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8日訊】 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臧天朔演出合同糾紛案”進行第二次審理,除維持一審“解除宋海貝与臧天朔于2003年4月 21日所簽演出合同”的原判外,判決臧天朔返還宋海貝預付款6万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此判決意味著臧天朔上訴成功。
據中華网7月28日報道﹐2003年4月21日,宋海貝与臧天朔簽訂合同并支付后者訂金9万元,約定臧天朔及其樂隊于當年5月5日前往遼宁海城演出,演出費18万元。4月29 日,演出因故取消,宋海貝要求臧天朔解除演出合同并退還訂金,兩人未達成一致,宋海貝將臧天朔告上法庭。2004年4月9日,法院一審認為“‘非典’爆發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雙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判決解除演出合同,臧天朔返還宋海貝9万元訂金。臧天朔隨后上訴。
臧天朔表示:“簽訂合同時‘非典’已經爆發,我曾提醒過對方演出可能不能成行,對方卻堅持說沒問題,之后我才簽了合同。”臧天朔還透露當地公安机關曾批示不同意在當地組織演出活動,“宋海貝在未得到批准的情況下,誘使我簽訂了合同,故‘不可抗力’是不存在的。”
二審認為有關部門為控制“非典”疫情蔓延對該項活動未予批准,宋海貝因此可免除部分違約責任,但訂約時他對不能取得批准手續的風險未充分盡到義務,因此應承擔部分責任。根据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訂金不能超過合同標的20%。由于雙方合同標的為18万元,法院認為9万元訂金中3.6万元為合法訂金,其余為預付款。法院最后判決宋海貝承擔違約責任,臧天朔無需返還訂金,但預付款應予返還。(//www.dajiyuan.com)
“演出合同糾紛案”:臧天朔胜訴不用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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