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5日訊】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嶄新論斷后,立即得到了全党和全國人們的廣泛認同,也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好評。為了不失時机地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我們認為十六屆中央全會專門對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作出決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
中國共產党是一個在十三億多人口的東方大國執掌國家政權的執政党。在當前推進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中,沒有任何一個政治力量能夠取代中國共產党的領導權威和執政地位。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我們党,在我們党能否与時俱進地站在時代發展的前沿搶抓机遇、占据主動。改革開放20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已經表明,中國共產党每一次中央全會所作出的重大決定,對于凝聚党心民心、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都具有極其顯著的重要影響。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十六屆中央全會對政治文明建設專門作出決定將是我們党執政興國的又一個新的里程碑。
《中國共產党章程》規定,中國共產党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每一屆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党先后召開了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仔細分析這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和每次中央全會,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的特點:一是每一屆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召開七次,十二屆、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全體會議都只開過七次,但十三屆中央全會卻召開了九次,這是因為1989年政治事件導致中央領導机构人員的變更。二是每一屆一中全會都是在全國代表大會閉幕后召開,主要內容是選舉新一屆中央領導机构及其成員。三是每一屆二中全會主要研究通過向新一屆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推荐領導人選名單。党的十二大以來,每一屆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會議都是在中國共產党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后的次年召開。四是每一屆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會主要研究改革和發展中的一些實質性的重大問題。五是每一屆中央全會一般是五中全會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划的建議,研究五年計划建議的中央全會一般都是在每一個五年計划開始實行的前一年召開。但七五計划的建議是十二屆四中全會討論通過的,八五計划是十三屆七中全會討論通過的。六是每一屆中央全會的最后一次中央全會一般是七中全會(十三屆是九中全會)主要研究關于召開下一屆党代會的有關情況,比如通過政治報告、党章修正案等。
由此可知,每一屆中央的七次全會(十三屆中央全會舉行了九次)中的一中、二中、五中和七中全會都是常規性會議,只有三中、四中和六中全會才研究改革開放中的實質性和重大性問題。比如十二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十三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關于价格、工資改革的初步方案》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十四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十五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十二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十三屆六中全會審計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党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十四屆六中全會審計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十五屆六中全會審計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党的作風建設的決定》。
党的十二大以來,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央全會有十二屆三中、十三屆三中、十三屆五中、十四屆三中、十五屆三中和十六屆三中全會共6次,研究精神文明建設的中央全會有十二屆六中、十四屆六中全會共2次,研究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中央全會有十三屆八中和十五屆三中全會共2次,研究國有企業工作的中央全會有十三屆三中和十五屆四中全會共2次,研究党的建設的中央全會有十三屆六中和十五屆六中全會共2次。我們發現,從十二屆一中全會到十六屆三中全會,共召開了33次中央全會,但沒有一次中央全會是專門研究民主法制、政治改革、依法治國和政治文明建設的。純粹從理論上或邏輯上推斷,十二屆中央全會可能但沒有作出的決定是“關于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決定”,十三屆中央全會可能但沒有作出的決定是“關于政治體制改革的決定”,十四屆中央全會可能但沒有做出的決定是“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決定,十五屆中央全會可能但沒有作出的決定是“關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決定”,十六屆中央全會可能且應該作出的決定是什么呢?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并建議十六屆四中、五中或六中全會(十六屆四中全會從時間上來說已經來不及了,可能會在加強党的執能力建設上作出決定;十六屆五中全會可能主要研究“十一五”計划建議)專門研究、審議和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新一屆中央領導執政以來,從抗擊非典疫情到廢止收容遣送制度,從宣布取消農業稅到處理諸如嘉禾濫用行政權力事件,從以人為本、統籌發展到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些全新的執政理念和執政風格,贏得了党內外的廣泛贊譽。在此基礎上,十六屆中央全會不失時机地把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提到全党面前,進行統一部署和安排,一定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眾所周知,人類文明總是表現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机統一,政治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個社會、民族和國家的文明水平,影響或制約著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乃至整個人類文明的發展進程。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取得丰碩成果的今天,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已經成為全党和全國人民的共識。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已經成為題中應有之義;在社會轉型和觀念轉軌的過程中,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已經變得十分必要;在不少地方政府為謀求一時的所謂經濟發展而集體濫用公權、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傾向中,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已經顯得相當緊要。中國共產党早就認識到跳出歷史上興亡周期率的新路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這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核心內容。
但是,執政党在政治報告中提出政治文明建設是一回事,能否在實際工作中部署和推進政治文明建設是另一回事。由于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是在我們党的領導下有步驟地推進的,這种由我們党主導的改革,決定了改革的步驟和改革的重點都只能由我們党來統一部署和安排。雖然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目標,但是,如果党中央不對政治文明建設專門作出部署安排,其實際成效就會大打折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人民群眾的民主法制意識顯著增強,傳統的思想觀念、工作方法已經遠遠不能适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是,不少地方執政者跟不上新一屆中央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等新的執政理念的要求,明顯表現出政治文明建設滯后引發的多种社會病症。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十六屆中央全會對政治文明建設作出決定,必將大大提高党的執政能力,鞏固党的執政地位,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十六屆中央全會要對政治文明建設作出決定,首先需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使作出的決定合乎時代潮流,順乎党心民心,又積極穩妥、切實可行。我們認為,十六屆中央全會如果作出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決定,應該考慮到下面几個重大問題,這些問題也是我們党一貫堅持和主張的,關鍵是要進行具體部署和安排,使之落到實處。
第一,憲法至上,依憲治國。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任何人都要生活在社會之中,這就產生了公共事務。對公共事務的治理就產生了政治。傳統政治是一种無規則的強權暴力政治。現代社會是一种契約的民主憲政政治,憲法就成為現代國家治理公共事務的總章程,是任何個人、政党和社會團體參与公共事務必須遵守的游戲規則。權力內在地具有擴張性和侵害性,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對公共權力的約束,就產生了憲法。憲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約束公共權力,保障個人權利。從半部《論語》治天下到一部《憲法》治天下,是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我們党在十二大時就提出“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但由于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党的這种主張并未在實踐中得到很好的實現。我們党是執政党,對于推進中國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關鍵性作用。帶頭遵守憲法,切實維護憲法的權威,使一切違憲的行為得到及時的糾正,是我們党及其各級組織和党員領導干部在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的重大使命。
第二,党政分開,依法執政。党政不分是蘇聯式社會主義的一大通病。我們党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要建設与蘇聯模式不一樣的社會主義,就是要在經濟上從計划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政治上從党政不分的集權政治轉向党政分開的民主政治,在文化上從鉗制人的思想自由轉向解放思想、促進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鄧小平早在1941年就提出党政分開,到十三大前后又重點提出党政分開。雖然由于1989年政治事件使鄧小平的這一改革思想擱淺,但這并不等于党政永遠不要分開。隨著改革時机的成熟,党政分開就有可能水到渠成。党政分開的理論依据在于党不是權力組織,也不是行政組織和生產組織。党既不能以党代政代替國家權力机關行使權力,也不能凌駕于國家權力机關讓對其發號施令。我們党是執政党,但党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并不是只有通過党政不分這一蘇聯模式來實現。既要鞏固党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又不搞以党代政、党政不分,這是時代對中國共產党人政治智慧和創新勇气的巨大考驗。
第三,約束公權,保障人權。對人權的最大侵害來自于公共權力的濫用。我們党是馬克思主義政党,除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党的根本宗旨。但是,一個基本的事實是,我們党是執政党,在党政不分的體制環境中,各級党員領導干部或多或少地掌握著公共權力,而要保證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沒有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就可能事与意違。當前一些領導干部的嚴重腐敗現象就足以警示全党和全國人民:權力不受監督就會孳生腐敗;權力不受制約,就會濫用權力。權力濫用的后果就是侵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個人利益,權力不受監督和制約,人權也就失去了保障。從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政治報告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到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确寫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們党執政興國理念的巨大飛躍。當前的緊迫問題就是要在各行各業和各地區全面落實人權保障的憲法條文。一個特別需要澄清的錯誤認識是,我們党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決不是迫于國際人權壓力的應付之舉,而是我們党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我們國家和民族興旺發達的必然要求,是中國人民自由幸福的內在需要。
第四,司法獨立,新聞自由。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但如果司法部門在人財物以及審判工作等方面要受制于党委、政府或其他組織和個人,那么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就會無從保障。歷史的經驗已經表明,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社會的正義和個人的自由。司法獨立与党的領導并不矛盾,党的領導并不是要求党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個人具體干預司法案件的審判。在社會轉型時期,不少地方司法机關事實上淪為党委和政府行使行政權力的一道環節和便利工具,從而造成了不少冤假錯案,嚴重敗坏了党的執政聲譽和執政形象。考慮到現實的可能性,司法獨立可以先從基層和地方試行,最后使整個國家司法系統獨立運行。司法獨立与否,是檢驗政治文明程度的試金石。新聞自由既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又是政治文明的巨大推動力量。新聞自由并不是隨心所欲、違法亂紀,而是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自由行使新聞輿論監督權。正因為新聞自由的巨大力量,腐敗分子和既得利益集團才對之恨之入骨;也正因為新聞自由對純洁社會風气、促進社會進步的巨大作用,各國憲法和法律才如此步調一致地予以保障。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把憲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全面法律制度化、現實生活化。
第五,國民平等,地方自治。《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計划經濟時期,我們卻人為地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和歧視農民平等權利的政策法律法規,形成了舉世罕見的二元社會結构。二元社會結构的要害在于執政者囿于种种局限,在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內對農民這一群體實行不平等的政策法律制度。半個世紀以來,這种歧視農民的制度安排,不僅使二三代農民付出了慘重的代价,也使我們党、國家和民族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統籌城鄉發展,這是非常正确的。現在的關鍵是要在憲法的框架內全面清理和廢除一切歧視和限制農民自由發展的舊制度,比如廢除限制農民的戶籍制度、就業制度、教育制度、醫療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本屆政府宣布五年內取消農業稅,就是保障農民与其他國民一樣享有平等納稅權的重大舉措,對于改變二元社會結构具有深遠的影響。地方自治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促進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現實選擇。建國以來,我們突破了几千年“皇權不下縣”的傳統,第一次將政權設置下沉到鄉鎮一級,建立了歷史上最強大、最集權的中央政權和滲透最深入、控制最嚴密的地方和基層政權組織。這种強政府弱社會的政治架构,雖有利于中央政權的統一指揮,但卻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尤其是嚴重扼制了基層和民眾的主動性和制造力。溫家寶總理2003年在美國哈弗大學的演講中認為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取得的巨大成績根本在于中國人民“基于自由的創造”。人類社會的文明進程已經揭示,完全的個人自由和充分的個性發展,不僅是個人幸福所系,而且是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的主要因素。我們應該從個人自由發展和地方自治的高度來重构基層和地方政權,積極推進體制改革。村民自治是當代中國農民在党的領導下行使自治權的典范。在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中,人們有理由期望這個東方大國能夠順利實現從村民自治到地方自治的新跨越。
不失時机地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是時代賦予我們党的庄嚴使命。在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各有關重要部門必須适時轉變觀念和工作重點,比如宣傳部門應該努力克服那些習以為常的假大空說教,切實把堅持以人為本、弘揚民主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等作為主旋律和先進文化加以宣傳和倡導;各級党校應該改變過去那种側重于意識形態灌輸的教學培訓模式,切實把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民主法治人權觀念和依法行政意識作為教學培訓的重點;組織部門應該适應我們党新的執政理念的需要,大量起用一批有民主法治意識、能夠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礎上致力于政治文明建設的一代新人。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中央領導良好的個人政治行為,對于塑造和培育民族的政治文明意識、促進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大的示范作用。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已經身體力行地作出了許多深得民眾贊許的表率,在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中央領導個人的政治行為文明對于促進整個政治文明建設既具有廣闊的空間,又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
20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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