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3日訊】演員如何規避職業風險?劇組是否負有一定責任?
高虎經紀人昨日否認“高虎即將開始鐵窗生涯”之說
曾在內地版《天龍八部》中扮演“虛竹”的青年演員高虎,在青島拍攝《情錯》時將燈光師馮子永撞死,去年3月公安机關以“高虎涉嫌過失殺人”正式立案,經過近一年時間的調查取證,最終檢察机關認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高虎刑事責任。
与此同時,劇組方面已經將《情錯》中高虎的鏡頭全部刪節,并与其解除合約,劇組相關負責人認為這次事件完全是高虎的個人行為。
據中華网6月23日報道﹐很多媒體報道此案已經有了判決結果,但是高虎的經紀人付葳昨日首次向媒體反駁了“高虎即將開始鐵窗生涯”的說法,她表示:“悲劇的發生是因為拍戲使用的車輛剎車系統不合格,并非高虎自己操作不當。作為拍攝道具的面包車,其剎車性能的檢測應當是劇組的責任,他作為演員沒有義務檢測車輛狀況。”
對于高虎目前的狀況,付葳說:“他被關押在青島市第一看守所,精神狀態比較穩定,起初被拘捕時他感到很惊訝很委屈,但目前他只是在反思自己的錯誤,不再抱怨什么。唯一能看到他的就是現任辯護律師王君洪,高虎正在安靜地等待法院開庭審理。”
■事件回顧:高虎意外撞死燈光師
2003年3月23日21時,《情錯》劇組在青島市中山路第一百盛商廈南側人行道拍攝高虎駕車自30米外以每小時20至30公里的速度,駛至拍攝机位前 2至3米處緊急停車的外景戲。但是車輛沒有停住,撞向攝影机并撞倒七八個劇組工作人員,最后車輛撞在人行道路燈處停下,將燈光師馮子永擠在路燈杆上,馮子永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件焦點:高虎是否負有刑事責任?
對于高虎是否負有刑事責任,律師的意見不統一。曾是劉曉慶案件四大律師之一的法學
博士許蘭亭首先提出,高虎究竟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他的過失犯罪是否成立?
北京律協刑辯委員會主任張燕生分析說:“過失犯罪的构成有兩點:一個是自信結果不會發生,疏忽大意導致結果發生;另一個是可以預見結果但是因為大意而導致發生。高虎有沒有預見的義務和應當預見的能力,還要看主觀与客觀的環境与條件。我想當時演員是在演戲的狀態,腦子里想的都是作品,要求他去預見事故是牽強的。他對該事件應承擔責任,但應是民事責任而不构成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教授劉志偉認為:“案件的關鍵在于剎車性能是否失靈的問題,如果說開机之前,高虎已經發現剎車系統有問題,他具備預見意外的能力,就有責任。”
著名制片人魏甬認為:“演員出現事故与劇組是脫不掉干系的,劇組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畢竟演員如果不是演戲,他不會發生這种事故。”著名制片人張紀中表示:“演員是被動的,導演說:開拍,這時應該是現場一切都准備就緒,高虎這時的職責就是演戲,如果高虎沒听導演的,自己開車了,這种情況單說。”
■事件話題:影視行業存在法律漏洞
一、劇組有沒有義務給工作人員上保險?
這次事件暴露出了影視行業存在的漏洞。張紀中說:“我認為高虎事件不能單純套用法律條文,這其實是一起行業事故,而不是犯罪。影視行業有特殊性,法律條文很難充分界定事件發生的環境与具體情況。劇組拍攝一部劇隱含著很多風險,像我拍武俠劇就有大量高危險的動作,我記得拍《水滸傳》那年,一位演員爬到了七八米高的懸崖上時,鋼絲突然斷了,事先我們還試過鋼絲,但很多事是劇組無法控制的,幸好演員沒有事,這种事故在劇組里發生的頻率是很高的,我拍每部武俠劇都發生過事故,規避風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各司其職。應該給每位劇組工作人員上意外保險,但目前大多數劇組不上保險。”
演員房斌說:“如果演員自己向劇組提出上保險,一些劇組就會說:‘你耍大牌,擺譜。’演員只好自己上各种保險,究竟劇組有沒有義務給演員上保險?這應該是一個行業規范問題。”
二、誰來承擔演員的職業風險?
演員隨時面臨著各种隱患,如何規避風險,保護自己的權益?房斌說:“我臉上現在有塊很大的斑,去醫院檢查時發現是化妝品鉛中毒,但劇組已經解散了,我都不知道到底去找誰承擔責任?化妝師是受聘人,制片人也是合同制,投資人說根本不是他的責任,那么演員出了問題到底找誰負責?大多數時候演員只能自認倒霉。每個行業都應該有它的規范,現在劇組的人都是流水的兵,演員是投訴無門,演員也應該成立工會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導演顥然說:“演員黃曉明曾經在我的劇組中意外受傷,造成劇組當天停工,損失是相當大的,意外事故是劇組無法控制的。我在美國呆過一段時間,國外拍撞車、槍擊的鏡頭危險性極大,如果出事,應該是由劇組承擔責任的,而且每個責任都非常細化,很規范。演員的職業風險劇組是有義務与演員一起承擔的。國內這個行業不規范,有太多漏洞,像替身的選擇、保險品种,都沒有規定。”
三、劇組出了事誰應承擔責任?
眼下劇組拍攝隨時會發生各种事故,然而很難确定責任人。北京律協刑辯委員會副主任張燕生分析道:“現在劇組大多是臨時性的,拍戲時搭建個班子,戲拍完了就解散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它并不是一個收益單位,因而不具備民事主體的能力,假設說演員造成事故不應承擔全部責任,那么已經解散的劇組由誰來承擔?我認為應該是能從拍攝的作品中獲得最大回報的受益人,而不是其他劇組工作人員,那些拿工資、勞務的普通工作人員沒有義務去承擔責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教授劉志偉說: “影視制作是個特殊行業,通過高虎事件引發的爭議可以看到法律的空白,對此應該作出些具體的規定。”(//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