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四日電)到展場消費,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可享七天猶豫期的保障?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主張,除非清楚說明是「展售」,否則相關展場不應排除訪問買賣的適用,如果販售非展覽或展售的相關商品,也應適用訪問買賣,即消費者可享有七天猶豫期。
消基會秘書長程仁宏指出,一般書展、電腦展等展覽,消費者未必有心理預期,除非說明是屬於展售會,否則應該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也就是屬於訪問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另外,如果在相關展售會中販售與主題不相關的商品,例如電腦展中推銷百科全書,考量消費者並無心理預期,也應該適用消保法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可以有七天猶豫期。
對於消基會的主張,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無論是展覽或展售,認定是否屬於訪問買賣,會視是否符合訪問賣賣的要件,例如:契約成立的處所、邀約的過程、契約成立時有無同類商品可比較等要件。
消基會接獲的展場申訴案類型不外乎:在電腦展訂購電腦主機與螢幕,貨到拆封後發現與訂單品牌不符、參觀電腦展遭推銷百科全書、在電腦展購買印表機墨水匣,無法當場拆封檢視,僅以產品標示選購,回家拆封使用時發現不相容,廠商卻表示拆封後不予更換、約定兩個月後交貨,交貨時才發現廠商已倒閉、未成年消費者訂購商品,業者未取得監護人同意而販售。
消基會認為,適不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應視個案解釋,若因招攬,且在業者人海戰術下強力推銷,對消費者來說,仍屬無預期的行銷模式,應適用訪問販賣,享有七天猶豫期的保障。
此外,業者有時面對的是未成年的消費者參展,消基會表示,當消費者未成年,而業者仍強力促銷時,業者恐怕要面臨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買賣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訂定的契約可訴請無效的主張。消基會也建議,在展場設立「消費糾察隊」或「消費申訴櫃臺」,為有問題或正在發生糾紛的消費者,展開立即性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