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7日訊】關於南方都市報總經理和總編輯被判刑的消息,我是在媒體上知道的。一些朋友問我對這個案件的看法,我告訴他們,由於沒有掌握具體的法律文件,所以不敢妄加評論。暑假期間,有朋友送來兩疊資料,我認真翻閱了有關報道和這些材料,對案件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
在我看來,這是中國新聞界的一次“礦難”。在這個案件的背後,所反映出的是中國改革的深層次體制弊端。
首先,對南方都市報的主體身份認定需要認真推敲。
南方都市報作爲南方報業集團下屬的獨立經營的機構,其法律性質非常特殊。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將法人分爲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長期以來,報社是作爲事業單位看待的。南方報業集團作爲自負盈虧的獨立的法人組織,在性質上明顯屬於事業法人。由於我國關於事業法人的法律規定非常有限,在現實生活中,對事業法人的營利性活動並沒有系統的明確的法律界限。以報社爲例,建國40多年,作爲黨的喉舌,報社並沒有盈利的功能。改革開放以後,報社有了廣告等其他的收入,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機關才逐漸地減少了對報社的撥款。集團化經營之後,報社不但沒有獲得政府和事業單位主管機關的資金支援,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補貼主管單位。這就形成了一個非常特殊的悖論: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作爲事業編制的報社是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恰恰是這些被登記爲事業單位的報社擔負著經營的職責。雖然在實際操作中,國家登記主管機關要求報社的采編部門和廣告經營部門分開,但由於廣告部門本身屬於報社的組成部分,所以,事業單位從事企業性經營就成爲非常自然的事情。這種法律上的缺位和現實生活中的錯位是導致今天這個案件發生的根本性原因。
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路來看,20多年的改革基本上是一個埋頭做蛋糕的過程。在財富不斷增加,而整個社會又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新聞媒體擔負著指路明燈的作用。換句話說,中國的改革猶如在黑暗的礦井下面掘進,而新聞媒體則是礦工們嘴上銜著的煤油燈。正是象南方都市報這樣的新聞媒體,讓人們看到了中國改革的路徑,認識到了前行的艱難。但是,這只煤油燈本身也需要不斷地撥亮、加油。南方都市報所出現的問題只是在撥亮和加油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坦率地說,作爲轉型期改革的試點,南方都市報以及其他類似的新聞媒體都有進一步增加透明度的問題,但是,這些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更不是刑事責任問題,不能夠按照國有企業或者傳統的國有資産處置規則來對待他們。
由於忽視了內部制度的建設,自身也缺乏一定的透明度,於是出現了錯把內部分配當作貪污的奇怪現象。公訴機關以貪污和行賄罪名判處南方都市報總經理有期徒刑12年,這是一種忽視南方都市報特殊的經營主體身份,無視中國轉型期特殊的大背景,非法做出的一種想當然的司法裁判。無論是從南方都市報的主體資格還是從南方都市報的實際地位來看,都應該慎重地對待轉型期主體內部分配的問題。不應該將內部的分配行爲看作是貪污行爲。
其次,從具體的事件來看,南方都市報的總經理和總編輯其實扮演著雙重角色。一方面作爲黨的喉舌,他們必須保證新聞媒體及時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針砭時弊,引導社會發展;而另一方面,作爲市場主體,他們必須殫精竭慮爲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出謀劃策。改革傳統的分配方式,按照憲法和法律貫徹多勞多得的原則,是南方都市報在市場大潮中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僅僅看到南方都市報以及相關媒體傳統的喉舌作用,而沒有看到他們作爲市場主體中最活躍也是競爭最爲激烈的部分在市場競爭中所面臨的艱辛,錯誤地把南方都市報看作是一般的事業單位,那麽,必然會在他們的分配方式上産生錯誤的認識。事實上,現在中國內地的許多事業單位包括科研院校都在努力改革分配方式,通過貫徹多勞多得的原則,提高單位職工的積極性。南方都市報作爲新聞媒體行業改革的重鎮,在分配體制上作出一些小小的嘗試,在不影響報社發展的前提下,適當地對報社的職工和負責人給予一定的獎勵,這在現實生活中是應該肯定的,在法律上也是完全行得通的。如果看不到南方都市報及其它媒體的功能所在,看不到新聞媒體改革的市場化步伐,僅僅看到報社傳統的事業屬性,錯把市場經濟中基本的利益分配手段當作違法乃至犯罪的行爲,這是個別司法機關頭腦僵化所致。因此,我們在分析這起案件時,應當將其放在中國新聞媒體改革的大背景下,應該看到其中的積極因素,而不是簡單地套用傳統的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來衡量南方都市報的得失。
最後,如何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中國的改革以經濟體制改革爲先導,以農村體制改革爲突破口,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在事業管理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方面確實需要系統地思考。象南方都市報這樣完全市場化的新聞媒體應該按照現代企業的經營模式加以規範,而不是在分配等領域抱殘守缺。南方都市報的問題其實是中國改革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司法機關應當與時俱進,應當在國家利益、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準確的區分罪與非罪,防止司法機關不當干預新聞媒體的正常經營活動。
南方都市報的教訓是非常深刻的。在沒有確立明確的法律規則,特別是在沒有上升到憲法的高度在全社會範圍內簽訂共同契約的情況下,我們的很多改革措施都會遇到法律上的障礙。南方都市報作爲改革的先導,僅僅在分配體制上作了一些改動,居然招來牢獄之災。我們必須下決心改變這種不良狀態,使整個社會處在一個透明開放的環境中。
從刑法的角度來分析,考察行爲是否構成犯罪,不但要考察主體與客體,還要考察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是否有過錯。從本案來看,其中有太多值得我們反思的地方。作爲一個爲單位創造如此良好業績的負責人,按照單位內部的分配原則獲得一部分的獎金無可厚非。如果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利潤的分配,那麽,契約自由的原則就無從體現了。即使從國有企業的分配現狀來看,在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確定利潤分配原則之後,國有企業也是按照公司的章程和內部的分配協定進行內部的獎金分配的。從這一點來說,只要按照約定處理好單位和投資主體之間的關係,單位內部的分配完全是屬於單位經營自主權的內容。只不過根據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國有企業的決策主體和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不一致罷了。正是因爲南方都市報這樣的新興市場主體沒有明確的法律分配依據,所以,在處理的過程中才會出現上繳投資主體一部分,剩餘利潤由編委會做主進行分配的情況。從這一點來看,制度上的缺失不應該由個人來承擔。應該允許包括南方都市報在內的新型的市場主體根據發展的需要,自主確定分配原則。那種簡單地把所有的利潤分配方式都看作是私分國有資産或者貪污受賄的做法,不僅不利於企業的發展,而且有可能會扭曲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範。
在這裏,我們必須指出,中國現行的1997年的刑法在總則部分實現了歷史性的突破,但是在分則部分由於缺乏對社會關係細緻地梳理,一味地遷就民商法和經濟法中不合理的規範,確立了大量的莫名其妙的罪名。這樣的刑法不可能爲中國經濟的發展營造一個寬鬆適度的環境,不可能鼓勵創新,不可能引導中國未來的發展。所以,對刑法規定特別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的擴大性解釋,我們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良的刑法會促使人們要麽走上極端,要麽自暴自棄。
南方都市報案件尚未塵埃落定,其中還有很多值得我們認真發掘的問題。僅就我所掌握的材料來看,我認爲這是一個急需平反的錯案。希望司法機關能夠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將有關的司法文書全部公開,供學界認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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