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9日訊】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法規審查備案室,審查全國各位階法規是否違憲。對於這一舉動,是受到各方面歡迎的。畢竟,在這個長期以來不把憲法當回事的國度,已經有開始注重樹立憲法權威的迹象且付諸行動——像人大常委會這樣的舉動在中共建政以來屬於首次。對於違憲審查,當然不僅僅局限於低位階的各種法律、法規,也應該包括對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各種違憲行爲。下面,是對一起違憲事件的考察。讀者諸君先看這樣的報導:
“2003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舉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胡錦濤以中共中央總書記的名義主持大會,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首先向獲得年度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國家電腦工程技術中心主任金飴濂院士頒發“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隨後,江澤民、胡錦濤等党和國家領導人向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代表頒獎。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在大會上講話,李嵐清副總理在會上宣讀了《國務院關於2002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決定》稱此次頒獎是‘經國務院批准報請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光明日報》2003年3月1日第一版)之所以選擇這一事件,不但是其有明顯的違憲事實,而且是中國高官(中共高層)之所爲!讀者諸君容我慢慢分析。
第一、 這次頒發的獎項,應該是國家之最高獎勵、榮譽。從其頒發獎項之冠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即是證明。頒發國家之最高獎,依法理講其決定權應該是屬於一國之最高權力機關——在目前之中國,憲法規定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頒發的權力——即榮典權是由國家主席來實行的。所以,江仔給獲獎者頒獎,從法理上還是講得通的,有憲法依據——現行憲法有明文規定國家主席有“榮典權”。然而,憲法規定國家主席行使職權的前提條件是:依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的決定。在公權力領域“法無規定即禁止”,江仔並沒有根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的決定而以國家主席之身份給獲獎者頒獎,明顯就是一種違憲行爲!
第二、
第二、這次獎勵大會是由中共中央、國務院舉行的。至於中共中央,由於其是掌權者——不懂規矩且不講遊戲規則,這裏就不置評了。而國務院,是舉行這次頒獎大會的主持者,頒獎是“經國務院批准的”。依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可能具有頒獎權力的規定有這樣兩則:一是對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二是依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如果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授予國務院頒獎權的話。但是,這次頒獎的物件並不是國家的行政人員,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也沒有授予國務院頒發國家獎項的權力;所以,國務院的所作所爲是越權行爲,已經違反了憲法規定!
據此,江仔和國務院的所作所爲是活脫脫的違憲行爲。國家主席作爲國家元首(在目前其爲集體元首的組成部分)代表的是國家,以“國家元首”的名義出現,行動必須是在憲法賦予的職責範圍之內;作爲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更應該是遵守憲法的模範,其舉動應該不能有絲毫的違憲行爲——特別是那種不需要學理上的考究便可認定的違憲事實。但,在此次頒獎活動中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的行爲已經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其行爲在憲法規定之職權中找不到根據。對於這一違憲事件,如果是在實行憲政的民主國家中,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最高權力機關(或具有憲法法院性質的機關)應該宣佈此次頒獎爲無效——理當收回國務院授予各位專家的榮譽和稱號。依目前中國憲法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具有“監督憲法實施權”,所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應該宣佈國務院的舉動爲無效、違法。然後,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總理必須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的質詢。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總理必須爲他們的違憲行爲道歉——如果頑固不道歉的,最高權力機關可以從質詢權引出罷免權,將其罷免。最後,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應由一國之最高權力機關決定並由國家元首授予。在中國,憲法規定決定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爲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無權決定代表國家之獎項及榮譽稱號;中共中央雖然爲中國之掌權者,也不宜做出決定——畢竟國家之勳章及榮譽稱號代表的是整個“國家”,而非“中共”。這一頒獎事件,是各位高官粉墨登場——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副總理李嵐清……聯合演出了一場違憲的鬧劇!作爲國家的領導人,爲什麽他們的憲法修養那麽欠缺?泱泱中華,難道真的是所有人都對這一違憲事件視而不見?
這些國家領導人,雖然大都是學習理工科出身(技術官僚),但是在官場打拼那麽多年,憲法、法律進修課肯定不少上——然而,種種迹象表明他們藐視憲法!這些六、七十歲的“國家領導(老)人”,他們成長在大多數人不知憲法爲何物的時代;工作於多數人——尤其是國家領導人,不把憲法當回事兒的年代;飛黃騰達於“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時代——憲法在他們手中已經是鞏固權力的一大法寶。而由於種種限制,對於這樣的違憲事件人們怎能提出批評?文化管制!沒有新聞自由——不一樣的言路是沒有的。雖然憲法明文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是,這樣的權力缺少實行的保障。人民對權力的監督權,對國家領導、國家機關的批評權、建議權等權力都缺乏起碼的保障,何人膽敢冒“中共之大不韙”指明這些高官的行爲是違憲?誰敢去調查這樣的違憲行爲?!
憲法乃一國之根本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淩駕於憲法之上的權力。對於公權力來講“法無規定即禁止”,作爲公權力行使者的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等部門,更應該是遵守憲法之模範。但諸多事實證明,中國的憲法主要用來限制人民權利(人民的基本權利已經被很多具有“違憲嫌疑”的各種低位階法律所架空)而非限制政府權力,在遵守憲法的表面上,隱含著這樣一個“潛規則”:“黨章高於憲法”“党權高於國權”“官員的權力高於人民的權利”。如果不以身作則遵守憲法,在紀念憲法頒佈X周年的紀念會上大放高調號召人民要模範遵守憲法有何意義?!
行憲政,應從嚴格遵守憲法始。雖然,目前中國之憲法是“傷痕累累”,有時候甚至給人的感覺是“一紙空文”,但較以前來講仍有相當之進步;追求一個“憲政中國”的人們,也理應是遵守憲法之模範——前些日子,有人提出“良性違憲”云云,我是極不贊同的。這是題外話。
話說回來。這起中國高官(中共高層)的違憲事實是如此明顯,他們不但不更正——還要號召人民模範遵守憲法,真是有點“只許高官胡來,不讓百姓違憲”的意味啊。考察中共建政以來的中國歷史,涉嫌違憲的法律、行爲何其多!上級不遵守憲法,卻要強調下級做遵守憲法(法律)之模範,可是他們忘了:
上梁不正下梁歪啊! (完,2004)
源自《議報》151期 //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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