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公民合法私有別墅的冷血事件將在廣州重演

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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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2004年3月19日,對生活、居住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已數年之久的水星水庫附近的段起來教授及其他34棟漂亮別墅的主人而言,這一天是一個絕對黑暗及慘烈的日子,“可以說這是人世間最沈重的災難,最肆無忌憚、是針對人的最無人性的野蠻,但最令人恐懼的是施暴者無任何風險”,一位受害者如是說。

這一天,這些別墅的主人發現,他們居住的地區周圍,出現了他們從未遇到過的情形,數以百計的警察出現在一棟棟別墅周圍,許多警察還牽著軍犬,出入別墅區周圍的所有路口都被戴鋼盔、持鋼槍的武警把守。國家幹部、人民警察、國家公證人員等不同身份組成的五百餘人按明顯是事先策劃好的套路、以驚人的成熟及老練的方式,幾十台無人性的機械在人的操作下將35棟別墅蕩爲廢墟。以任何形容人性殘暴的語言來評價施暴者的惡行都必將顯得蒼白,響徹整個別墅區上空的壓倒性的聲音是房屋轟然倒下的聲音、以及間或夾雜著這些房屋以被拿下的房主人絕望的哀嚎聲。俏傾,價值近2億的35棟別墅成了一片瓦礫。

既然是非法建築,開發區政府當然是一分錢也不予補償。這是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次強拆“非法建築”的情形。

現在,這種被外界稱爲冷血強拆事件的慘劇即將在天鹿水庫別墅區重演。2004年6月12日,《廣州日報》A版刊發公告,公告告知王瑋等66名天鹿水庫別墅區別墅的主人,說開發區政府認定上述人員的別墅是非法建築,決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的房屋。”並告知“三日內不要求聽證即視爲放棄了權利。”上述公告並不是令這些被認定爲非法建築房主人精神恐懼理由的全部,最令他們驚恐不安的是,開發區政府擬強拆他們合法私有房産的理由及程式套路與強拆水星水庫別墅群的套路與程式如出一轍,一種災難臨頭的不祥陰影籠罩在這些房産主的心頭。開發區政府這種已經強拆及又正擬強拆的行爲是否合法,成爲各界關注的焦點(不是爭論的焦點)。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下稱開發區政府)強拆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行爲不僅僅是嚴重違反中國憲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問題,相關責任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開發區已強拆及擬強拆的理由是上述別墅主人是在國有的土地上私人建房,而這些別墅主人持有的權屬證書清一色的都是《農村(圩鎮)宅基地使用證》(下稱《宅基地證》)。開發區已強拆及擬強拆的理由很簡單且直接,即:土地已劃歸開發區,因此土地當然爲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禁止私人建房,因此你們在國有土地上的房産當然屬非法建築,當然應當拆毀且不予一分錢的補償。

現在能夠確定的因素是:上述已被強拆及擬被強拆的房産主均持有所在地鎮一級的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宅基地證》,且在建房前清繳了一應農村宅基地使用者用地的補償、青苗補償等各種規費,均是在取得所在地鎮政府核發的《村鎮建房許可證》後施行建房,建房完成後,又即時取得了具有基本法律效力的《宅基地證》。

一些人錯誤地認爲,現在的爭議焦點是,這些別墅用地所有權當時到底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這在法律界不會成爲一個爭論的話題。在法律上,另一個能夠確定的因素是建房者建房具有法律的正當性,這種法律的正當性是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的登記及發證的程式規則來保證並決定的。政府是規則及標準執行或判斷的法律義務主體,核發各類建房證照如有錯誤,也只能由政府依法承擔,更何況當時的證照核發完全合法,對此,廣州市白雲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雲國房(2002)150”號文件有明確的定論,其有法律證據的既判效力,在這份政府文件未撤銷前,任何與之結論相反的處罰都將鬧出無知的笑話。

廣州開發區已強拆及擬強拆的行爲證明,開發區政府自己已認可了三個前提:一、所涉土地當時就是國有的;二、鎮政府辦證行爲必然是錯誤的;三、鎮政府辦證錯誤的責任必然應由建房人來承擔。在這裏,被奉爲圭臬的既不是國家的法律規則,更不是客觀的歷史真實,蠻橫無知的濫用職權成了規矩。上述私房主建房之時土地屬集體所有是不爭的事實,開發區認爲現在這些土地是國有的理由是:這些土地所在的鎮政府已於2002年劃歸開發區管轄。這裏有幾個問題需要各方理智面對;一、那些土地所在的鎮劃歸開發區管轄後,是不是原有的集體土地就當然地變成了國有土地?二、即使土地所在地的鎮政府劃歸開發區後土地當然歸爲國有,那麽法律的征地手續是否已完成,即這些土地是不是已經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權屬變更手續;三、這些土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劃歸開發區管轄前施行的法律行爲是否一律要被認定爲非法;四、如果當時土地就是國有的或者劃歸管轄後已完成了歸國有的法律手續,對這些房屋的處理要不要遵守中國的法律。

其實這是些再簡單不過的道理,政府部門爲什麽就弄不明白,若用利令智昏來評價政府行爲肯定是錯誤的。這裏最核心的說辭,是一些政府官員對濫施職權、濫施滅絕人性的暴力對他們而言不存在任何風險的廣州官場大環境的絕對自信,他們要達到官商勾結獲利的目的,強拆合法房屋對他們而言亦易如反掌。合法房産強拆的補償價也從來都是他們說了算,但一點也不予補償恐文明社會不答應,乾脆就把你的合法房産說成是非法的,不但一分成本不用掏,反而落個“依法行政、執法如山”的美名,一舉多得。3月18日,即強拆的前一天,名爲徐敏、張作和的兩名“通訊員”不就在廣州日報刊文《廣州開發區拆違決心從未動搖,嚴密調查做到依法行政》,文中說:“社會各界同時表態,支援政府的拆除行動”。

同樣是徐敏、張作和兩位“通訊員”先後7次在《廣州日報》、《羊城晚報》等媒體撰文,難抑憤怒地一再表達對這些“非法”建房者的聲討,難抑激情地盛讚開發區政府“爲民辦好事”、“執法如山”的現代政府形象,並興奮地告知社會各界,開發區這種別墅還有上千幢。在另一篇《沒批文,建好的別墅也得拆》一文中表達出作者對具有無邊的非人道殺傷力的、張狂到無可複加地步的行政權力濫施功能及狀態的亢奮,使人不寒而慄。每天都在屠戮文明、屠戮人性的張狂權力卻每天都能被戴上華麗的桂冠,如斯!怎生了得!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爲兩個,即國家和集體,但無論所有權是國家的還是集體的,法律均規定了相應的土地權屬的取得規則,任何性質的房産,判斷其合法與否的最顯著的法律標誌就是房屋權屬證書。而房屋權屬證書在法律上有兩種,由不同的土地所有權決定權屬證書的種別。占地屬國有者,這種判斷法律權屬的證書叫《房産證》,占地屬集體所有者則叫《宅基地證》,稱謂不同,卻都是基本法律的産物。在法律權屬上沒有高低之別,都屬於個人的合法私有財産,平等地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現在有一個任何人都改變不了的事實是,這些已強拆及擬強拆的房産主都持有《宅基地證》,都是當時鎮政府作爲合法的法律核發主體核發給這些人的,其法律性是不容質疑的。而本起事件中倒是有幾個不確定的因素,即開發區對這些土地是否完成了國家徵用手續,這不僅僅是一個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問題,它還涉及到開發區政府行使土地處罰的法律程式資格的正當性問題。如果開發區政府並未完成對該土地的國家徵用的法律手續,另一面又不具有類似行政處罰的程式資格,雖然當前行政權力濫施已到了極其隨意的地步,但一經訴訟程式來判斷,則必然經不起推敲。當然它不會擔心這種風險,司法程式只是行政權力運作的下一道程式而已。

這一事件中能夠確定的另一個因素是,無論開發區是否完成了對土地的法律徵用手續,無論當時土地權屬是歸集體還是國有,在目前房産權屬的這種既有法律狀態下,政府施行的暴力拆除行爲都構成犯罪。當然,這種犯罪的表現並不止於是使用了暴力拆除,而是根本上違反了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産罪及侵犯公民住宅權的犯罪,受害人應堅決地死死地咬住這些追訴目標,直至這些殘暴的官員受到審判。這種追訴的曲折及艱難是可以想象的,但不是不可能。在今天,強拆公民房屋是犯罪的思想已深入人心,這種追訴目標可以是長遠的,但不能不去做。

政府對天鹿水庫的逼遷“工作”已開啓,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他們從未有過理智放棄的歷史先例,全國都沒有過,只有被拿下的鮮例,而被拿下的概率又低的令人絕望。接下來的逼遷程式中,逼遷者將會是法律和人道以外的方法無不用到極致,規律性的是:私有房産主將長時間生活在極度恐慌的精神及心理狀態下,所有的逼遷者都具有著滅絕人性之道的強拆公民合法私有房産的豐富的歷史經歷,而私房主則全無應對這種苦難的經驗,許多人無助以致絕望。在中國任何一個逼遷區域,常有夜深人靜時,淒慘的慟哭聲刺破黑夜的寧靜,其聲悠遠,聞者潸然。逼遷過程中奪人性命的事例也不新鮮,最近福建省在逼遷時不就又出現將不服從“發展大局”的房産主殘忍殺死的冷血事件嗎?各地套路是驚人的一致,“集體濫用職權”已成爲鐵的規律。安全、紀檢、檢察、法院、工商、稅務,從多角度、全方位介入。這些規律性的套路在天鹿水庫的逼遷“工作”中已經開始,諸如稅務、工商部門已有積極的作爲,公安、安全部門也越權召集業主開會,“善意”地警告業主不要將被政府視作第一政治任務來完成的強遷工作政治化。這些規律沒有在一個非法逼遷的個案中有過例外,只是早晚而言。

對一個有道德的政府,違憲是曠世的醜聞、違反基本法律是醜聞、違反基本人權之舉是醜聞、其決策成千夫指是醜聞,一個行爲帶來全社會的懷疑及譴責,即使硬著頭皮,在私利的驅使下蠻幹到底,即使在權力安排下獲得形式上的強拆手續,也無法改變世人心目中對此失敗的評價,更無法改變未來歷史的無情評價,權者的無知及貪婪不足畏,但當司法機關也成爲這種無知及無恥的有機組成時,社會危矣!權力用至極致即是禍事,任何人都應注意到上述存在。目前,部分業主已聘請了北京的律師介入本案,各方將如何動作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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