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3日訊】1、關於清場的合法性
如果僅依據當時中國的法律條文,清場無疑是非法的,因為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授權政府可以採取清場行動。但是,從法制的原理來分析,清場其實是有合法性的。
因為人們之所以組織政府,就是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而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就是這種公共服務之一,當一個地方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壞,政府是有義務使之恢復正常的,因此也就具備了相應的權力,如果政府不行使這個權力,就等於沒有履行其必然的義務,這對政府來說就是失職,是非法的「不作為」。
但是公民行使憲法保障的公民利益時,是很很難避免對社會的正常秩序產生負面影響的,所謂遊行會影響交通,集會也可能擾人清靜,所以如果要絕對地維持社會的秩序,無疑就絕對地扼殺公民的權利,所以政府在其中必須保持一定的平衡,這就是很多國家都有法律,旨在將人民行使公民權利時將,對社會秩序的負面影響有效降低,包括中共也制定了《遊行示威法》,其中的法理依據也就在此。
具體說到六四的清場行動,由於當時的中國沒有一部《遊行示威法》,如果嚴格扣緊法律條文的話,清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非法行動。但是由於在六四之前,天安門的集會已經持續了一個多月,對社會的負面影響雖然當時沒有什麼報道,但我個人觀點,是不可能沒有的。至少各高校正常的教學和科研秩序就被長時間的集會破壞了。所以當時的北京市政府確實面臨一個恢復北京的社會秩序待的問題。因此,從法理上講,六四的清場是有其法律依據的,雖然找不到具體的法律條文。
但是,清場有法律依據不等於動用軍隊有法律依據,軍隊沒有維持社會秩序的責任,沒有責任也就沒有權力,除非有法律授予軍隊以警察的身份,被授予了警察身份的軍人,才有權執行清場任務,其他的軍人,執行清場任何就沒有法律依據;清場有法律依據不等於向和平集會,和平示威的公民開槍有法律依據;清場該用什麼手段,只需要看看臺北市的清場行動就清楚了,多說也無謂。
清場是合法的,但是屠殺是非法的,正如香港的警察長官說得好:「警察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以用拳頭的」。也就是說,政府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以使用過度的暴力的,如果使用了,就是非法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六四當時,示威的公民有任何的殺傷性武器,執行清場的人也就沒有任何的理由使用真槍實彈,而且向著人群開槍。事實上,大量的軍人也是懂得這個道理的,所以他們開槍的時候,槍口是朝天、或者是朝地的,而不是對著人群的,只有少數喪心病狂的屠夫,才將槍口對準手無寸鐵的示威的民眾。
2、抗拒清場是非法的?
如果承認清場是合法的,馬上就會遇到這個問題,既然清場是合法的,抗拒清場當然就是非法的了,但具體到八九年的春夏之交這個特定的歷史時段,事情就不是那麼簡單了。
首先,清場的合法性沒有任何的法律條文支持,只是法理上的推導,所以集會對社會負面影響是否達到非清場的程度,是很難達成共識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採取單方面的行動,是很難不受到示威者抗拒的,措施越強硬,抗拒也越強烈。這是人的天然反應,所謂那裡有壓迫,那裡就有反抗就是這個道理。
其次,如果指責抗拒清場違法,又是根據哪一條法律,按當時的法律體系,示威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範,對於公民的權利,只要法律沒有約束的,就是沒有違法,所謂的「法無明文不成罪」就是這個道理。
誠然,這個方面是存在法律真空的,政府的清場在法理能夠站得住腳,示威的民眾又可以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佔據有利位置,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最好的應對應該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頒布具體的授權,然後再執行清場,這樣,示威的民眾如果還在抗拒,就失去了法律條文上佔據的有利位置。但是喪心病狂的中共領導人,沒有起碼的法制意識,自動放棄了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手段,轉而採用完全非法的行動。
所以,示威者抗拒政府動用軍隊之前,由警察和武警執行的清場行動,並不違法。當時的示威者需要服從的只有法院的判決,而不是政府的任何命令。
第三、即使當時的清場有法律條文的支持,即《遊行示威法》提前在六四之前生效,也不能夠構成示威者在六四的時候抗拒清場的行動為非法行為,因為執行清場的是不具備執法權力的軍隊,而不是有執法權力的警察,除非另有法律授予這些軍人警察的身份,否則,由於執法主體的不合法,執法行動也就不再合法了。
綜上所述,六四期間的示威者抗拒清場的行動,不構成任何的違法行為。
3、北京的《遊行十條》的法律效力
這裡首先要感謝馬悲鳴,是他給我轉來的這個北京市人大出台的《遊行十條》,因為是直接引用他的轉貼,所以我也就不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果有錯的話,那是他的錯,好在只有十條,所以我也將它引用在下面:
《遊行十條》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首都的公共秩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依法舉行的遊行、示威,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護。
第三條 舉行遊行、示威的組織應當在五日前到遊行、示威的區、縣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跨區縣的到市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遊行、示威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路線,並註明組織者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四條 市、區 縣公安機關對於遊行、示威的申請,除違反憲法、法律規定,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以外,應當予以許可。同時,公安機關根據維護交通、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改變原申請的時間、地點和路線,並可提出相應的要求。
人民大會堂、中南海、釣魚台國賓館和首都機場的周圍不許可遊行、示威。
第五條 市、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遊行、示威的申請報告的次日起三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組織者。
第六條 遊行、示威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遊行、示威應當按照許可的時間、地點和路線等條件進行。
遊行、示威的組織者,應當負責維護遊行、示威隊伍的秩序。
遊行、示威不得擾亂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
遊行、示威不准攜帶和使用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遊行、示威不得擾亂治安、妨礙交通,不得沿途塗寫刻畫、張貼標語,不得破壞園林、綠地、公共設施。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於許可的遊行、示威,應當負責維護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對於違反本規定的遊行、示威,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勸阻、制止。
第八條 對於遊行、示威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障或者抗拒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首先,這個遊行十條不是法律,而是規定,用北京人的叫法就是「王八屁股」(龜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市人大是有權制定類似的規定,法律上的名稱叫作地方性法規,其法律效力自然在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之下。但無權制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法律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這是中國這樣的中央集權國家的國體所決定的。
其次,地方人大的立法行為,應該是有法律的依據,所以在它的第一條中,明文寫著「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但是,它沒有指出依據的是哪一部法律,因為當時的中國,沒有任何的法律可以作為它的依據,所以它只能夠含而糊之,聲稱依據法律,而不能明確地指明依據哪一部法律,這就是它的法律效力的致命傷,因為它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憲法沒有授權北京市人大制定這樣的法規,也沒有授權任何地方人大制定這樣的法規,因此,從它一出台開始,就是非法的,沒有法律效力。
第三,在法理上看,《遊行十條》限制了公民權利的行使,在中國這樣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中,是不允許任何地方立法機構做出這樣重大的立法行動的。後來制定的《行政處罰法》中有明確的條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夠有法律設定」,就是依據這樣的法理制定出來的。限制公民遊行示威的限制,是否也構成了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呢?我個人認為,已經構成,因為人身自由的範圍比遊行示威的自由還要寬廣,不要將限制人身自由理解為拘禁,因為拘禁已經是剝奪人身自由了,而不僅僅是限制人身自由了。
第四、這個北京人大出台的規定,只授權公安對沒有經過批准的遊行示威進行勸阻各制止,對於抗拒的,也只授權公安和司法機關做出處理,沒有授權軍隊來做這些事,因此,即使這個「王八屁股」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夠為六四鎮壓提供任何的法律依據。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