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故鄉爆出打擊民營企業主的一串貪官 揭開千萬國資黑幕

記浙江省紹興市公檢法如何將一千二百萬銀行資金,合法落入腐敗貪官腰包而成為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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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訊】在當前國資企業轉制過程中,用各種手法將銀行貸款和國有資產侵吞私分,是國家反腐敗的一項重點。本篇揭露這樣一件案子將三千多萬元的國有資產和一千多萬元的銀行貸款,幾經折騰,僅以48萬元出賣給了私人。情節並不複雜,手段也並不高明,其所以得逞,是因為本案中政府官員腐敗,金融幹部違法瀆職,執法人員貪贓枉法。如果這些人合夥要將國家掏空,那是防不勝防。

1.腐敗貪官精心設套,善良債主無辜中招

九六年,寧波保稅區優利高電子工程公司海曙區分公司,法人王繼英,給紹興皋埠鎮政府所屬企業浙江溢華電子公司供貨。由於雙方企業合作良好,九七年,當溢華公司提出由優利高委託其自己進貨,而仍要優利高給墊付貨款,由紹興銀行承兌信用證下的遠期匯票擔保還款,解決三個月流動資金,優利高就同意了。九九年初,溢華因不能到期還款,向優利高商量由銀行承兌新匯票來延期付款,優利高表示只要外管局同意,銀行能承兌匯票,優利高可以配合。優利高經與其開戶的寧波市海曙區中國銀行申請貸款,幫助紹興農行還清到期票款。如此溢華在其開證銀行紹興市農業銀行的幫助下,將其到期未付款的承兌匯票合併成四張承兌匯票,每張金額均美元333,920,由農行承兌付款。在開新還舊循環幾次後,至六月份該企業停產,到八月份所有承兌匯票到期都未付款,加利息共計折合人民幣約一千二百萬。

根據越城區檢察院起訴書(附件一),當時溢華在紹興農行尚有260萬左右開證保證金存款,而一筆承兌匯票到期是美元333920,計人民幣276萬,基本夠支付一期款項。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金只能支付票款,但紹興農行卻將此付款保證金,扣去歸還自己不良貸款,造成第一筆款項到期不能支付。紹興縣副縣長陸連生於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召開協調會(附件二),紹興農行副行長張淑卿,支行長袁忠鉅,皋埠鎮政府黨委書記兼溢華董事長張金林,解決了還款事宜。由溢華付第一筆,第二,第三單由農行和縣府幫助籌借,第四單與寧波協商。根據溢華總經理胡雲明筆供(附件三),事後自籌了300萬人民幣,準備支付到期票款。黨委書記張金林是溢華公司董事長,同時又是擔保單位皋埠鎮熱電廠的副董事長,把這300萬反而挪用於承擔擔保還款責任的熱電廠。使縣長協調解決方案無法落實,造成本案懸而未決。

根據當時胡雲明向王繼英解釋,皋埠鎮熱電廠是鎮政府與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合資的國有合資企業,省國托佔有五十的股份。張金林把300萬溢華公司的票款挪用於購買省國托的股份,以便能順利解決熱電廠擔保還款的事宜。王繼英信以為真。

張金林用溢華的300萬買得省國托的股份後,不但不安排歸還,反而用作熱電廠的轉制資金,長期使用。根據紹興市皋埠鎮人民政府決議(附件四),在張金林的安排下,黨政班子召開聯席會議,確定了熱電廠的轉制方案。決定將中介機構評估後總值3142.68萬元淨資產的熱電廠,故意預留出為溢華公司擔保貸款2822.22萬及其它零星款項,將年淨收益千萬元的熱電廠得以48萬元出售給「企業經營者和中層以上幹部等」18位股東。只字不提挪用溢華公司還中國銀行的300萬。

2.律師講理評理法官就是不理,呈堂人證物證怎奈他作偽證?

據胡雲明筆錄,協調會後,胡雲明落實溢華歸還第一筆款項300萬元:「但張金林書記,也是我們的董事長,要把這筆資金調給皋埠鎮電廠使用,並說信用證的事他會協調好的。」張金林是如何協調的?張金林在優利高王繼英向他催款時,竟毫不掩飾的說:「優利高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就一百萬,只要交足,公司倒閉就不會再追你了。你的損失我們高阜鎮政府補給你。」其蓄謀利用轉制,侵吞私分中國銀行的貸款,已是昭然若揭。

紹興農行又如何?當寧波中國銀行和王繼英在十二月份去紹興農行催款時,紹興農行付行長張淑卿竟威脅,「誰來討錢,就叫他坐牢。」兩者前呼後應,配合默契。張淑卿為何能這樣包打官司?事後才知道,張淑卿的農行隔壁就是紹興市中級法院,副院長張興苗的女兒就在紹興農行。

按照票據法規定,銀行對於自己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到期應無條件付款。當寧波中行起訴農行還款時,紹興農行不顧承兌匯票已經中行背書受讓權利的事實,隱藏票據,運用紹興市中級法院的保護,以偽證「匯票出票人(受益人-優利高)並未將款項背書給寧波中行,表明寧波中行不是本案的權利主體」(附件五),駁回了中行的訴訟。2001年二月,經寧波中院向紹興中院查看匯票原件,該匯票收款人為寧波中行,由寧波中行國際結算處長孫傑背書。但紹興,寧波中院和省高院都一致認定,優利高是紹興農行依法判定的債權人,優利高是寧波中行依法判定的債務人(附件六,七)。正是紹興農行和紹興中院的偽證判決,使張金林侵吞溢華歸還銀行資金的圖謀得逞。

2001年六月,寧波中行代優利高向紹興中院起訴紹興農行還款。紹興農行又要胡雲明出信用證項下沒有貨物的偽證。憑債務人胡雲明的偽證,紹興中院十二月民事判決(附件八),已認定「作為受益人的優利高公司與開證申請人浙江溢華電子有限公司之間有虛構貿易合同,使用虛假單據,裝箱單,發票等行為,該行為涉嫌經濟犯罪,故本案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為由,駁回寧波中行訴訟。上述判決,經中行向高院上訴,已經省高院裁定不妥而撤消:本院經審理認為「優利高公司對紹興農行享有到期債權。」撤銷紹興中院民事裁定,指令重審(附件九)。但紹興中院拖著至今不辦。紹興農行和紹興中院的偽證判決,使張金林侵吞溢華歸還銀行資金的圖謀再次得逞。事後胡雲明在法庭證明:「當時董事長張金林和紹興農行做我工作,要我寫信用證下沒有貨物的紙條,並說只要寫了紙條,溢華就不用付款了。」張金林也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作了同樣證言(附件十二)。

在2003年十二月三日胡雲明的刑事調查中,並無當事人提出要求,紹興中院主動出示紹興農行責任人黃偉剛作的筆錄,聲稱從沒有見到過溢華公司胡傳興開新證還舊證的計劃表。如果黃偉真的沒見過該計劃表,而按照計劃表準確無誤的開立了信用證,合理的結論應該是黃偉主動為溢華開新證還舊證了。真像紹興農行和中院為張金林侵吞國家貸款資金掩蓋一樣,如果張金林從來沒有同其商量過,那麼合理的結論只能是,農行和中院是獨立的幫張金林挪用國家資金。

3.作惡多端終要現報,貪髒枉法難逃天網

為了繼續掩蓋真相,2002年七月份,紹興中級法院副院長張興苗,授意以四張信用證為溢華與優利高串通,採取虛構貿易背景等手段騙開,「涉嫌信用證詐騙」,將此案移送紹興公安。此後,紹興農行不惜行賄紹興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長金香富。金懷著不可告人之目的,兩次帶紹興農行人員來寧波找王繼英詢問案情,並親口告訴其丈夫,優利高是受害人,收受紹興農行4000元現金,即改口溢華與優利高涉嫌信用證詐騙,於8月20日,將王繼英帶至紹興以後拘留。其後三次向她丈夫索要25萬元現金,並轉告如繳了25萬,可以考慮取保候審。被其丈夫拒絕後,竟威脅:「如果不交會被判得很重」,並以「情節嚴重,拒不繳贓款」為由,不予取保(附件十三)。金本人於去年被查遭公安內部處分,但其枉法誘供的不實書證,卻仍被用來陷害王繼英,這是極不正常的。現任紹興市外經貿局局長的陸連生證實,1999年12月13日縣長召開協調會時,紹興農行沒有提出過溢華騙開信用證,相反還共同協調溢華的還款計劃。

而紹興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幼卿,在王繼英尚未被逮捕,即表示王繼英已承認了「信用證詐騙」,到9月24日果然遭紹興市檢察院批捕。經親屬向省人大,省公安廳,和省檢察院申訴,王幼卿又授意市檢察院移送到越城區檢察院審理,以保證二審能在張興苗的操控之中。經兩退兩補,「詐騙」罪名又莫須有改成了「偽造金融票證罪」。其間,王家屬曾以王繼英病況嚴重,向市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被王幼卿以其家屬在四處申訴而予拒絕。

胡雲明被拘留後,由熱電廠出面,向公安交納三十萬為其取保候審。結果,胡並沒有保出來,換來的是越城區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兼判了熱電廠可以不負擔保責任。如果再加上十八萬,就夠十八位幹部把整個熱電廠買下來了。

但惡有惡報,就待時候到。去年八月,紹興日報報導:張金林原係紹興市越城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現經審查查明,1996年底至2003年1月,張金林利用其擔任皋埠鎮鎮長、鎮黨委書記職務的便利,多次收受工程項目經理、下屬企業負責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18,360元,美金2000元。其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繼張金林因受賄13萬餘元被當地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後,曾是張金林前任的紹興縣原副縣長李越明在1994年至2003年間,利用擔任紹興縣皋埠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之便,受賄合計價值人民幣27.7萬餘元,被判出有期徒刑。今年三月二日的《民主與法制時報》(附件十四)揭露,就是這個認定優利高公司「涉嫌信用證詐騙」的判決書的作者-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胡偉,因與收受原被告賄賂的不法律師勾結,經受害者舉報,被紹興市檢察院拘捕。

4.保護腐敗非法就是法也;嫁禍無辜無罪可以罪之

紹興市兩級法院,為了保護張金林挪用國有資金,轉制私分國有財產的行為,不惜濫用執法權力。紹興法院在其判處胡雲明「信用證詐騙罪」和王繼英「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判決書中(附件十),首先以「溢華公司故意隱瞞其與優利高公司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為由,判處其與紹興農行開立信用證的民事合同無效。卻只字不提紹興農行非法扣去溢華公司還信用證款258萬。

就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而言,信用證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紹興農行開立的信用證都是光票信用證,而冠名跟單信用證,是脫離貿易的的融資信用證。按照農行規定,紹興農行無權開立光票信用證,但為了幫助溢華公司融資,就把光票信用證偽造成跟單信用證。信用證中明確表明溢華公司只需出具收貨收條,不需要貨物。作為專業辦理國際結算的國有商業銀行,這些最基本的結算業務知識是不可能誤會的。

根據檢察院提供的胡雲明證言,當時溢華公司因沒有資金交存保證金而無法開證,紹興農行主動為其貸款解決「200至300萬人民幣」交存保證金。由農行將資金從溢華的存款戶轉存到溢華的保證金專戶,完成了開證操作。五月開始至八月份,紹興農行完全按照與溢華商量好的方案,幫助溢華接連開出六筆同樣金額『以新還舊』的遠期信用證。紹興農行對於自己開出的不要貿易的信用證可以說「不知道沒有貿易」?

接著,以「擔保單位紹興皋埠熱電廠對其擔保的主合同是由溢華公司騙開的事實並不知道」為由,判處熱電廠為溢華開證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卻不提溢華的董事長同時又是熱電廠的副董事長和董事。也不提判決書中已引用當事人物張金林「紹興農行是知情的」證言。甚至故意隱瞞胡雲明書證寫得明明白白的,張金林挪用溢華公司還優利高的300萬元事實。《民主與法制時報》引用上海社科院法學所教授林蔭茂指出,「即使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單位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這樣作為執法部門的紹興法院就全面的為張金林侵吞私分國有資金的事實制定了法律依據。

紹興法院將本案判定為溢華公司和優利高公司單位犯罪。而作為鎮黨委書記的董事長賀曉明與張金林,也是溢華公司信用證案的主要決策者卻沒有責任。胡雲明只是經辦人。刑法規定單位犯罪,作為法人和責任人都應承擔責任。

紹興法院將本案判定為「信用證詐騙」,但此案卻沒有受害人。故意迴避紹興中級法院二OOO年判決書作出認定:「被告(紹興農行)與受益人優利高公司間形成票據上的法律關係。」迴避紹興中院,寧波中院和浙江高院作出的優利高的資金與信用證無關,優利高是紹興農行的債權人的已執行判決。優利高理應是本案的受害者。而檢察官在法庭上居然說,「紹興農行是潛在的受害人」。

紹興法院認定優利高公司夥同溢華公司偽造購銷合同(附件十五),騙開紹興農行的國際跟單信用證。但在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上,根本沒有提出過要農行開跟單信用證。如果按照紹興中院的黃偉取證,溢華公司沒有跟農行商量過開新證還舊證的話,那末,開立跟單信用證用於寧波與紹興的國內貿易,純粹是紹興農行獨立作出的決定。

紹興法院認定因為企業雙方的美元合同而致使紹興農行開出了國際跟單信用證的說法也是不能成立的。早在九八年八月份,溢華已將造成一百多萬美元到期不能付匯,主動將溢華與優利高保稅區外分公司以美元結算融資的做法向紹興副市長及外管局作了書面匯報。外管局復函,並建議溢華向銀行開立承兌匯票來解決資金困難(附件十六)。難道胡雲明是否詐騙是由紹興農行是否知道其向外管局匯報過來決定的?

紹興法院為了否定雙方的國內貿易,製造無貿易背景的假象,甚至不惜捏造刑法條文。判決書以「保稅區視同境外」這根本不存在的法條,構成「內容上的偽造」這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判王繼英有期徒刑3年6個月。而國家外管局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第一條就規定,保稅區是境內。在紹興農行貸款的新建紹興中院法庭上,紹興中院竟將「保稅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屬於進出口貿易」,和「區外分公司作為銷售方,不允許用美元結算」這一完全正常的經營行為判成犯罪,以造成紹興農行「誤以為溢華公司與保稅區內企業確有貿易關係,。。。開立了受益人為優利高公司的國際跟單信用證」為由,維持原判。這等於將千千萬萬保稅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天天經營的國內貿易和美元結算,都判定為犯罪,而隨時會被罰判。

紹興法院以紹興農行誤開立了國際跟單信用證,而將紹興與寧波的國內貿易認定為進出口貿易更是近乎荒誕了。無論是購銷合同還是紹興農行的信用證,均由海曙區優利高公司簽訂和銀行通知,貨物也是栽明從寧波用卡車運輸至紹興,沒有任何細節涉及保稅區。難道國際還是國內貿易的性質,是由紹興農行開出的是不是跟單信用證所決定的。

紹興法院認定優利高公司出具了「商業發票」和裝箱單,是偽造了金融票據。但無論是雙方的購銷合同和優利高出具的發票,均沒有冠以「商業」字樣,裝箱單根本沒有金額,何以是「商業發票」和「金融票據」呢?要求商業發票的只有紹興農行的信用證,而紹興農行口口聲聲按照國際慣例辦理,在優利高公司提交發票時,為何不因單證不符,加以拒絕呢?難道法院可以隨意改變證物的性質(附件十七,十八)。根據越城區法院的判決書,「溢華在佔有信用證項下資金後,並未按照與優利高的約定將款全部用於自行購貨,而是將部份用於還貸發放工資等日常經營。」足以證明優利高公司和王繼英本人的無辜了。

本案自始至終沒有傳喚過一個證人,所有證人證言均由公檢法暗箱操作。在最後庭審,紹興中院法官又親自提交了紹興農行黃偉的偽證,來否定所有事實證據。

針對本案王繼英是否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去年九月三十日《民主與法制時報》發表報導,引用復旦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鴻高教授認為,本案判決書中很多提法值得商榷,比如「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以外的另一文件。銀行不受合同的約束,也沒有審查合同真實的義務」。《中國農業銀行國際結算信用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各級經辦行要嚴格控制開立不能控制物權或物權效用較低的信用證。」所謂物權,即信用證隨附跟單之一的提貨單。溢華「以新還舊」的信用證,均沒有提貨單,而法院認定的僅是溢華的收貨收據。該「收貨收據」在信用證跟單中沒有任何地位,在法律上也沒有任何意義。《刑法》第177條所指的偽造金融票證,是偽造信用證或者隨附的單據,文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主編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一書中解釋:「所謂隨附單據文件,主要有運輸單,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三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信用證隨附單據中的商業發票只能是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的財稅發票。本案中王繼英提供給銀行的只是本公司打印的發票,裝箱單,及溢華的收貨收據。所以,本案中的信用證也可稱為光票信用證。王繼英即使偽造了這些單據,也不符合刑法177條所稱的金融票證」。實際上,在本案中唯一偽造的金融票據恰恰是紹興農行非法出具的名為『跟單』實是光票的信用證。

本案主要責任人是皋埠鎮黨委書記兼溢華董事長張金林,勾結紹興農業銀行違法違規,提供虛假保證金,開立沒有貨物的信用證和虛假承兌擔保,指使長期虧損的溢華公司向寧波一家企業融資,蓄意謀取銀行資金,用以侵吞私分。公司倒閉,紹興農行本可以依法墊付付款,向擔保熱電廠追索,避免銀行資金的損失,卻反常的配合張金林,違規把企業的保證金連同存款扣去,拒不還款,使其侵吞國資得逞。進而串通公檢法隱藏擔保資金,造偽證,做假證,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濫用職權,使這種害國害民的腐敗行為合法化,甚至不惜傷天害理的綁票陷害債權人王繼英。實在是良心黨心喪失殆盡。

附件:《民主與法制時報》2003年9月30日發表報導
//www.mzyfznews.com.cn/gb/node2/node17/node18/node20080/node20083/userobject1ai291621.html

農行欠債不還反告官 債主索債不成被判刑
——紹興市一起信用證詐騙案引發專家討論

本報專稿/記者印嘉珍

寧波保稅區優利高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優利高)系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王繼英。

紹興中外合資浙江溢華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溢華),法定代表人為皋埠鎮黨委書記賀曉敏,總經理胡雲明。1999年6月,賀曉敏離任,新任皋埠鎮黨委書記張金林為溢華法定代表人。

1996年,溢華資金週轉困難,總經理胡雲明向優利高總經理王繼英借款,經洽談,王繼英不同意直接借款,同意採用由溢華開立90天的遠期信用證給優利高,優利高給溢華進口原材料的方式為溢華解決一定期限的流動資金。幾次正常操作後,因優利高提供的材料不符要求,雙方商定仍採用開立上述信用證的方法,但優利高不再向溢華供貨,優利高憑此信用證向中國銀行寧波市江東支行(下稱寧波中行)押匯,押匯所得資金在優利高扣除1%的手續費後給溢華自行購貨。

但溢華在佔有信用證項下資金後,並未按照與優利高的約定將款用於自行購貨,而是用於還貸發放工資等日常經營。

開新證還舊證的由來

1998年下半年起,由於國際金融發生危機,溢華的銷售也一落千丈,尚有一百多萬美元的遠期信用證到期不能付匯。7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健全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機制和規範操作,下發了《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溢華董事對以前的「名為外貿,實為內貿」的做法感到與外管局的《審核規定》有悖,董事會經研究決定,董事長賀曉敏和總經理胡雲明主動將溢華以前的違規做法向分管外貿的紹興市副市長及外管局匯報。1998年8月5日,外管局書面復函溢華,對溢華的違規操作提出了批評,並建議溢華向銀行開立承兌匯票來解決目前的資金困難。

為此,溢華商請紹興農行貸款,然未果。優利高和寧波中行頻頻向紹興農行及溢華催款。1999年4月10日,溢華向優利高發去傳真稱貸款未果,但與紹興農行商量好了,將用新開的信用證來取代原到期的舊信用證。同月14日,溢華又發傳真給優利高,說明此次開新證的擔保單位也已落實。為此,王繼英曾對胡雲明講,既然與農行商量好「開新證還舊證」,以後開證的一切手續均由胡雲明辦理。由此,「開新證還舊證」的所謂貿易合同均由溢華製作。

1999年4月,溢華已實際停產。

1999年5月4日至6月4日,紹興農行連續開出四張遠期信用證,每張金額均為333920美元。四張信用證的金額總數為溢華至5月4日前應向紹興農行付匯的原到期信用證的總金額加利息1335680美金。該四張信用證均為無貿易背景,即「開新證還舊證」。但溢華仍無錢支付到期的信用證。

1999年10月,王繼英與律師一起去紹興農行催款,紹興農行行長拒絕承兌,並說這四單信用證均沒有貿易背景,屬虛開信用證。

1999年12月13日,紹興縣副縣長陸連生召開協調會,協調該四單到期信用證的還款事宜,參加協調會的有紹興農行副行長張淑卿、支行長袁忠鉅,皋埠鎮黨委書記兼溢華董事長張金林、溢華總經理胡雲明。協調結果為,第一單信用證由溢華自行解決,第二單信用證由農行貸款給皋埠電廠,再由皋埠電廠解決,第三單信用證由農行和縣政府籌措,第四單信用證請優利高幫助解決。由於第一筆該由溢華解決的資金被董事長張金林挪作他用(張金林已被逮捕),導致以後三筆還款計劃落空。

三起民事訴訟

2000年,寧波中行向紹興中級法院起訴,要求紹興農行立即償付四張已到期的信用證本金及利息總計美金1462446.27元。紹興中院以四張信用證的受益人為優利高,寧波中行主體身份不合格為由,駁回了起訴。同年8月,寧波中行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駁回上訴。

2001年1月5日,寧波中行向寧波中級法院起訴,要求優利高償還四張信用證的金額。寧波中院判決優利高償還寧波中行本金及利息折合人民幣12053110.1元。2001年4月,寧波中院對王繼英的房產進行執行。2001年6月25日,寧波中行代位優利高,再次起訴紹興農行。紹興中院以係爭四張信用證為溢華與優利高串通,採取虛構貿易背景等手段騙取為由,擬將該案移送公安,駁回寧波中行起訴。寧波中行上訴至省高院。2002年3月6日,省高院裁定撤銷紹興中院裁定;指令紹興中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但紹興中院至今未對該案進行審理。

王繼英被判有罪

2002年7月,紹興農行向紹興市公安局報案,稱溢華與優利高涉嫌信用證詐騙,7月6日,溢華經理胡雲明及優利高經理王繼英相繼被拘留逮捕。10月,紹興市公安局向市檢察院移送起訴意見書,以胡、王二人從96—99年虛構貿易背景,騙開信用證38張,總金額達8600萬人民幣,以涉嫌信用證詐騙為由,要求市檢察院依法起訴。後被檢察院退回兩次,2003年5月26日,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以偽造金融票據罪對王繼英提起公訴(胡雲明犯信用證詐騙罪、偽造金融票據罪),同年7月30日,法院以胡雲明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王繼英犯偽造金融票據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另據王繼英的律師所提供的材料反映,溢華前兩任董事長兼鎮黨委書記賀曉明、張金林都證明,溢華「開新證還舊證」的操作方法,紹興農行是明知的。另外,信用證擔保單位是皋埠鎮電廠。當時電廠轉制時,鎮領導考慮到電廠曾為溢華提供擔保,事先已預留了二千多萬元以作將來償付擔保。溢華後任董事長張金林講得更直露:「當時寧波中行與紹興農行打官司時,農行的人還叫胡雲明提供不利寧波中行的證據,並說只要寧波中行輸了官司,紹興農行和溢華就可以都不要付錢。」時任紹興縣副縣長,現任紹興市外經貿局局長的陸連生也證實,1999年12月13日縣長召開協調會時,紹興農行沒有提出過溢華騙開信用證,相反還共同協調溢華的還款計劃。

滬上專家論證罪與非罪

為了深入研究偽造金融票證罪與非罪的界限,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於2003年9月7日組織了來自滬上刑法、票據法、金融法學的專家以及司法系統的司法工作者在上海社科院召開了「偽造金融票證犯罪界限認定」的理論研討會。

針對本案王繼英是否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復旦大學教授胡鴻高認為,本案判決書中很多提法值得商榷,比如「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以外的另一文件。銀行不受合同的約束,也沒有審查合同真實的義務」。《中國農業銀行國際結算信用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各級經辦行要嚴格控制開立不能控制物權或物權效用較低的信用證。」所謂物權,即信用證附隨跟單之一的提貨單。溢華「以新還舊」的信用證,均沒有提貨單,而法院認定的僅是溢華的收貨收據。該「收貨收據」在信用證跟單中沒有任何地位,在法律上也沒有任何意義。《刑法》第177條所指的偽造金融票證,是偽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主編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一書中解釋:「所謂附隨單據文件,主要有運輸單、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三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信用證附隨單據中的商業發票只能是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的財稅發票。本案中王繼英提交給銀行的只是本公司打印的發票、裝箱單,及溢華的收貨收據。這些單據沒有法律意義。所以,本案中的信用證亦可稱為光票信用證。王繼英即使偽造了這些單據,也不符合刑法177條所稱的金融票證。

上海社科院教授林蔭茂指出,即使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單位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們認為,判決書認定擔保合同無效有點武斷。溢華和擔保單位是皋埠鎮的重點企業,鎮黨委書記同時兼任這兩家企業的董事長。對溢華開立無貿易背易的信用證,不能說擔保單位不知情,況且,對如何解決這些信用證項下的欠款,縣長還親自協調過。

一位長期從事司法工作的專家認為,王繼英製作的裝箱單、發票,並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如果要定王繼英的罪,也只能是信用證詐騙,但前提是紹興農行不明知溢華虛構貿易背景。從所提供的材料來看,紹興農行是明知的。《中國農業銀行國際結算信用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第6款規定:「對已經發生銀行墊款的開證企業和在銀行有本外幣不良貸款的企業,在歸還貸款和墊付資金前,嚴禁開立新的信用證。」溢華從1997年底開始就資不抵債,財務狀況惡化,在長達三四年的時間裏,作為開證的紹興農行難道就沒有審查?更何況1999年5月前,溢華已欠下紹興農行一百多萬美金無法償還,而紹興農行在5月到6月短短的一個多月內,又開出了四張數額等同的一百多萬美金的信用證,而總額恰巧又是溢華所欠農行美金的總和,這能說農行不明知「開新證還舊證」嗎?

華東政法學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偉教授認為,本案進入刑事程序,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紹興農行違規操作,其自身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不可推卸;皋埠鎮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同時擔任企業的董事長,政企不分,為溢華尋找擔保單位,協調有關部門為溢華解決信用證問題等等,都是政府行為。現在要追究刑事責任了,溢華的主要領導人卻毫髮不損,弄個具體經辦人胡雲明來頂罪,而寧波優利高的王繼英,為此事欠了寧波中行近千萬元人民幣,房子也被執行,卻還得吃官司。

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扶持企業發展,本無可厚非,但這種扶持行為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為了當地的經濟發展而違規操作,發現問題不嚴肅處理,甚至片面地保護地方利益就不妥了。
(印嘉珍)

//www.mzyfznews.com.cn/gb/node2/node17/node18/node20080/node20083/userobject1ai291621.html
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2003年9月30日《民主與法制時報》登載的題為《農行欠債不還反告官,債主索債不成被判刑》的報導,披露了:紹興農業銀行違法違規,提供虛假保證金,用假信用證和假擔保,幫助長期虧損的紹興溢華公司向寧波一家企業融資。當該公司倒閉,紹興農行要付款時,為掩蓋其違規行為,立即非法佔有企業保證金連同存款,卻拒不還款。經過兩年官司,當省法院裁定其付款,又誣告債權人-王繼英詐騙,並將其逮捕。

這樣的保護地方,誣告債權人的行為竟經過市政法委的討論,有法院,檢察,公安共同參與。因誣告詐騙無犯罪事實,又以莫須有的偽造金融票證罪,再次誣告債權人。檢察機關已查明公安主要經辦人,收受農行賄賂4000元,但其所做枉法證言,卻照樣用來誣告債權人,還進而由局長出面,遊說政府領導,法院檢察,無法可依也要給債權人定罪。

紹興農行不惜行賄執法人員,造偽證,做假證,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目的很明確,是為了掩蓋其失職瀆職。但這些執法人員,敢冒如此大風險,為了甚麼?難道是因為銀行的案子有百分之十的獎勵?或僅僅是因為自己子女在紹興農行,就可以黑白顛倒?這樣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文明古邦的紹興,發生在法制社會的今天,實在令人目瞪口呆,不能不引起輿論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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