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6日訊】尊敬的溫總理:
您好!
我是上海居民叫陳修琴,我在警署裡匆匆給你寫這封信,反映近來發生的一些事,讓您來評評理在我們國家還有沒有公理和王法。這是我前往看守所前轉交家屬給你的一封信。
今天(2004年7月15日星期四)上午8:30分左右,我去上海市徐匯區政府信訪辦(區長接待日)走訪,剛到信訪辦不多時,我們田林警署的三名警察就到了,將我強行帶到田林警署,三位警察的警號分別是022492-021734-022895,帶到警署後區分局的警察也到了,警察問我:為甚麼要穿這件衣服,是誰叫你穿的?(指的就是7月5日星期一在北京國務院信訪辦的事)我說:穿這件文化衫有甚麼問題嗎?違法了嗎?他們說:不違法,但有些欠妥不雅觀。我還是說:既然不違法為甚麼還要將我帶到警署問這個老問題?警察說:市政府要我們找你談話,我們辦案人員也沒有辦法,不是我們要整你。我問他們還有沒有做人的良心和正義,還有沒有法?他們說:老實說自從做警察那天起我們早就把良心和思想拋棄了,我只會服從命令,才有這口好飯吃,上級領導指向哪裏,我們就衝向哪裏。警察是國家的刀把子。他們還勸我說,你和政府對抗就沒有好下場。(指的就是不簽動遷協議)上面要怎樣整你我們就怎樣整你。警察又問:你文化衫上寫的甚麼?我說:上面寫的是「維護憲法尊嚴」因為現在憲法沒有尊嚴,所以要維護憲法尊嚴。報紙上也是這麼宣傳的。他又說:那後面的內容呢?還我人權是甚麼意思?我說:因為我現在沒有人權,自從2001年9月10日第一次強遷和2004年私產保護寫進憲法後,你們還公然違反憲法,於2004年4月7日早上由區長親自指揮偷襲,把我的旅館再次違法強遷,而且強遷後不管我們生活問題,使我生患大病無錢醫治,孩子就學交不起學費,生活沒了著落,生活靠朋友接濟。就連做人的基本權利都被剝奪了,更不用說尊嚴了,我目前甚麼權利也沒有。地方政府把我一切權利全部剝奪了————「權利充公,道理沒收」。
一直到了下午五點,警察強行說我的文化衫是狀衣,以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將我一個身患癌症的弱者刑事拘留,關到徐匯看守所,還說:關你十天半月還死不了,指目前癌症還沒有擴散。這就是地方政府官員對待百姓的態度,給地方政府中某些腐敗分子利用手中的權力來打壓維權百姓。
辦案民警是田林警署的張智運、劉華青。拘留通知書號————字2004第832號。
上訪人員是弱勢群體,根本承受不了腐敗分子的負荷,千山萬水去北京,就是一個目的,反映問題,反映腐敗!打倒腐敗!堅決同腐敗分子鬥爭到底。衷心希望中央,儘快依法公正處理上訪問題。
上致
誠祝您阜體健康!
呈信人:陳修琴
2004年7月15日
附:(是合法拆遷?還是對財產的掠奪?2004年1月18日信訪調查會的書面陳述)
是合法拆遷?還是對財產的掠奪?
—從我家兩次被強制拆遷看行政腐敗到司法腐敗
尊敬的領導:
我叫陳修琴,2004年4月7日由徐匯區政府對我家第二次實施了違法的暴力強遷。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艾家宅25號(宜中旅館)。
原來,我和丈夫艾福榮用祖產私房分別開設了榮欣裝潢五金店和宜中旅館,建築面積共計650平方米,開設至今已有18年。我家的房屋位於中山西路和宜山路十字路口,是著名的建材市場一條街的鬧市口。在離我家咫尺的商業用房打出「徐家匯鑽石商圈」的字號,街面營業用房賣到一平方米十萬元的價格,可想我家的地理位置的價值了,絕對是做生意的黃金地段。正因為此,開發商看中了這塊土地,於是官商勾結,用「土地儲備」的名義搞房地產開發,侵害百姓利益。
在2001年8月8日,徐匯區動拆遷辦公室發給我們一份《告艾家宅居民公開信》中說:「經區政府批准,將你們艾家宅地塊無償劃撥給徐匯區市政建設所用作『土地儲備』」。
公民依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保護,政府無權出讓或者劃撥給開發商或用地單位。開發商或用地單位必須通過協商以轉讓受讓方式取得公民依法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範圍內都有居民居住,所以不能無償劃撥。再說「土地儲備」,我們艾家宅地塊不符合「土地儲備」的幾個要素,區政府是違法的「土地儲備」。「國有土地使用證」還在我們手裡,憑甚麼徐匯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把「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給拆遷人徐匯市政建設所?!按照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未經轉讓,就不得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一女豈可兩嫁?!有關部門沒有遵守政府制定的遊戲規則。地方政府的最終目的是以「土地儲備」的名義不讓居民回搬。是想把我們居民趕到遠離市中心的偏遠地區,他們來佔領黃金地段,在這裡建造高價商品房,以謀取巨額利益。特有部門行使他們特有的權利,某些政府部門見利忘義,損害了黨和國家政府的形象。
拆遷人是徐匯區市政建設所,屬區建委的一個下屬部門,中央早有規定,政府部門不得參與接受拆遷項目,徐匯市政建設所串通大雄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在不到現場進行實地量丈勘測的情況下對我旅館和五金店惡意作出虛假的評估報告,評估單從未送達給我戶,而房地局就依據這份虛假的報告,在不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就惡意作出了裁決。而房地局對我戶的整個裁決程序都是不規範的,也就是說導致的裁決結果都是錯誤的。由於拆遷人屬於政府部門,與評估方他們的利益是結合在一起的。徐匯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從未與我戶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就對我戶進行了兩次裁決。兩份裁決書各是:滬徐房拆裁字第七十五號和第八十八號裁決書。我戶不服這份違法的裁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法院受區政府的行政干預,一審二審全部枉判,法院在2003年4月7日作出了終審判決,房地局也未在有效期內(180天)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已過了申請執行拆除的時效。
由於我不斷去北京上訪反映問題,徐匯區政府約我於2004年1月18日在田林街道舉行上訪戶調查會,會議有30多人到場,大多數是些不相干的人「濫竽充數」在裡面,會議由徐匯區司法局副局長主持,在聽完我戶的陳述以後(附1月18日的書面陳述),主持人對我說:「以後會給你戶一份書面答覆的。」我在1月18日的陳述中堅持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四號第四十九條(凡原址建造商品居住房屋的,如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原地安置的,應按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價與邊緣地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價之間的差價購買居住房屋)的有關規定進行安置。要求回搬或按市場規則的手段解決我家的拆遷問題。司法局的副局長(女)在會後個別對我說:「差不多麼就算了」。我回答她說:「到今天為止也沒有人和有關部門找我們談過任何關於拆遷按置問題,我們得到的只有兩份裁決書,作為行政機關這樣強權,我是不能接受的,通過你們這次召開的調查會,希望你們能依法辦事就可以了。」
直到2004年4月7日,我家第二次被違法暴力強遷後,還沒有拿到那份「書面答覆」。第一次強遷是在2001年9月10日,由徐匯區政府牽頭帶領各部門包括區城市規劃局、公安、城市管理監察、拆遷人及區政府官員、外來民工等200餘人對我家的部份房屋(我丈夫開設的榮欣裝潢五金店)實施了強制拆遷。區政府採取的是打、砸、搶的暴力手段。造成我母親頭部流血,縫了5針的慘狀,我公公、婆婆都已是80多歲的老人,被嚇的驚恐不已,店內的財產也嚴重缺損,至今問題未得到解決。
原來我們以祖產私房經營的旅館可以養活一家老小綽綽有餘,現在,市值數千萬的不動產和財產終於全部被搶光,是一例典型的「財產再分配」。目前一家人吃飯住房無去處,兒子學費成問題,身患大病無錢治,憲法條例受挑戰?保護私產成空話!政府部門無人管,「三個代表」在哪裏?!
違法暴力強遷的惡行濫用公權的侵犯者第二次違法暴力強遷
2004年4月7日上午9點,我和丈夫正在睡覺,一陣猛烈的砸門聲把我們驚醒,門被撬開後,衝進許多人,他們沒有向我們亮明身份,只是惡狠狠說:「今天強遷,是區政府對你行政強遷」,當時我只穿著一條三角內褲,見勢只能先穿衣服,一邊嚴正地對他們說:「你們這樣做是違法的!你們是違法強遷!對今天的行為你們要向全世界人民做出解釋!」他們把我和丈夫先押到樓下,再把我們分別押進等候在門口兩邊的兩輛車裡,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我看見門外已有幾百個人圍著,其中有區政府官員、田林街道政法委書記劉玉好、警察、法警、動遷組人員,拆房民工和許多不明身份的人,他們胸前都配有統一特製的徽章。馬路口停滿了幾十輛正準備強遷的各種車輛,其中有四輛反鏟液壓挖掘機。
他們把我丈夫送到郊外一個偏僻的地方(車牌號:滬DD9312),將他的手機搶掉。把我送到離家不遠的興寧大酒店路邊停車處。車上除了駕駛員以外另有五個不明身份的女人,她們先搶我的背包,我不讓她們搶,這五個女人便對我拳打腳踢,我的臉部、頸部多處被抓傷,背部和腿部被打傷,我本來就屬大病患者,而且心臟常常是一分鐘100多跳,脈搏也很弱,我被這五個女人打得喘不過氣來,情急之下,我猛的推開車窗,上身急速探出窗外,向路人擺手呼救,馬路上的行人聞見我的呼聲趕忙朝我奔跑過來,此時車上的五個女人有三人繼續使勁拉住我的衣領,把我往車內拉,很多行人看見車上的女人把我的衣服拉得肩膀都裸露出來,路人實在看不過去,就問兩個站在車下的女人:「你們為甚麼要對她這樣?」她們無言以答。我對大家說:「現在我家正在進行強遷,就在前面不遠的地方,車上這些人我都不認識,我不知道她們的身份,她們要搶我的背包,希望你們幫我撥打110報警。」行人們明白了我的情況,他們教我把腿跨出窗外,由他們來保護我,我照做了。車上的三個女人無奈的拉不住我,我才暫時得到幾分鐘喘息的時間,一會兒警車就到了,行人中有些是居住在附近的居民,他們自告奮勇的願意站出來為我作證,他們將自家的電話號碼主動的告訴了前來受理110報案的警察。
可是我心裏很明白:政府在實施行政強遷時110警察充當的是甚麼樣的角色。我可憐這些好心的具有正義感的老百姓們,他們沒有經歷過強遷,可能不會明白許多事實真相……當著眾多人的面前,110警察假惺惺地讓我上他們的警車。說先到警署去再說,即使我想不去也不行。就這樣打發掉了這些善良的老百姓。繼續他們醜惡的勾當。110警察將我送到警署就對其他警察說:「有居民作證並留有電話號碼,證明她(指我)是受前面車上5個女人的侵害,你們去處理吧!」
田林警署副所長張雄過來將我的手機和通訊本收掉,然後指使110警察將我叫出去換乘另一輛警車(車牌號:滬A2988警;警號:021485,021855和021226),將我押送到石龍支路的一個倉庫裡,沒有正規的門牌號碼,他們強行將我推上了剛才那5個女人的車上。他們吸取了前次的教訓,又增加了幾個女人,這裡行人很少,高高的圍牆遮住了一切。我感覺到這裡氣氛不妙,不知他們要怎樣迫害我。車停下沒幾分鐘,大門又開了,進來兩輛車子,下來7個男人,正在接受1男人的指揮,排練怎樣來「教訓」我,排練完畢就到我那輛車上,其中兩名人高馬大的男人將我左右肩一把拉起來再往車的走道裡狠狠的壓下去,將我按倒在座位底下,並拳打我的頭部,說:「今天你要吃苦了!」我一下子感到透不過氣來了,慾言又止,他們說:「不許你說話,再說就打你!」我感覺自己心臟不行,拿出手錶給自己把了一次脈,我還是堅持對這個打手說:「我現在心跳1分鐘120多跳次。我受不了。」這位打手說:「不要緊的,現在知道受不了,當初為何不去與動遷組簽約呢?早點簽掉今天就不會強遷也沒有現在的事了。」我無言……
就這樣把我們非法囚禁到晚上9點,整整12個小時。
沒想到,全國人大剛剛通過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再一次受到了漠視和挑戰!憲法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和《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這些憲法條文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權威性受到上海市徐匯區政府各部門的漠視和挑戰!導致違背憲法精神的暴力行政強遷行為再次發生。
公民財產非依法律規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剝奪和限制,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於「公益目的」就不能動用政府力量強取公民財產,商業操作的拆遷應以民法為基礎,按等價補償原則處置,否則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非法剝奪。
強遷是政府恐怖主義,這次暴力強遷的實施由徐匯區副區長、房地局局長和區法院院長現場親自指揮,指揮部就設在我家隔壁的華元大樓三樓田林工商行政管理所會議廳。
真令人難以置信,我家的私有財產、生產資料和我們一家老小賴以生存的營業用房共計建築面積650平方米就這樣被他們全部瘋狂地毀掉了。
誰是私有財產最可怕的侵犯者:當今公權力是私有財產最大最可怕的侵犯者。
在強制拆遷中執法權力的濫用幾乎是司空見慣的,司法救濟程序形同虛設。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庭的法官公開對我們訴訟人說:你就是傾家蕩產也別想贏,跟政府打官司你輸定了。強制拆遷是一條利益鏈,地方政府、公安、城管、法院拼盡全力為開發商撐腰,使得拆遷、強制拆遷成為對當今社會最赤裸、最醜惡的一場對公民權力的公開掠奪。
在強制拆遷這個利益鏈中,有開發商、拆遷辦、城管、警察、法院共同組成聯合體,他們傷害的對象是城市拆遷居民。強制拆遷最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名義宣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失去自己的家園,但是,法院宣判的法理依據是甚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甚麼法律的第幾條?無人得知!由於利益的驅動,國家的行政、司法和開發商能坐在一條板凳上,形成一個利益的共同體。所以,凡是拆遷的官司沒有一個贏過!這是歷史的悲哀!
在違規、違法拆遷已經引起了中央高層領導重視,並已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各地方政府要依法辦事。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明確表態:「任何人或部門都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強行剝奪公民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意味著政府對現代化都市治理模式理念在悄然發生轉變,尊重私有財產不僅僅停留在文件上,而是更強調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協調」,即使是過去被定義為「刻意對抗政府的釘子戶,也要把強制降到最低限度」。但地方政府中的某些官員至今沒有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還是陽奉陰違,自行其事。2004年4月7日對我戶的強制拆遷,再一次充分體現了區政府中某些官員違法行使權力,濫用職權,用行政手段代替司法權力,經過司法訴訟程序的應由法院執行。
溫總理說:「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作為責任政府,行政權力有多大,它的責任就有多大,行政違法侵權就要付出行政賠償代價。
因此,我戶要求對違法的暴力行為:強制拆遷我家用祖產私房開設的榮欣裝潢五金店和宜中旅館作出侵權賠償。
希望中央有關部門的領導,能夠採取切實行之有效的措施,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職責,堅決糾正城鎮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的問題。
此致
敬禮
上海市徐匯區中山西路艾家宅25號被強遷戶主:艾關根
宜中旅館業主:陳修琴
榮欣裝潢五金店業主:艾福榮
聯繫電話:64929508
2004年 月 日
2004年1月18日信訪調查會的書面陳述
尊敬的各部門領導:
當我在寫這份書面陳述的時候,我又承受了一次因政府的違法行政行為而帶給我精神上和生理上極大的傷害。
自我戶收到2001年8月86日(注:這不是我寫錯了日期)由徐匯區規土局發送的一份《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告》後,我戶對這份《通告》進行了訴訟,首先要說明這是一份無法履行的違法通告。再且因為行政訴訟主要是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舉證,然而徐匯區規土局為違法動遷充當打手,為拆遷人掃清障礙,向法庭提供的全部是假證,法院還居然予以維持。
涉及到房屋財產的問題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召開聽證會,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和申辯的權力,然而政府的有關部門剝奪了我戶的這個權力。所以說: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暴力行政行為。在「911」的前一天「910」實施了違法強遷,在實施強遷過程中,造成了我母親頭部流血事件。店內的財產也嚴重缺損。
溫總理說:「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作為責任政府,行政權力有多大,它的責任就有多大,行政違法侵權就要付出行政賠償代價。
我戶要求對違法的暴力行政行為(強制拆遷榮欣裝潢五金店)作出侵權賠償。
關於宜中旅館的評估問題,拆遷人串通大雄資產評估所,在不到現場進行實地量丈勘測的情況下,對我旅館惡意作出了虛假的評估報告。因為拆遷人提供給房地局的是一份錯誤的虛假評估報告,而房地局就是依據這份虛假報告作出了裁決。房地局對我戶的整個裁決程序都是不規範的,也就是說導致的裁決結果都是錯誤的。
關於我戶的動拆遷情況,事實已經很清楚,一點也不複雜,理由也很充分。好在目前宜中旅館還在,有關部門可以來實地勘查,相關的書證材料已在訴訟的庭審中提供。
我戶難解決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利益爭議太大吧!正因為此,我戶願意做「釘子戶」,其實釘子戶是一個非法律的概念,釘子戶是房產商多年來顛到過來價值觀念產生的一種結果,我不同意你拆遷是保護我的法律利益,「釘子戶」應該是褒義詞,而非貶義詞。因為「釘子戶」有維權意識,商業行為的拆遷是屬於市場行為,既然是市場行為就應該以市場的規則去解決拆遷問題。一個文明社會應該與規則和法律結伴而行,而非用權力來制衡一切,以權代法。
政府應該體恤民情,如果政府的一個決策不能體現民意的話,那就不是一個好的政府。我們政府一切工作的中心都是為了百姓的利益,離開了這一條,就談不上「政府形象」,更談不上政府政績。
政府的作用不是確定補償的發言人,行政機關也不能是維護集團利益的代言人,司法機關應當維護公民的財產安全。由此行政機關和執法機關都應當是協調當事人雙方利益的中間人,其作用是調解利益爭議,促進安定,維護城市建設,而決不是對私有財產實行釜底抽薪,更不能用強制手段強迫居民動遷,強制拆遷關係中,以行政強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以其不能接受的時間、價款賣給開發商,是強迫交易。強迫交易屬犯罪之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
原則」。那些關於拆遷糾紛須經行政裁決及強制執行的規定,除了嚴重違反《憲法》和《立法法》外,更直接形成了與《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其它國家單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對房屋私權的保護性規定。這些基本法律的衝突,本應是無效的行政法規。在強制拆遷中執法權力的濫用幾乎是司空見慣的,司法救濟程序形同虛設。所以我戶的行政訴訟一敗到底。
公民財產非依法律規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剝奪和限制,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於「公益目的」就不能動用政府力量強取公民財產,商業操作的拆遷應以民法為基礎,按等價補償原則處置,否則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非法剝奪。如以「土地儲備」之名,卻作商業經營項目開發,變相掠奪居民的房屋產權,那我們是決不答應的。
希望徐匯區政府以「三個代表」思想為宗旨執政為民,在城市建設中不忘百姓利益,以民為本,正確處理髮展經濟與維護群眾利益之間的關係,多用市場手段(要根據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原則。)少些行政干預,不要與民爭利,讓群眾得到發展經濟的實惠。城市發展的途徑絕不能靠犧牲老百姓的個人利益來完成。
綜上所述,老百姓對政府拆遷工作懷有很多怨氣,各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確有說話不算數和說話不負責任的現象。至今我戶對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表示不信任。因為是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部門不講誠信,不依法辦事,在老百姓心目中已造成很差的影響。在對我戶的裁決過程中房地局和拆遷人聯手,在法庭上提供偽證,法院在行政部門的干預下違法判決,二審居然不通知上訴人不公開開庭就作出判決。
我還想說明,因拆遷代理人苗仕平公開揚言:對本地塊以「土地儲備」名義進行商品房建設。
所以我戶再次要求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第49條—的有關規定進行按置。
一.回原地按置(營業用房)。
二.拆私還私,保留全產權。
三.就回原地按置達成協議後,到上海市公證處公證。
艾家宅25號戶:陳修琴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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