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8日訊】四、企業軍轉幹部問題的解決之道
從根本上來說,企業軍轉幹部的問題是關乎國家大局的政治問題,所以解決企業軍轉幹部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以國家為重,以軍隊建設為重,以大局為重。單從所謂「穩定」的角度考慮,以花錢買穩定的方式,避重就輕地圍繞「解困」打轉轉,是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的。因此,我們建議:
1、中央和地方良機,由政府、部隊和企業軍轉幹部代表組成聯合調查組,對企業軍轉幹部問題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得出負責任的結論,為中央徹底解決企業軍轉幹部問題提供依據。
2、解決企業軍轉幹部問題,需要中央下決心,更需要地方支持,但關鍵是地方的態度。中央要給地方做工作,要以大局為重,不要搞「諸侯政治」。過去地方沒有按中央要求落實軍轉政策,已經錯了,現在不要再干擾中央的決心。
3、採取一攬子方式解決企業軍轉幹部政策不落實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企業離休幹部待遇和教師待遇問題的解決,為解決企業軍轉幹部問題提供了成功的範例。企業軍轉幹部為「國家幹部」身份問題可以模糊處理,把政治、生活待遇(包括住房、醫療、退休待遇等)提高到接近黨政機關單位同類人員水平,基本上可以滿足企業軍轉幹部落實政策的要求。所需資金可以按「三三制」的原則解決。
4、應採取特殊辦法,解決企業退休的師、團職軍轉幹部的退休待遇問題,把退休師、團職轉業幹部的退休待遇提高到接近國家公務員的水平(河南濮陽的做法值得借鑒)。
5、儘快修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制訂《退役軍人權益保護法》
退役軍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同時也是一個弱勢群體。在戰爭年代,他們是倖存者;在和平時期,他們是把生命交給祖國的人,為國防建設貢獻了自己的青春。他們應受到國家的優待和社會的尊重,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企業軍轉幹部政策不落實,合法權益受侵害,其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保護。政策缺乏剛性,地方習慣於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軍轉政策執行也行,不執行也行,軍轉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蕩然無存。
對退役軍人的安置和待遇問題,黨和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對加強軍隊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落實情況千差萬別。尤其是被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幹部,由於政策不落實,是他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出現生存危機,並由此引發企業軍轉幹部要求落實政策、兌現政治生活待遇的大規模上訪事件。如何在法律上保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已成為關乎社會穩定和軍隊建設大局的重大問題。
1、必須高度重視軍轉政策不落實的問題及其危害
我國是政令統一的國家,凡政令所及的地方,中央政策必須落實。但事實並非如此。就軍轉政策來說,經濟發達地區落實較好,相對不發達地區落實不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落實較好,企業特別是困難企業落實不好。
企業軍轉幹部政策不落實或沒有完全落實的問題,主要有:
(1)「國家幹部」身份被剝奪
政策規定,「就對轉業幹部都是國家幹部」,轉業到地方後「應安排與其原部隊職務相應的地方幹部職務」,「降職安排或不能安排職務的幹部,應享受與原軍隊職務相應的地方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退休時,「職務等級低於原軍隊職務的,按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幹部辦理提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事實上,軍轉幹部到企業後即變為「企業幹部」,沒有安排職務的變為工人。退休時一律按工人辦理退休手續,發《職工退休證》,徹底喪失了「國家幹部」身份及相應待遇。
(2)政治、生活待遇被取消
在企業「三項制度」改革中,由於沒執行「對轉業到企業的軍轉幹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的政策規定,,導致其「國家幹部」身份被取消,與「國家幹部」身份相關的待遇隨之喪失,變為在甚麼崗位享受甚麼待遇。不少轉業幹部下崗、內退或被買斷工齡,使他們生活處於低下水平。在崗的不能按月開工資,甚至拿不到工資,退休的最低收入只有150元/月,絕大多數在500-600元/月,最高的不過800-1200元/月。
政策不落實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不僅是嚴重的侵害了企業軍轉幹部的切身利益,更嚴重的是影響了黨的威信,破壞了國家形象,破壞了黨的政策的嚴肅性,製造了不穩定因素,擾亂了軍心。所以,落實軍轉幹部政策,是關係到維護黨和國家形象,維護社會穩定和軍隊建設大局的大事。
2、企業軍轉幹部政策為甚麼不能落實
企業軍轉幹部政策不能落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政策本身說,首先是政策缺乏剛性,在落實上缺乏法律的保證。其結果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落實也行,不落實也行。黨的政策變成了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蕩然無存。
其次是政策本身有缺陷,沒有重視和解決好軍轉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的矛盾。如,軍轉政策規定,「軍轉幹部是國家幹部」,「職務安排偏低的應享受與地方同職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退休時所任職務低於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幹部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到1998年,黨和國家已經意識到企業改革可能對企業軍轉幹部利益造成損害,所以在中發(1998)7號文件中規定,「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要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等。這些政策精神從建國初期到2000年,都是連續的,一貫的。而企業「三項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打破幹部與工人的身份界限,幹部實行聘任制,幹部落聘也可以當工人,在甚麼崗位享受甚麼待遇,退休時按所在崗位待遇辦理提休手續等。這些政策,是從1992年以後陸續出台實施的。這些改革政策以及在改革過程中沒有保護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
3、企業軍轉幹部的權益需要法律保護
當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在改革中確實受到嚴重侵害時,誰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用甚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用過去的政策嗎?很顯然,過去的政策已經無能為力了。所以,我們強烈呼籲,必須用法律在保護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企業教師的待遇問題為甚麼能解決?就是他們有「教師法」。企業離休軍轉幹部的待遇問題為甚麼能解決?為甚麼1954年以後,2000年以前的企業軍轉幹部的待遇問題就是不能解決?
1954年以前參軍的轉業幹部可以離休,國家養起來了,2001年以後的轉業幹部,國家「包」下來了,唯獨1954年以後、2000年以前轉業的幹部被拋在一邊沒人管了。
4、建議
(1)修改補充《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理由是,1)《辦法》作為法規,在個別條款上可以規定特定的適用對象,而不應當在整體上只適用於公佈實施(2000)年以後轉業人員。既然是法,就應保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軍轉幹部是一個整體,應一視同仁,不能有政治地位和待遇的差別,不能厚此薄彼。2)《辦法》沒有對2000年以前轉業人員作出保障性的規定,至少應規定以前轉業的適用以前的政策,並保證落實。3)應保證不同時期轉業的軍隊幹部在待遇上大體平等。同是軍隊轉業幹部,只因轉業時間不同,沒趕上好時候,在待遇上就有天壤之別,有失公平公正,不應執行雙重政策、雙重標準,人為地製造差別待遇。4)江主席關於軍隊轉業幹部要「包下來」的指示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成部份,對所有軍轉幹部都應執行。
(2)制定《退役軍人權益保護法》
理由是:1)退役軍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同時也是一個弱勢群體。在戰爭年代,他們是戰爭的倖存者;在和平時期,他們是把生命交給祖國的人,隨時準備為國家利益貢獻出自己的鮮血和生命。他們有理由、客觀上也需要法律的保護。2)政策缺乏剛性,難於落實。應將「軍隊轉業人員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部隊原來享受之待遇為原則」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3)在世界不同的國家,都有法律保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退役軍人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優厚的生活待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許損害它們的利益。4)在我國,退役軍人特別是企業軍轉幹部,其待遇之低下,合法權益受侵害之嚴重,與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極不相稱。(完)
企業軍轉幹部維權之聲
20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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