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3日訊】18世紀以來,歐美人民民主革命,建立了民主共和國,推動人類社會產生巨大變化,由君主專制到民主制度,世界進入了民權民主時代。
憲法就是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其實質是民權憲法,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為此選舉政府,以保護民權和民主、自由與平等,同時要限制政府和官員的權力,不得侵犯民權。這就是近代世界民主潮流中的憲法民權原則。這個民主與人權原則,早已成為世界進步人類的共識。中國政府領導人也簽署了國際人權公約,並在修改憲法中增加相應條款,現在應當是依法執行和切實落實。
19世紀的歐洲社會主義,無論甚麼派別,都離不開民主自由,平等權利,勞工權益,社會民主,社會福利,人類解放等,這些基本要求,最後也必須落實到民權,民主基本點上。但有人提出「無產階級專政」的論斷,實質上與民主概念相矛盾,導致少數人專政,倒退回王權專制時代,實踐證明這是有害的,使許多無辜人民被專政,損害生產力解放與社會進步。
中國人民在清王朝末年就開始討論君主立憲、民主憲政和民主革命。一百多年過去了,為爭取民主自由,犧牲了億萬人的生命,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總算有了「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這是歷史的總結,而落實這一原則尚須努力。由於種種干擾,至今,現代國家民主制度尚須努力健全與完善。在立法上,保障公民權利的一系列法律尚須配套完善;國家機構民主化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度亦須完善。
許多行政與司法官員也不熟悉、不運用憲法原則去指導自己的工作,有的反而有許多違憲行為。實際上,各地也存在大量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有的長期得不到依法解決。例如,拖欠民工工資案件,2002年全國累計拖欠3362億多元,經過近幾個月的大張旗鼓的督辦,索要到的只是小部份,大部份尚須時日。其中,有1/3屬政府政績工程行為。還有城市房屋拆遷違約案,一個城市數千戶,十幾年不安置。還有侵犯公民財產案、侵犯公民房產案等等,長期大量存在。這些案例都是違反憲法中公民權利條款的規定。
為落實憲法民權原則,建立現代國家民主制度,初步提出以下建議:
1、按憲法第2條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第5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等主要原則,完善法律、法規與制度,完善現代國家民主制度。
2、按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對現行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審定。當接到人民群眾舉報違憲案件時,應及時審理與回覆。
3、立法、行政、司法、監督部門各級官員都應按照憲法原則為前提和依據,指導辦案與行為。
4、按憲法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受理相關案件的公民投訴,監督與檢查全國各地憲法實施情況,並及時處理違憲案件與回覆投訴者。
5、按憲法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修改相關法律,解釋法律,……等」原則,及時作好憲法與各項法律的解釋工作,並對全國各地公民投訴的各類違憲違法案件的監督、檢查,與及時回覆舉報人。
6、按憲法第9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及時受理公民關於違憲違法案件的投訴,監督與檢查「一府二院」依憲依法辦案。(附件:提高人大權威,依法完善監督)。
7、按憲法第2章33—56條規定原則,落實公民自由、權利與義務,並配套完善相應法律、法規,特別是應落實長期被忽視的公民自由與權利。
8、按憲法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選舉」原則,和憲法第34條規定,落實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修改「選舉法」,並有計劃有步驟的擴大直接選舉和競選各級代表、政府官員。按憲法「民主選舉」原則應落實到廣大選民中。
9、為憲法實施,受理違憲案件,應設立憲法法院,可以公開審理,事實與證據清楚的也可書面審理,不收訴訟費,公佈結果。
10、按憲法第2條、第41條原則,公民可通過各種方式,包括互聯網、媒體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也可公開討論落實憲法、實施憲政、違憲案件,違法案件、民主監督、民權、民生、民主和經濟生活等普遍關心的問題,充分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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