗更加嚴重!稅收法律規章制約稅務內部的制度不健全,對國稅系統內部的制約有限,國家給稅務系統太大的特權,省一級司法系統對國稅系統內部的涉稅、違紀問題也無權干涉,出現問題都得轉到國家稅務總局自己查,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司就是稅法的天。
稅務系統上下勾結、權錢交易、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領導做主,什么樣的假都敢造,眾目睽睽之下,上百人的毀證、造假他們無所顧忌,因為他們的權利太大,執行稅法權利通天;劉光明、張長虹蠻橫霸道,主宰內部人員的工作命運,現在公務員的工作很難謀求,為了養家糊口,誰也不肯冒險為了國家利益犧牲自己利益,這就更助長了他們為所欲為的气焰!舉報人有法、有理、有据的弱者在強大的權勢面前是那樣的蒼白、無力,我們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舉報人慘倒在權力壓迫的血泊之中,艱難的呼喘著,縱然有鋼鐵般的證据,也將在巨大的權勢面前煉化成烏有,這就是腐敗分子的能量!權与法的倒置。
從2002年5月—2003年6月9日,舉報人分別給國家稅務總局各領導及信訪辦12次寫信共58封反映情況,講述鞍山國稅局存在的問題,同時,舉報人多次打電話給信訪辦,強烈要求做出調查結論并与舉報人見面,但都未果,稅務總局有關人員這樣大膽的泄密舉報信內容和舉報人姓名,將舉報人交給被舉報方隨意報复,將舉報內容交給被舉報方自查,協助鞍山國稅局造假。國家稅務總局胡金木在中紀委限期交辦、查處案件的情況下,依然違反中紀委監察部關于保護舉報人的規定,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暗箱操作,不讓舉報人知道,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領導如此膽大妄為,有意用假材料做結論上報中紀委,分明是藐視党紀國法,藐視中紀委!難道在稅法執行查處的問題上,國家稅務總局真的就不受法律約束嗎?
按照胡錦濤總書記在中紀委二次會議講話的精神和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工作會議講話精神,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四、舉報人遭受迫害的最新情況
舉報人李文娟回到鞍山國稅局工作后,鞍山國稅局局長劉光明繼續對李文娟實施打擊報复。首先是不給李文娟補發過去應得的獎金和各种補貼。每個員工工作用的電腦都互相聯网,但劉光明下令不允許李文娟的電腦与局里的任何電腦聯网,企圖以此隔絕李文娟接触任何局里的資料,嚴防她搞舉報。劉光明下令全局員工都不要接触李文娟,把她像瘟神一樣對待。
2004年5月,鞍山國稅局局長劉光明對回到鞍山國稅局上班的舉報人李文娟實行了殘酷虐待。一天,劉光明把正在工作中的李文娟強行拖到劉光明的辦公室,強行對李文娟錄口供,要求李文娟老老實實交代:在過去的一年里,到北京找過那些人?把舉報材料給過哪些單位和個人?与北京檢察院的那個同學有什么交往?……
李文娟對劉光明的這种違法行為非常气憤,拒絕回答劉光明提出的任何問題,并想一走了之。誰知,劉光明非但不讓李文娟走,反而走到李文娟面前,握緊拳頭,對准李文娟的臉打了兩拳,打得李文娟眼冒金星。李文娟拔腿就跑。劉光明也追了出來。李文娟躲進電梯,劉光明也追到電梯里,繼續對李文娟拳打腳踢,李文娟被打得昏死過去。
劉光明把李文娟拖出電梯,拖到自己的辦公室。等李文娟從昏死中醒來后,劉光明繼續對李文娟盤問,試圖錄口供。劉光明一直扣押著李文娟,不讓她上廁所。李文娟打110報警,劉光明才釋放李文娟。后來,李文娟給北京的國稅總局和中紀委打電話,舉報劉光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劉光明威脅李文娟:“你再告,就以泄露國家机密罪控告你,開除你的公務員資格。”
本調查報告以特快專遞呈送:
党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賈慶林、曾慶紅、黃菊、吳官正、李長春、羅干等。
(自由記者趙岩的聯系電話:13601110110)
舉報人:李文娟(聯系電話:139-422-1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