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良:「共產」的奧秘-透視長期懸而未決的上訪個案(一)


魏永良慾起訴武安公安局,請社會各界關注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質疑80%上訪案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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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簡歷:魏永良河北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人,生於1970年8月3日,94年因受騙傾家蕩產,後開始上訪告狀,96年3月27日邯鄲日報法制週刊以《溫柔的陷阱》為題報導魏永良的受騙遭遇,97年7月15日因攔截邯鄲市委書記劉建生告狀被武安公安局拘留15天,8月30日年僅59歲的父親鬱悶而死,此後武安公安局以保護魏永良人身安全為由長期關押,99年2月9日因向中南海反映問題被勞教3年,2003年魏永良競選市人大代表受到鄉村幹部和派出所的強烈干預,但成功當選村委會委員……,目前,魏永良經與公安局交涉,將一受害人控告公安局卻不受理的詐騙案成功告破並將詐騙犯送進監獄。魏永良走上一條從上訪,服毒,(還沒有自焚),到參政維權的道路……。魏永良慾出版《」共產」的奧秘-透視長期懸而未決的上訪個案》並徵集案例。在網上搜索魏永良一詞,可知詳情。聯繫方式:電話:0310-5928556;Email:weiyongliang868@sohu.com慾知詳情,請看邯鄲日報法制週刊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的報導(「溫柔」的陷阱)……結婚為騙你的錢,離婚為了我的愛!

「溫柔」的陷阱
社會眾生相/李海巖

種下的是蒺藜,只能收穫蒺藜,魏永良選擇了錯誤的婚姻,而成為悲劇人物。

*一枝桃花從天降

這是一樁難以受理的案件。捧著厚厚卷宗,一行行蠅頭小字像滿紙跳蚤爭先恐後地撲向我。

他叫魏永良,現年28歲,家住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58號。

他家很窮,自小記事住的是別人破舊的小土屋;他學習很好,曾以優異的成績考上武安市第一中學,但他看到父親積勞成疾的而又捨不得醫治的病體,想到今後的生活,他放棄求學的機會,毅然操起犁耬耙□......

到了男女懷春的年齡,同齡的夥伴們談戀愛的談戀愛,結婚的結婚,魏永良卻一直未遇「愛情」,一等再等混進農村大男隊伍,家境貧寒的魏永良把擇偶標準逐漸降低了。

1994年5月,本村侯某上門提親,說的是表兄的小姨子--郝淑萍,老家是山西人,長期在萬安村姐姐家住。「她在這找對象圖啥」?魏永良問道。他很想找個外地人又懼怕外地行騙。

侯說:「山西生活太苦,淑萍在萬安村住慣了,不想回去了。女方的目的不是為錢,主要想找個好家,咱們知根知底的沒問題。」

在一個細雨菲菲的下午,魏永良在萬安村侯某家中,與郝淑萍見了面。郝淑萍問:「你願意從外地談對象,不怕路遠?」他說:「路遠不算啥,俺家條件差,母親不理事,我會家電維修,勉強過著日子」。

這時,淑萍姐淑珍進來說:「第一次見面,先不要定,改天見話兒」。

過了二三天,淑萍姐夫郝某捎信說女方未看好,讓他在去趟。這天是農曆六月初五,他和旺的到郝某家,淑萍再次問他:「你不嫌我是外地人?不嫌路遠?」他給予肯定的答覆。於是,定於次日「相家」。

「相家」人酒飽飯足,拿走100元相家費走了。親朋好友嫌他小氣,怕日後女方刁難,讓他連夜又送去100元。

一個月後,女方全家人到萬安村,他和介紹人侯某前去,在整個戀愛曲中郝淑萍一直是冷冰冰的,聽說他的生日後,柳眉倒豎:「你是『掃白星』,不給你處關係啦」。後經人說和,又定了次日再「相家」。

酒飽飯足之後,女方家人說:「依山西規矩,給1800元,以後不要錢了,啥個麻煩也沒有啦,只是給小女買點衣服就成,從萬安村娶人,山西來幾個人就行」。

永良怕受騙,侯某說有郝某擔保不會出問題。接著又進城為淑萍買了五.六百元衣服。

這之後,淑萍一會兒提出買禮物,一會提出買衣服,大到幾百元,小到十幾元,開口就是錢,否則就冷臉兒,要解除關係。他開始感到腳下的土發軟,身子直下墜,但慾罷不能,他咬緊牙,實指望以此博取女人芳心,殊不知,錢不是甚麼都能買的。

8月17日,郝淑珍提出拿15000元置辦婚事。他嚇得臉倏地發黃:「不是說再不要錢……」

介紹人侯某說:「淑珍想把婚辦排場些,你要不願意,以前花的錢就不能要了」。聽了這話,魏永良呆住了。

婚姻本身是一首甜美的歌,然而幾多婚姻卻被孔方兄攪得變態.變味。索要彩禮,比身價的高價女俯拾皆是。難怪有人說,過去是講「郎才女貌」,如今是「郎財女要」,從見面到結婚有無數道禮的屏障。對於魏永良這個以牙縫裡省錢的人來說,借錢也借不來,全家人硬著頭皮,磨破嘴皮,借遍了親朋好友,湊了5000元,連夜步行10餘里山路送到萬安村,淑萍一臉不悅,「啪」地把甩在門外:「要送錢,湊齊一塊來,別新媳婦放屁,零蹦」。

永良臉上掛著笑,心裏淌著血,他深一腳淺一腳地不知怎樣才返回的家,借,還得借;賣,家裏值錢的賣;他的鞋破了,去小舖5元錢買了一雙,回來又退了;從街上撿到一雙舊鞋穿上,父親腰帶斷了,用根繩子......又湊了3000元。

淑萍還是不接錢,郝某打圓場道:「限5天時間,把剩下的7000元交清,否則以前的錢一律作廢,我是證人。這錢是買東西用的,買啥別管」。

千日打柴一日燒。第4天,他將高利息貸的個人款5000元送去。

儘管魏永良對新婚生活充滿幢憬,但愛神並沒有賜予他絲毫的憐憫。舉行婚禮的前5天,女方突然提出改為到山西娶親,這無疑於雪上加霜。無奈,僱車2500元,宴席3000元,上車時又索取800元上轎.娛樂.鞭炮.過妝.鑰匙.門簾桿等費用。當他看到萬元換來的嫁妝連幾百元都不值時,心裏涼透了,家裏人氣暈了。

入夜,賓客散盡,剩下的自然只有洞房花燭之美了。他強顏作歡,她輕車熟路……他驚呆了。

*摻著淚水的蜜月

這年結婚時,他26歲,她24歲,值1994年。

新婚之夜,他知道她不是純真的人,心裏雖不是滋味,認為結婚也不易,只要她以後改了就行。可好心未必有好報,這裡摘錄其日記中的一些片斷:

20日:客車往山西送客,萍跟著去萬安村,多人去叫才回家。
21日:上午「認親」,下午萍騎車去萬安村,晚上多人去叫才回。
22日:萍說父親生日,讓我送她到固山,把我推下車,去了山西。
25日:我帶禮物去山西,萍和岳父同來,晚宿家裏。
26日:岳父數落典禮時未照顧好客人。中午,父女秘語:「把毛毯帶走」。「現在不行,以後悄悄拿」。我心裏難過極了。
27日:送岳父去萬安,她說包袱是借姐姐的,拿走一個。
28日:她要50元去武安,晚上住萬安村未歸。
29日:我叫她一天,她搜走我身上301元後,一同回家。
30日:岳父回山西,去萬安村送行,她又住萬安。
12月1日至2日:去山西叫她。
3日:補辦結婚證,給她100元才同意,當晚拿一包袱回萬安村。
……

他們結婚之後,村裡接二連三地有青年人喜結良緣。看到別的小夫妻恩恩愛愛,行雙坐對,想想自己老婆除了拿東西就是要錢,三天兩頭去姐姐家一去多日不復返,每次都是求爺爺告奶奶央求回來住一宿,他暗自傷心落淚。

新婚蜜月20天中午,她說被子是借人家的,要拿走……他火了,對方陪嫁的東西已拿走的差不多了,根本沒過日子的樣兒。他找來了介紹人侯某,代理人郝某及鄰居數人評理:「結婚時要走的2萬元幹甚麼去?怎麼連個被子也是借的?三天兩頭往萬安村跑為啥?」

郝某說有條棉被是我的,不還也就不要了,不是旁人。

侯某說以前沒打聽好,把你坑了,由命吧,咱再無法插言。

這時,淑萍來了,藉口這是誣陷人,永良不想過。她拉住郝某說,姐夫咱走,咱不在他家,這時光就不能過。見郝某不動,她走了。

天下事,唯有男人和女人的戰爭難弄個理兒。魏永良去萬安村找人,淑萍說倆人經常生氣,他感到委屈,處處讓著她,討好她,卻換不來清風細雨,反嘴道「放屁哩,誰跟你找事來?」她見他頂嘴,伸手打他,他給了她兩個耳光,她嚷嚷道:「打死人了,打死人啦」。郝某拉住她,悄然耳語,她才座下來,見他沒有走的意思,她拿起棍子打他,郝某拉住她:「能過過,不能過算,打啥哩!」她抱怨道:「姐夫,他打死你妹妹啦,你也不管」。說完,無事人似地座一邊嗑瓜子。這時,有鄰居上門,趁人說話間,她打了永良一耳光:「還了你」。他出門了,身後郝某與淑萍調笑:「這一回,肯定打暈了」「嘻嘻……」。

這之後,郝淑萍失蹤了。

*渡盡「情劫」芳草新

為挽救這樁婚姻,村.鄉黨組織和共青團的幹部,婚事介紹人,鄉里鄉親朋友,數幾十次做工作,但郝淑萍一直未露面。

造成這一婚姻悲劇的深層次原因,完全是因為他們沒有紮實的感情基礎,生活中沒有共同語言,事業上沒有共同目標。魏永良只是為了男婚女嫁,成家立業,娶妻生子才與郝淑萍結成「米面夫妻」。而郝淑萍純粹是遊戲人生,才演一場「夫妻戲」,她有她的想法,外人不知。

魏永良無數次去萬安村找人,其姐淑珍根本不讓進家,一次次強行推出門外:「說媒管娶到家,就沒有責任了,你跟我要啥錢?」其夫說:「咱現在啥閒事也不管,正經人家還說咱臭哩!」

日月如梭,一年來,魏永良記不清多少次去山西省左權縣夏莊鄉漳漕村郝淑萍家找人,她躲走了,她家人說:「除非來辦離婚手續,想叫走人沒門」。後來乾脆說:「是離婚馬上到鄉政府,以後敢再來,非打斷你的腿不可。」

這兩口子的矛盾已毫無調和餘地,他不敢提離婚二字,他怕丟了夫人再破財,顯然,對方也摸透其心思,怕退還彩禮,逼他先說話,才乾脆不進婆家門,拖一天算一天。

魏永良沒料到自己會落個如此悲慘結劇……他婚前婚後為娶親不僅耗光了全部積蓄,還負債15000元。在漫漫在尋人路上,又負債3千元。在他曠日持久地經受「愛情」浩劫中,全家人悲痛慾絕,常常相對無語淚空流……。

中共制定的相關法律依據:

一:選自《離婚法律諮詢》的相關條文

1:婚前財產是指夫妻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

婚前的個人財產,應歸個人所有,他方不得干預或侵佔,離婚時,原則上歸個人。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就是在離婚之前或一方死亡之前,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家庭財產轉移或變賣,是侵犯對方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

二:選自《當前詐欺違法違紀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與認定處理》的相關條文

1: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在詐騙罪中,財物的轉移則表現為受害人「自願地」把自己所有,佔有,使用和保管人財物交給行騙人。所以,受害人交出財物的「自願性」,是詐騙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在詐騙罪中,行騙人採用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造成受害人對某種事實認識上的錯誤,則是構成詐騙罪既遂的前提條件。

在詐騙罪中,行為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在於使受害人陷入錯誤,從而無償地把財產交給犯罪份子或其他人;客觀上則表現為以有償掩蓋無償,即行為人在有償的幌子的下無償地佔有公私財物。

詐騙罪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或公私財物所有關係。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所有權是由所有人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構成的。換言之,這四項權能構成了所有權的內容。作為客觀的權利,所有權是權能的集體,是具有完整的權能的權利。但是,作為主觀的權利,所有權往往並不是權能的集合體。在所有人實際享有並行使所有權的過程中,它又是作為所有權的某種或某幾種作用體現出來的。也正因為如此,對某項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並非一定要同時或始終擁有該所有權的全部四項權能,即所有權與所有權的權能是可以分離的。所有權與其權能之間的這種關係決定了詐欺犯罪侵犯的客體,可能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本身,也侵犯了該項所有權的某項或某幾項權能,也可能只侵犯了該所有權本身而沒有侵犯該所有權的某項或幾項權能,或者只侵犯了該所有權的某項或幾項權能而沒有侵犯該所有權本身。以所有權與佔有權的關係為例,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1]所有權與佔有權重合,即當佔有權由所有人享有時,佔有權為所有權所包含,詐欺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刑法保護的該財產所有權。[2]所有權與佔有權分離,即享有所有權的人並不實際佔有具體人財產,其他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享有佔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三種具體情形:第一種是第三者詐騙該財產,其侵犯的客體便是雙重的,即所有人的所有權和佔有人的佔有權;第二種是所有人採取詐欺手段,騙取屬於自己所有而為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其侵犯的客體便是單一的,即佔有人的佔有權;第三種是佔有人採取詐欺手段,騙取為自己所合法佔有而屬於他人所有的財物其侵犯的客體也是單一的,即所有人的所有權。無論上述哪種情形,均可以構成詐騙罪。在民法上,佔有有合法與非法之分。所謂非法佔有,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是,也沒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佔有他人的財產。非法佔有違背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所有人意志,是對所有人所有權的侵犯。如果第三者採取詐欺手段,從非法佔有人手中騙取非法佔有物,其行為仍然構成詐騙罪。

欺騙手段。以欺騙的手段,使受害人「自願地」交出財物,是詐欺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詐騙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

所謂虛構事實,是指以語言,文字或某種舉動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誤認為存在或把誇大的事實誤以為真。

虛構事實既可以是部份虛構,也可以是全部虛構。但虛構的事實必須是為被騙者其財物時用作判斷基礎的事實。這種事實只要足以使特定的人產生錯誤認識,並錯誤地處分其財產就夠了。

錯誤認識。錯誤認識是指人們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這裡的錯誤認識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而是僅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的事實情況有認識上的錯誤。

如果行為人的詐欺行為,在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同時,還給其造成非財產上的損失,應按數罪處理。

詐騙動機的具體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狀況,因而對量刑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動機不能決定行為的性質,因而對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沒有意義。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詐騙罪區別與民事債務糾紛的主要標誌。一、侵犯財產罪的概念和構成

侵犯財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以及挪用、毀壞公私財物或者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我國,財產依所有制性質分為國有財產、集體財產,以及私人所有的財產。前二者統稱為公共財產。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公民的合法所得,又是個人從事生產、工作和生活的物質條件。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這對於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安心投入國家現代化建設,維護社會的安定,具有重要意義。

侵犯財產罪,具有下列構成特徵:

1.侵犯財產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

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最核心的是處分權,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對財產進行自由處置的權利。一般說來,對任何一種權能的侵犯,都是對所有權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對處分權的侵犯,則是對所有權整體的最嚴重的侵犯,也是絕大部份侵犯財產罪的最本質的特徵。

侵犯財產罪對公私財產所有權的侵犯,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並非都表現為被害人對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的喪失。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搶劫、盜竊、詐騙等犯罪份子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並當成自己的東西任意處置,他們並不享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被害人也未喪失對被非法佔有的財物主張所有權的權利。根據刑法規定,侵犯財產所有權可以表現為如下幾種形式:其一,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使被害人事實上喪失財物所有權;其二,行為人擅自挪用單位的財物,但並非使所有人永久喪失行使所有權的可能。其三,行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使其價值全部或部份喪失。

2.侵犯財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開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財物,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以及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侵犯財產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客觀表現形式:其一,採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之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並據為己有。例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其二,將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退還而拒不退還,非法據為己有。例如,侵佔。其三,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的,使財物的價值全部或部份喪失。例如,挪用資金、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

大多數侵犯財產罪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例如,搶劫、盜竊、敲詐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但是,侵佔罪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應退還而拒不退還,即不履行退還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

(一)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具有下列構成特徵: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應依規定定罪處罰。例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騙取集資款、貸款、保險金,分別構成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對此應按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特殊法的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用偽造的證件騙取結婚登記的,也不構成詐騙罪。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行為的最突出特點,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在認識上產生錯覺,以致「自覺地」將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手段多種多樣,五花八門,概括起來表現為:其一,虛構事實,即編造某種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發生的,足以使他人受矇蔽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例如,謊稱能代被害人購買某種廉價商品或提供某種服務;謊稱能代被害人疏通關係,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等等。這類詐騙,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無知,或貪財圖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其二,隱瞞真相,即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隱瞞部份事實真相,也可以是隱瞞全部事實真相。行為人往往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錯誤,從而」自願」交付財物。必須是詐騙財物數額較大,方能構成盜竊罪。數額較大是構成盜竊罪的一個必要要件。何謂「數額較大」,目前尚無司法解釋。我們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6日頒發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至4000元的為數額較大;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以5萬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標準。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詐騙罪的認定

1.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如何界定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所謂借貸糾紛,

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有的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在司法實踐中,為了分清上述兩種不同行為的界限,一般應注意分析以下事實:

(1)借用人與出借人在借貸前的相互關係。一般借貸關係多發生在互相瞭解、互有往來的親友之間,即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以借貸為名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雖然相互認識(例如幼年的同學),但離別多年素無來往,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以假姓名、假住址、虛構事實,騙取對方信任,以借貸為名,財物到手即逃之夭夭。

(2)借貸關係發生原因。一般借貸關係中,借用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詐騙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騙取他人同情與信任。但也應注意,有的借用人雖然有不誠實之處,並不能證明是詐騙,例如,為了較容易將財物借到手,誇大自己在極短期限內歸還的能力,實際上到期不能歸還,但並不賴賬並積極爭取歸還的,不能視為詐騙。

(3)借用人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一般借貸關係,借用人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例如,發生了天災人禍,以致無法按期歸還。而以借貸為名詐騙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大肆揮霍或者進行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根本不可能歸還,同時也根本無歸還之意。

(4)借用人對於不能按期歸還的態度,有無歸還的誠意和實際行動。一般借貸關係中,借用人會積極爭取按期歸還,即使確實無力按時歸還,也會繼續努力,履行歸還的義務。而以借貸為名詐騙則沒有歸還的意圖,也不可能有歸還的實際行動。

最後,應當強調指出,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把上述幾方面的事實,以及案件的其他事實聯繫起來,進行全面的分析判斷,切忌主觀性和片面性。

2.詐騙罪與其他特殊詐騙犯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五節和第八節,還規定了包括7個罪名的金融詐騙罪及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與上述犯罪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它們的區別是:其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後者既侵犯他人財產權利,又侵犯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行為管理制度。其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前者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而後者的欺騙只是發生在集資、貸款、保險等特定的活動範圍,或者是信用卡、信用證、有價證券等特定物的使用活動中,或者是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其詐騙手段都有其特定範圍內的特殊性。其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前者限於自然人主體;後者有部份犯罪的主體包括單位,如集資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

(三)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惟一情節。詐騙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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