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9日訊】(這是大紀元剛剛收到的文章﹐題目為編者所加,大紀元已發表的相關文章請參見:
//www.dajiyuan.com/gb/4/7/9/n591901.htm 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一)
//www.dajiyuan.com/gb/4/7/9/n591902.htm 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二)
//www.dajiyuan.com/gb/4/7/9/n591912.htm 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三)
//www.dajiyuan.com/gb/4/7/9/n591913.htm 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四)
//www.dajiyuan.com/gb/4/7/12/n593825.htm 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五)
//www.dajiyuan.com/gb/4/7/12/n593852.htm 強拆公民合法私有別墅的冷血事件將在廣州重演
//www.dajiyuan.com/gb/4/7/12/n593942.htm 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七)
//www.dajiyuan.com/gb/4/7/12/n593948.htm 廣州大學城正在進行的“嘉禾事件”究竟誰能制止)
小谷圍藝術村強拆聽證程序代理意見
(一份沒能發表的代理詞——7月28日﹐政府就“廣州大學城拆遷一事”煞有介事地舉行“強制拆遷聽證會”﹐莫名其妙的是﹐政府主持人蠻橫拒絕業主要求錄音錄像的正當要求﹐武斷地中斷了聽證會﹐準備了一個通宵的發言最終無用武之地。)
主持人﹕聽證程序是人類文明的設計﹐但在中國﹐正是這種文明的程序狀態﹐卻常常被當成美化﹑包裝野蠻﹑非人道及違法的工具。主持人﹐哀莫大於心死﹐因為無論我的委託人說什麼及說多少﹐無論如何他們將獲得絕對不利的聽證結果﹐亦即﹐聽證還未開始進行﹐聽證程序結果卻早已完全清楚。這個清楚的規律性結果是﹕被申請人的法律房產將按申請人單方喜歡的價格﹑方式﹑時間及單方暗箱操作完畢的程序被拆毀﹐這種聽證程序極具現實諷刺意義及戲劇性特徵。強拆聽證在中國大地上常演不輟﹐這類型的聽證有兩個規律﹐即一﹐聽證程序公開進行﹐二﹑聽證結果是﹕強拆申請人必然勝出。這第二個規律在廣州市是得到了堅定的尊重﹐可第一個規律在今天之前卻未得到尊重﹐即聽證程序不公開進行。不公開進行的這個依據就是廣州市制訂的違反中國憲法及基本原則﹑違反行政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自己的規矩﹗
主持人﹐應當事人的要求及委託﹐我代理委託人出席今天的聽證程序。既然出席強拆聽證程序﹐我們理應且有權將一切與違法強拆被申請人合法房產的﹑既已進行完的﹑與強拆的合法性﹑正當性有關的事實及法律向主持人陳述﹐雖然這只具有程序的象征意義。
主持人﹐由於是強拆聽證程序﹐那麼﹐我們有必要對圍繞強拆而既已進行完的所有程序的法律性進行全面的梳理﹐只要有一個環節違法﹐將要進行的強拆就喪失了其法律上的正當性(當然﹐中國的強拆從來就沒有過情理方面的正當性)。
主持人﹐強拆聽證是整個拆遷過程的終端程序﹐其整個程序包括﹕一﹑用地項目審批﹐二﹑投資項目審批﹐三﹑嚴格的規劃程序﹐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審批﹐五﹑合法的建設用地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程序﹐六﹑嚴謹的拆遷許可證核發程序﹐七﹑項目投資開發主體確立的法律程序﹐八﹑公平﹑公開﹑公正及合法的對地上建築物的估價程序﹐九﹑公平﹑公開﹑公正及合法的拆遷補償議定程序﹐十﹑公平﹑公開﹑公正及合法的裁決程序﹐十一﹑公平﹑公開﹑公正的強拆聽證程序﹐十二﹑對強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與憲法及基本法律衝突的排除﹐十三﹑強拆不得違反屆時的國家政策。上述所有的程序中只要有一個環節違法或存在程序瑕疵﹐強拆就不是建立在法律的正當性基礎之上。雖然﹐歷史的規律是﹐強權可彌足一切程序虧空﹐但強權卻無法改變人們對其非法性質的判斷。
主持人﹐下面我用儘可能短的時間逐一提示申請人申請強拆的非正當性﹐包括法律的和道義的﹕
一﹑關於用地項目的法律正當性問題。
主持人﹐廣州大學城用地項目審批是非法的﹐這一點並不因它是由省﹑市兩級政府操縱而改變其不法的性質。廣州大學城用地審批項目是非法的﹐三種存在狀態決定了這種結論的正確性。第一﹐除廣東省及廣州市政府之外的所有其他社會主體都認為它是非法的﹐這種認識結果決非是一種非理性的判斷使然。國內外逾百家(僅國內不含轉載者就有近40家媒體)媒體眾說一辭認為其非法﹐其中許多媒體就大學城用地的合法與否直接進行了調查﹐諸如人民日報《市場報》之《化整為零﹑非法圈地》的調查報告文章就是在媒體調查的基礎上得出的結論。第二﹑我們已向主持人提交的廣東省政府辦公廳“粵府辦(2003)76號”之《印發國務院督查組關於我省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督查情況意見的通知》中文義明確的結論是﹐廣州大學城用地審批程序違法﹐已撤銷了有關征地批文。第三﹐儘管國內外呼聲不斷﹐申請人至今沒有拿出合法的批准手續。兩種情況使然﹐即(一)﹑其根本沒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二)﹑抑或中間還有見不得人的其他難言之隱﹐沒有更合理解釋。如果堅持不拿出合法的批准文件﹐人們有理由斷定76號文件只是一個欺上瞞下的騙局而已。主持人﹐建立在這種情勢下的非法用地﹐能作為支持強拆的正當依據嗎﹖請不要蔑視文明社會的判斷能力。
二﹑投資項目審批的法律正當性問題。
主持人﹐這是一個被人們極少提及甚至是完全忽視了的問題。投資項目的正當性與否問題決定了建設項目本身的合法與否問題﹐而建設項目的法律正當性直接決定了拆遷的法律正當性問題。數以百億計的投資﹐是否經國務院批准﹐若未經國務院批准﹐則無法排除商用投資的可能性﹐如果是商用投資﹐那麼今天以前的所有行為性質都是非法的。不解決這個問題﹐拆遷本身的非法性靠什麼來排除﹐傳統的規律性的作法則只能是強權。
三﹑規劃程序的法律正當性問題。
主持人﹐國家將其所有的土地依法出讓給公民使用﹐而這種出讓的性質又是有償出讓﹐無疑﹐這在國家與受讓人之間是建立了一種契約關係。國家作為契約方即合同的一方﹐當然必須受合同法律規則的限制﹐任何合同法律均未將國家作為特殊合同主體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也對這種契約關係作出了基本法律原則的限制。政府規劃的土地範圍內有相當的部份已以契約的形式出讓給被申請人﹐既已以契約形式出讓﹐政府對土地的處份行為當然應受合同法律原則的限制﹐不受限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在未對地上建築物進行依法而不是以強權調整之前即行規劃業已出讓給被申請人的土地﹐這簡直是天方夜潭﹐這不僅僅是一個嚴重的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問題。當今時代﹐這種惡行在全球已不多見﹐連三歲小兒都明白的道理﹐為什麼廣州市政府不明白。
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批准結果問題。
主持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諸如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這個問題主持人是否清楚﹐未按國務院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有的施工建設都是非法的﹐建設尚屬非法﹐建立在這種非法建設基礎上的強拆更是無法無天。在相當長的時間裡﹐我們不斷向申請人指出其違反環境法的事實﹐其一直迴避這個問題﹐但主持人迴避不得﹐我們無論作為環境權益人﹐還是被逼遷者﹐我們都有權提出這個問題﹐在今天的程序中應當澄清這個問題。
五﹑建設用地許可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程序正當性問題。
主持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涉及到一系列的條件﹐諸如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續條件﹐合法的規劃條件等諸多法律條件﹐這些法律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決定或影響到其他諸多環節的合法與否問題。強拆聽證已經是形式上的對強拆法律正當性考問的最後一道程序(切不可天真地將之視作是一道救濟屏障)﹐今天還不以證據向當事人澄清這些必須澄清的法律問題更待何時。總不至於荒唐地全部在暗中替人民當家作主吧﹗希望在今天的程序中能讓人們了解到這方面的“國家機密”。
六﹑拆遷許可證核發的法律正當性問題。
1﹑《許可證》的核發程序嚴重違法。
《許可證》許可拆遷的範圍內涉及到對被申請人重要的憲法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予奪的法律正當性問題﹐而該證核發的結果與被申請人存在着重要的利害關係。申請人竟荒唐到直至該證公告時也沒有履行對作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的被申請人的程序告知義務﹐更沒有舉行任何聽證程序﹐至今連正式送達程序都沒有進行﹐在程序上存在致命的瑕疵﹐依理據法均應撤銷之。
2﹑《許可證》對拆遷的許可公然違反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屬當然無效。
(1)《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任何非自願情況下的強行征收﹑購買行為均系違憲行為。《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遵守和保障人權”。強遷﹑逼賣﹑強制超低價購買及為達到強拆目的﹐以悖離人性的方式諸如﹕跟蹤﹑監聽﹑騷擾﹑精神及政治壓制等手段都是嚴重侵犯人權的違憲行為。《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申請人此次拆遷許可只是此前強拆行為的延續﹐其此前聳使下的利用各種手段侵犯公民住宅權的惡舉罄竹難書﹐這種完全悖離人性及道德的違法惡舉豈能被一個政府的聽證結論所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得收回……”。被申請人蔑視這個基本法律原則已是不爭的事實﹐聽證機關若延續了這種蔑視情勢將成為歷史的笑柄。這部法律作為調整城市房地產領域的特別法﹐在對已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回收的調整方面﹐其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最優先效力。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申請人對法律的無知已到了令人驚悚及失望的地步﹐謹愿主持聽證的機關避免重複這種不光彩的記錄。
(4)政府以許可證形式許可他人強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權力依據是什麼﹖全人類有政府存在的區域﹐不知哪個政府被法律賦予過這種權力?在中國﹐這種權力授予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不存在的﹖
七﹑廣州大學城項目投資開發主體確立的法律正當性問題。
主持人﹐廣州大學城項目的投資主體是誰﹐是政府還是商者?因為這涉及到對一系列程序行為的程式及性質的判斷問題﹐今天這個問題必須澄清。這裡出現了這麼幾個戲劇性或者乾脆叫隨意性的變化是﹐今年4月30日以前﹐全社會都認為大學城項目不能代表社會公共利益﹐但由於沒有一個對大學城項目是否是公共利益的權威判斷參照依據時﹐廣州市政府是何等的理直氣壯﹐堅持認為廣州大學城項目代表了社會公共利益。4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之《要求對在建擬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清理》的文件中文義明確地排除了大學城項目代表了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此後﹐申請人一方的那群具體施行逼遷的人員清一色地一改過去的是基於公共利益而強拆的說道﹐規律性的統一是不再提及公共利益﹐但顯然是由於措手不及而未找到更恰當的統一的理由﹐竟然祭出可謂五花八門的說辭﹐諸如“是為修建黃埔軍校大道而拆遷”﹐“為河道防洪而拆遷”。而楊和平在與本代理人對話時首先祭起的仍然是以公共利益大旗﹐經本代理人駁斥後現場改口說﹕“是因為這些人建房面積超過廣東省91年的有關規定﹐有些人是參加了房改後又在此蓋樓﹐有些人是違反了公職人員建房的規定﹐因此要拆”﹐令人哭笑不得。政府與公民之間正在發生的關係顯然是一個法律關係﹐如此兒戲豈有此理。本代理人當即指出﹐如果是基於楊主任所說的理由拆遷﹐則只能適用行政處罰程序﹐政府為什麼會蔑視這種基本的法律程序原則問題﹐楊主任無言以對﹗
另一個戲劇性的變化發生在6月6日以後﹐使這 種戲劇性變化發生的導因是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文件下達。此前的所有拆遷行為均赤裸裸的由政府操縱﹐形式上也毫不忌諱會直接以政府的名義施行。由於46號文件嚴令政府不得主導操縱拆遷事宜﹐此後鋪天蓋地的公告中一改此前全由政府拆遷辦具名的作法﹐突然冒出一個“廣州大學城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使人一頭霧水。這一變化完全是為了規避國務院46號文件﹐卻在另一面完全暴露了此前“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拆遷”說辭的騙局。2004年2月2日﹐《廣州日報》頭版頭條﹕《關於大學城工業供冷管道過江隧道工程的招標公告》的建設單位(業主)後面赫然寫着廣州大學城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而《廣州日報》1月17日在涉及大學城的公告中﹐招標人後面也仍然寫着是大學城指揮部。2003年7月23日﹐《廣州日報》的相關公告中的招標人也是該投資公司。一個商業公司的經營項目﹐何談公共利益。令人哭笑不得的是﹐46號文件只是一陣風而已﹐此風一過﹐強拆申請人又完全回到逼遷的前臺﹐那個開發公司又躲到了陰暗處﹐又由政府靠強權替它做主。人們很難相信自己是在和政府打交道﹐人們甚至很難相信自己是與一群非精神病患者打交道﹐這就是我們不得不每天面對的局面。主持人﹐不知您能為改變之做些什麼﹐或者至少是說些什麼﹗
八﹑公開﹑公平﹑公正及合法地對建築物的估價程序。
主持人﹐無論基於公共利益還是商業之需﹐對房產所有權人房產公平的價格補償不僅僅涉及對基本法律﹑基本人權及公民基本財產權利的尊重問題﹐這裡還涉及當然的道德問題。即使是公共利益﹐由公眾來消化拆遷成本是不是比選擇野蠻犧牲少數財產所有權人的利益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及更符合基本的道德價值。即使按國家現有的規則﹐國家也再三強調不能因拆遷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現在拆遷申請人一手操作估價結果是﹐被申請人獲得的補償不足其房產實際價值的四分之一﹐這是那裡的強盜邏輯﹐既要以自己捏造的理由強行購買他人的房產﹐還必須按申請人自己定的完全背離房產實際市場價值成交。請問主持人﹐這只是一個簡單的情理問題﹐這樣做的道德基礎在哪裡。
另一方面﹐國家現行的拆遷規範雖然惡名昭著﹐但無論如何其對估價還是有個起碼的規則﹐諸如雙方共同選定估價機構﹐嚴謹的三方參與下的估價過程﹐而本案中的作法則是赤裸裸的單方暗箱操作過程﹐單方安排估價單位﹐單方安排估價過程﹐這種作法的程序正當性及道德基礎在哪裡。
其三﹑現有規則及有關文件三令五申禁止以強權干預估價行為﹐而本案中﹐政府土地開發中心肆無忌憚地以“穗土開函(2004)123號”文件即﹕《關於複核番禺小谷圍島臨江苑評估結果函》的形式公然干預評估過程﹐這樣不顧顏面之舉的法律正當性及道德合理性的基礎是什麼﹐這種作法肯定會得到聽證程序的肯定﹐但建立在這種違法及喪德基礎上的強拆是無恥的﹐當然更是違法的。
主持人﹐面對這種違法及喪德的強拆﹐我的委託人有理由提出這樣的問題﹕即廣州大學城的強拆到底是現行法律主導下的強拆還是少數利益團伙主導下的強拆﹐具體負責強拆的人為什麼百般阻撓被申請人獲得合理合法的補償?他們如此對抗法律規則﹐對抗人類理性文明的背後力量及動機是什麼?為什麼這種赤裸裸的搶劫行為能獲得政府的強勁支持﹐政府在這些利益團伙斂財過程中扮演的是什麼角色﹐操辦行為要不要做得隱蔽些。
九﹑公開﹑公平﹑公正及合法的拆遷補償議定程序。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合法原則是一切拆遷環節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拆遷補償的議定過程本屬合同簽訂的過程﹐如果逼遷者沒有超越法律價值之外的私利﹐何至於將一個個正常的拆遷過程搞到近乎喪失人性的地步﹐遵守既有規則是穩定的前提﹔悖越了這種基本價值﹐雖然因逼遷搞得身心疲憊﹐卻仍然招致全社會的責罵聲﹔若不是基於扭曲的利益追求﹐有誰會追求這種癲狂狀態﹐這是需要包括主持人在內的所有人思考的。
十﹑裁決程序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及合法的原則。
主持人﹐仲裁的核心結構是三方性﹐即爭議雙方及中立的仲裁組織居間﹐這是全人類仲裁文明的基本價值底線。但這種價值在這次逼遷過程中卻變得混亂無比﹐一切正常的價值全被顛倒了。政府要強拆﹐由政府自己申請﹐然後由自己安排的仲裁員﹐由政府自己的仲裁機構在自己喜歡的時間單方面舉行仲裁程序﹐然後單方面作出仲裁。我必須特別提醒在座的各位﹐我正在描述的行為過程是強拆申請人每天正在實施的行為﹐諸位切不可以為正在講述荒蠻的遠古時代的故事﹗我的委託人及所有的人們有理由提出這樣的問題﹐即逼遷者怎麼能墮落到如此境地呢?不知諸位有誰能感受到我講述這一切時的內心痛苦程度﹗仲裁程序的另一個違法現象是逼遷者表現出來的令人失望的對中國法律的寡知。所有送達程序全部違反現行法律﹐關於送達的程序性規定﹐國家現行法律規定﹐行政送達參照民事送達程序。而民事送達只有五種法定要式送達形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申請人鋪天蓋地的這種“送達”簡直是現代搞笑版﹐你在任何中國法律裡都找不到這種送達方式。公告送達﹐在報紙上公告60日﹐適用前提是被送達人查無下落。7月7日政府與我對話時我指出這些錯誤後﹐在場的一位律師特別提醒我說﹐這是廣州自己的規定。在此必須特別指出的是﹐廣州市在行政送達的問題上能不能法外施權﹐回答是肯定不能。現在申請人強拆的依據就是在這種完全違反中國基本法律原則情況下單方操作出來的結論。既然擺出了一付聽證的架勢﹐那好﹐就請主持人最終以聽證結論來回答這個問題。
十一﹑由廣州市國土局主持強拆聽證程序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強拆一直是聽證程序主持人長期以來最強烈的願望﹐這在此前諸多文件及資料隨處可見﹐由其主持聽證無異于盲人點燈之效。
2﹑在具體的逼遷過程中﹐今天的聽證程序主持人——廣州市國土局的上下領導及工作人員均不適當地公開參與到逼遷過程中﹐足見其與拆遷申請人即聽證申請人與主持人之間這種不適當的利益關係。由其來主持並下達聽證結論﹐這無異于製造鮮活的曠世笑柄。為什麼就不能有一點避嫌意識呢﹗
3﹑在強拆申請人第二次與我對話時我吃驚地發現﹐廣州市國土局﹑裁決人﹑估價人﹑強拆申請人僅荒唐地作為一方即一個人與我對話。當我指出這種與規則文明背道而馳的行為時﹐廣州市國土局法規處一位黎姓副處長亦即今天的主持人竟然脫口而出說﹕“裁決部門﹑估價部門都是我們的下屬單位﹐我們有權這樣安排”。
4﹑我與廣州市國土局素無往來﹐僅僅因為不畏強權﹐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竟招致其向有關部門大量散髮告發我無政治素養﹑無法律素養的不實材料﹐這種病態及低下的做法證明﹐國土局已深陷到糾紛的利益之爭中。其居間者的角色早已蕩然無存﹐由其來主持聽證﹐豈不是鮮肉包子打餓狗﹐何談公正性﹐連正當性都談不上。
十二﹑對強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與憲法及基本法律衝突的排除問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下稱《條理》)因違反《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而歸于無效。根據《憲法》規定﹐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是無效的。這是中國現行憲法的明確規定﹐其效力的真實性不容討論﹐現在剩下的偶然懸念只有一個﹐即申請人要不要遵守中國憲法的問題。申請人在此前的類似行為中從不遵守憲法的惡名已是路人盡知﹐本案中截止目前的行為論﹐申請人亦毫無絲毫顧忌憲法及基本法律價值的跡象(可謂不識時務)。在此﹐被申請人特別提醒主持人﹐《條例》存在以下違反憲法及基本法律的存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之規定﹕凡有涉對公民基本民事權利及財產權利的調整者﹐依法均應由基本法律來調整﹐而法律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這是憲法的明確規定﹔《條例》的制定程序因違反憲法而無效﹐除非申請人不認可《憲法》第五條和第六十二條的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條例》對當事人雙方有涉補償爭議的仲裁規定明確違反上述基本法律精神﹐根據憲法第五條規定﹐應歸于無效。
(3)《條例》內容違反刑法有關強買強賣及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規定﹐違反民法關於公平﹑自願﹑協商一致及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依據憲法之精神應歸于無效(確認前提仍然是主持人認可中國憲法的效力)。
十三﹑拆遷不得違反屆時的國家政策。
關於政府不得主持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政策是明確的﹑且是具體的。我們在廣州大學城的拆遷當中看到了什麼﹐我的委託人從頭至今看到的都是國家幹部的身影。政府為什麼如此蔑視國家規則﹐為什麼絲毫不顧及這種行為價值的法律正當性問題﹐整個有涉強拆的工作儘數由國家幹部來全程參與﹐對申請人強拆他人合法私有房產的慾望滿足及呵護到了無微不至的境地。找業主﹐找業主單位的領導﹐找業主的親屬﹐找業主的代理律師﹐在業主門口蹲守﹐單位守侯﹐在上下班的路上堵截﹑追逐﹑張貼文書等﹐無不是國家幹部在那裡身體力行。上至省裡領導﹐下至一般幹部﹐竟然把違法及非人道的逼遷當作是第一政治任務來完成。6月6日﹐國辦46號文件下發後﹐廣東省﹑廣州市兩級政府照樣我行我素﹐公然具章通知緊急召開逼遷會議﹐竟對所有不願服從強拆者每人搞了一份所謂的《未簽訂補償協議人員一覽表》﹐對這些包括違法違紀情況在內的近三十項情況調查並詳列。這種行為實在有損政府形像﹐國家有關規範明文規定﹐拆遷人必須保障被拆遷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廣州大學城逼遷過程中﹐對一些業主的斷水﹑斷電已近兩個月。對這種悖離人道﹑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我在兩次與政府對話中均尖銳地指出這個問題﹐但沒有絲毫解決的跡象﹐多戶業主家被偷盜﹐有些被盜物品價值數以十萬計﹔有些被盜業主家發生的事更讓人聯想不斷﹐竊賊反而有閑情逸致將菜刀都翻出來砍在桌子上﹔逼遷者強行解散保安﹑拆毀圍牆。這個世界上沒有無因之果﹐這種惡行不但未對拆遷工作有絲毫推進﹐反而更加加大了委託人對申請人的不信任﹐以致雙方越走越遠。誠愿主持人能了解上述政策及了解目前逼遷者對上述政策的赤裸裸的違反﹐能作出一個符合事實及法律的判斷。
綜上﹐主持人﹐拆遷需建立在以上十三個方面合法的基礎上進行。一個尊重國家規則的申請人是不會覺得成就法定的拆遷條件是一種負擔﹐我的所有委託人從未反對過合法的拆遷。我今天再次代表我的委託人聲明﹐當申請人願意尊重並服從中國的法律﹐願意尊重人類的基本文明價值﹐願意平等﹑公平地就拆遷問題進行協商而不是一承傳統的其極度迷戀的強權壓迫時﹐才是其較輕鬆解決拆遷問題的開始。強制拆遷是對文明社會的犯罪﹐權力濫用到極致即是禍事。不要過份低估文明社會的力量。謝謝﹗
伍江凱等人的代理律師 高智晟
2004年7月28日于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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