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仁全:刀俎之下安有完整「魚肉」?

——解讀楊建利博士不上訴

曾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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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訊】楊建利博士被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罪的二十多天來,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我爲這一判決感到羞愧,我們的司法機關爲什麽無恥的將一個憂國憂民人士、民族精英扣上“臺灣間諜”的罪名?這是現代文明社會當權者的所作所爲嗎?

文字獄的審判是中國歷史性司法黑暗——人權毫無保障的一次大暴露。産生文字獄的心理背景十分簡單。當權者內心有潛在的罪惡感和自卑感時,自慚形穢之餘,對別人的一言一行,都會硬拉到自己頭上,惱羞成怒後強烈的報復。朱元璋因爲自己當過小偷,就總以爲知識份子都要揭他的瘡疤,浙江學仕林元亮奏章上有“作則垂憲”,立斬;北平府學仕趙伯彥奏章上有“儀則天下”,處斬;桂林府學仕蔣質奏章上有“建中作則”,處斬。這些句子中的“則”是法則和標準的意思。但朱元璋將“則”與“賊”混在一起,認爲知識份子在諷刺他作過小偷的往事。楊建利博士也不離外,他發表了那麽多“反黨”言行的文章,揭露了那些政客們醜惡面目——特別是六、四事件受益者的面目,獨裁者們哪能不把他恨入骨髓?

看了楊建利寫的《我爲什麽不上訴》令人深感沈痛,爲什麽落在中國司法體系中的知識份子,就象落在虎口下的羊羔一樣任憑咬噬?就象刀俎下的魚肉一樣任憑宰割?楊建利第一個問題就說:“在此,我也暫不對我自2002年4月27日被強制羈押後所遭到的體罰、毆打、長期禁閉、加帶械具等虐待進行控訴。”這一段話說明瞭什麽?說明他曾受著慘無人道的折磨,受著劊子手們千奇百怪的酷刑詔獄。我們的人權保障不是入憲了嗎?我們的《人權白皮書》不是標榜司法公正、監獄裏沒有體罰和毆打現象嗎?楊建利這句話給世人是什麽資訊?“我斬不對……體罰、毆打、長期禁閉、加帶械具進行控訴……”,這意思太明顯不過了:我現在不想說、也不敢說出他們對我體罰、毆打、長期禁閉、加帶械具虐待的事件說明真相,我只能忍著,沈默著,要是說了,會遭受更殘酷的虐待和折磨……

楊建利的案子拖了兩年時間才進行判決,時間那麽“充分”。但是,在五月十三日的所謂的第二次“開庭審理”的“法庭”上,“審判長”突然宣佈當庭宣判,只給他和他的律師不足二十五分鐘的反映時間。這是多少奇妙的宣判?長期關押兩年時間都給了,而宣判只給了楊建利及莫少平律師二十五分的反映時間?這不是宰你沒商量嗎?在西方等民主體制的國家,哪會容忍這種司法程式?這不正說明“你爲刀俎,我爲魚肉”的邏輯嗎?

中國的法制在一天一天的“完善”,各種法律的程式化、規範化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但是,爲什麽對楊建利超期長達一年時間才進行審理?按照司法程式,公安、檢察部門要是在規定的時間裏拿不出證據進行指控,就得無條件放人,超期羈壓就是違法,就是侵犯人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二章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公安、檢察院違犯了操作規程都要受到行政處罰和接受公民、法人賠償的訴求,但是,楊建利的投訴“均未得到任何正式答復”。這是中國司法的進步還是倒退?在《我爲什麽不上訴》上,楊建利的一段話道出了“真諦”——“面對這樣一個明顯的違法事實,我及我的律師所能接觸到的每一位有關執法,司法部門的負責人都表示,這不是他們能決定的事–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以外的某行政機關、某社會團體或個人對本案的審理和判決進行了干涉。這“‘人民法院’以外的某些行政機關、或是社會團體或個人”指的是哪些團體和個人?不言而喻,這些“團體和個人”就是指的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人了。是楊建利文章惹怒了的一些要人了。

判決書上指控:“九三年至九四年間,楊建利等人透過基金會接受臺灣間諜組織資助,並使用資金資助其在中國境內發展的人員”。這些“人員”指的哪些人?既然是公開審判,就離不開這些“境內發展的人員”的牽涉,爲什麽不將這些牽涉的人都一同擺上審判桌子上來?這不是子虛烏有的捏造是什麽?這不是欲加之罪又是什麽?

司法的公正與否,顯示一個政權的道德取向,楊建利博士不上訴,說明他對這個制度已是灰心意懶,徹底的失望,現階段他不想再耗下去,正所謂豺狼當道,安問狐狸?

2004年6月5日

《議報》(//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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