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七億才判三年 喻華峰十萬判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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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訊】(亞洲時報田鏡六月三日報導)中國上海法院近日審結周正毅案,上海商人周正毅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虛報註冊資本罪名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周正毅案的判決立即引發外界聯想到南方都市報前總經理喻華峰以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一案。可議之處是,喻案涉及金額才十萬元(人民幣,下同),而周案涉及金額卻高達七億元。

據新華網報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6月1日對被告單位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正毅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虛報註冊資本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書指出,對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三百萬元;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對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新華網引述案情指出,經法庭調查,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於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間,指使他人透過融資方式,集中鉅額資金,連續買賣或者不轉移股票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徐州工程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持股量最高時佔這一股票流通股的95.93%,導致這一股票價格上漲402%的異常波動,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有關檢察官員還指出,周正毅於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間,採用將虛增的7億餘元人民幣資本公積金轉為實收資本的手法,使用虛假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把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從人民幣1億元增至8億元,虛報註冊資本人民幣7億元。

周正毅案的判決,在中國引起十分熱烈的討論,也讓外界聯想到較早時發生在廣東的南方都市報案件。

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3月19日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原南方都市報總經理喻華峰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沒收財產5萬元。

據法院判決書指出,2001年6月,被告人喻華峰與南方都市報其他8名編委,利用管理該筆獎金的職務便利,商議決定,以補發年終獎為名將剩餘的58萬元進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華峰分得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貪污罪。

喻案的判決引發外界很大的關注。設在巴黎的“記者無國界”組織和設在紐約的“保護記者委員會”22號分別發布新聞稿,就廣州當局對“南方報業集團”的喻華峰等人大興問罪之事提出抗議。

記者無國界發言人、亞太部負責人布魯塞爾就曾公開表示,喻華峰沒有挪用公款;他曾經在《南方都市報》的編委中間分發過數十萬元獎金;但是中國許多媒體如今盈利頗豐,分發獎金是慣常的作法。喻華峰送給李民英的幾十萬元是對李所作貢獻的感謝,不是行賄。

布魯塞爾又懷疑,《南方都市報》看來是得罪了廣東領導。他指出:“廣州當局對喻華峰等人問罪的真實原因是《南方都市報》和南方報業集團是最敢講真話,最有偵查能力的媒體。《南方都市報》對非典疫情的披露和對孫志剛事件的報導,在海內外廣受歡迎。總編輯程益中是中國的著名記者。南方報業集團集結了一批優秀的、新型的記者和媒體管理人員;他們的矛頭所向不是中國當局,而是地方官僚的處事方式。”

更加引起爭議的是,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明確指出: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喻華峰案涉十萬元,卻被判了十二年。

有人質疑,周正毅案涉及七億元,喻華峰案只涉十萬元,兩人的判刑,卻剛好和案情的嚴重性相反。這種意見指出,中國當局似乎是可以隨意鑽中國法律的漏洞,以不同罪名起訴,以達到其“政治目的”。

有不少中國新聞工作者認為,關於“周正毅判太輕”,“喻華峰判太重”的爭議仍在中國引起關注。據指出,有關事件對上海和廣東政府的開放形象,已經造成一定的衝擊。(//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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