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0日訊】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萊州市法院的法官將山東省高院再審改判無罪的刑事判決書送達劉洪明,這位已蒙冤三年的農民企業家、人大代表說:「我們的企業已經垮了,現在送來這個還有甚麼意思。」
飛來橫禍
灣頭村電纜廠與淄博市臨淄區塑料加工廠是業務單位,雙方曾有經濟糾葛。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這個廠的負責人韓克剛與當地法院串通,以供貨為名將電纜廠廠長劉建強誘騙到該廠,扣了電纜廠的55000元匯票和一部汽車,劉建強及司機與其爭執,他們竟將司機銬在欄杆上,把劉建強毆打一頓。這一過程臨淄區法院的兩名法官始終在場目睹,但卻不管不問。劉建強和司機被趕回萊州後,臨淄區法院立即寄來扣押該車的裁定,並在未通知開庭的情況下,下達了電纜廠敗訴的判決。更讓人稱奇地是,在判決書中還夾著一封便函,內容是通知電纜廠五日內到該院調解此案,便函的署名人正是本案審判長劉長勝。
當地法院的做法令劉建強感到絕望。他不再相信法院能秉公處理此案,於是傚法臨淄廠的做法,在濰坊市奎文區扣了韓克剛的桑塔納轎車。韓克剛馬上向奎文分局報了匪警,但在接受詢問時也講明了雙方有經濟糾紛。奎文分局明知劉建強等人系因經濟糾紛而扣車,仍然以偵查刑事案件為名介入該案。九九年二月一日,奎文分局刑警劉建強傳喚到萊州市珍珠鎮派出所,灣頭村書記劉洪明、村主任劉洪發趕到所裡想講明情況,爭執中奎文分局的刑警態度粗暴,劉洪明情緒激動,一名刑警喊到,「你老實一點!」上前猛踢了劉洪明兩腳。劉洪明見對方動手打人,上前撕打,但很快就被珍珠派出所的郭所長和劉洪發等人拉開。劉洪明下樓時,臉上、嘴上都是血。劉洪嘉、劉虎成等幾個青年路過派出所,見支書被打,又衝進所裡與奎文分局的刑警廝打,後來群眾越來越多,混亂中奎文分局的四名刑警都不同程度致傷,經法醫鑑定,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
曠日大圍捕
二月二日上午,劉洪明出差去了哈爾濱。下午,萊州市公安局派出三十餘輛警車,三百餘名公安干警及武警包圍了灣頭村。
筆者在灣頭採訪時,這個村的群眾說:解放以來沒見過這個場面,幾十輛車閃著警燈,三百多名公安端著槍、提著警棍把村子封鎖了。幾個人一組挨家挨戶搜,有幾個膽大的群眾站出來評理,被公安一陣警棍打散。有個六十多歲的老太太多說了一句,被兩個公安抬起來扔到冬青樹上。從這天開始,他們每天晚上都要到村裡來抓人,除夕那天,更是出動了100多人,挨戶搜查,灣頭村先後被抓走二十多人。在筆者面前,不少人脫去衣服,露出被毆打留下的斑斑傷痕,紛紛哭訴。
——劉洪發,灣頭村主任,六月十七日被抓,關押五個月。
「那天我正在煙台的一家賓館裡睡覺,進來兩個公安,查看了我的身份證後,把我帶到芝罘區分局,到了晚上,萊州公安就趕到了,他們讓我交待劉洪明的下落,交待組織群眾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我不承認,與他們爭辯,他們就用皮帶、鋼絲繩抽我,幾個人圍成一圈像踢皮球似的,踢得我在地板上滾來滾去。」
——劉建強,電纜廠廠長,二月二日被抓,關押九個月。
「五六個公安用電棍和橡膠棒拷打我,要我承認動手打過濰坊的公安。我沒有打,當然不肯承認。他們就棍棒交加,輪番著抽打我,我幾次被打得昏死過去。第二天,他們又把我送進看守所,我整個20個小時沒吃過飯,喝過水。但他們不管,當時氣溫零下20oC,他們讓我光著腳蹲在水泥板上,十幾個警察輪流著用電棍電我,用橡膠棒打我。第三天,他們又把我從號子裡提出來,剃光了頭,向我頭上澆冷水,我當時凍昏過去。醒來時,一個公安又把警棍伸進我嘴裡,讓我含著。他們到後來,已經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變著花樣折磨我取樂了。我出獄後,落下一身傷疤,至今一聽到警笛響,就心驚肉跳。」
——劉建軍,灣頭村村民,二月二日下午,在公安人員抓捕群眾的現場,他撿了塊石頭放在衣兜裡,被攝像機錄下,二月十日被抓進派出所。
「公安要我把兩隻胳膊伸直舉高,兩腳尖撐起站立,腿不能哆嗦。這種姿勢時間一久我確實受不了,哆嗦了一下,一名公安上前朝腰踢了兩腳,我當場被踢趴下。這名公安又把我拉起來,繼續保持那種姿勢站立,再哆嗦,就打耳光。開始是一兩個人打,後來每個進屋來的人都打,有幾個還用茶杯盛水從我衣領倒入,大冬天的整個身體一片冰涼。他們一邊折磨我,一邊叫我叫他們「爺爺,」「公安局爺爺,」我只能按他們的要求,失去人格地叫他們。最後,我家屬從鄰居家借了200元錢,交了罰款,我才被放回家。」
——劉雲茂,灣頭村村民,二月二日下午,公安人員將六十六歲的老太太李書華扔到冬青樹上時,劉雲茂看不過眼,上前扶了她一把,為此被抓。
「當時,幾個公安突然圍住我,把我向警車上拖,我懷裡抱著女兒,他們奪下來扔向人群。在車上,我被壓在座位底下,有一個公安掐住我的喉嚨,我喘不上氣來,怎麼到的拘留所也不知道。
在拘留所,公安用衝鋒鎗柄搗我的鼻樑,抽我的嘴吧,打得我鮮血噴湧,他們還用兩根電棍在我胸前胸後連續電擊,逼著我叫他們爺爺。這樣折磨我們還嫌不過癮,又讓我脫下鞋來,把腳放進冰水裡……
我的鼻樑被打斷,嘴角撕裂,全身上下傷痕纍纍,至今不能幹重體力活。」
——崔平芹,女,灣頭村村民,二月二日看到許多群眾被抓被打,上前懇求公安人員,被錄了像,二月十一日深夜被抓:
「那天晚上,公安先後三次翻牆進入我家,亂搜亂翻,抽屜、櫃子全拉開了,我說『抽屜裡還能藏著人嗎?』他們就把我拖上警車,讓我跪著,用腳踢。我被他們關進派出所的一間小屋裡,一個公安說:『婦女怎麼的,不老實我們一樣修理』。」
——吳淑月,女,灣頭村村民,二月九日被抓。
「劉典珠被七八個公安打地在地上滾來滾去,我實在看不下了,就上前攔他們,公安一邊罵一邊用橡膠棒抽我的頭。我當時正值小產,身體非常虛弱,誰知被錄了像,第二天抓進派出所,七八個公安像踢皮球一樣踢我,逼我叫他們『爺爺,』『親爺爺。』我始終不叫,也不交罰款。這些公安欺負我一個流產的婦女,他們連禽獸也不如!」
懸賞通緝
從二月五日起,萊州市公安局在萊州電視台上發佈通緝令,懸賞三萬元抓捕劉洪明等人。高額懸賞,電視通緝,在萊州歷史上,這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劉洪明一下子變成了窮兇極惡的江洋大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在哈爾濱市一家賓館,劉洪明、劉典俊正要出門,幾十名頭戴鋼盔、荷槍實彈的刑警、武警破門而入,二人被按到在地,槍口頂上腦袋,劉典俊甚至被戴上兩付手銬。二人被帶到哈市公安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哈爾濱市警方竟命令他們交出所帶槍支!原來,萊州市公安局為了騙取哈爾濱市警方協作抓捕,竟然謊稱劉洪明、劉典俊二人是持槍殺人的在逃犯!二人自然無槍可交,哈爾濱市警方向萊州警方提出抗議,惱羞成怒的萊州刑警抓住劉典俊的頭髮往暖器片上碰,「他們像踢足球似的,用大頭皮鞋踢我的腦袋,我當時就被打蒙了,被送到看守所才醒過來,身上已經沒有一塊好肉了。」劉典俊出獄後經法醫鑑定,脊椎骨被打斷三節,終生失去勞動能力。
劉洪明被捕後,奉市委某領導指示,檢察院查了灣頭村六個企業的幾麻袋帳冊,讓人失望的是,檢察院沒有查出任何問題,反而得出結論:由於村裡與劉洪明簽了承包合同,投資也是他個人出的,這些企業實際上是戴著紅帽子的私人企業。(劉洪明出獄後,根據法律規定把企業轉了制)。
在查帳過程中,檢察院瞭解到劉洪明作為支部書記,工作粗暴,有打人罵人現象。於是,起訴書中指控: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份至一九九五年秋,被告人劉洪明先後對劉芳麗等十七人辱罵毆打,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劉洪明看到這項指控哭笑不得。他說,「乾脆說我是強姦犯算了,不就是想臭我嗎?這種指控連法官也覺得太過份,最後判決認為指控劉洪明犯流氓罪,缺乏犯罪構成要件,不能成立。
有罪判決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萊州市人民法院對劉洪明等七人做出一審判決,除指控劉洪明流氓罪、劉洪發包庇罪法庭未予認定外,檢察院指控的劉洪明等七人犯有妨害公務罪,法庭認定成立,並據此判處劉洪明拘役了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劉建強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劉典俊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劉洪嘉、劉虎成、劉斌免於刑事處分。然而至此時,劉洪明、劉典俊、劉洪發已被關押四個月零十天,劉洪明、劉洪發距刑期屆滿不足20天,劉典俊不足50天,劉建強被關押八個月零二十五天,超過刑期兩個月二十五天。判決書卻還有給他們緩刑半年到一年。讓人看不懂這是仁慈的寬大還是變相加重懲罰,因為從理論上講,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重犯新罪,要撤銷緩刑,重新收監執行原判,前面羈押的時間也就抹掉不算了。劉洪明、劉洪發差二十天到期,劉典俊差五十天到期,劉建強已經超期,但他們卻要再接受半年到一年的考驗。
劉洪明的律師在申訴材料中對判決書做了如下剖析:
法院判決認定了臨淄廠非法扣車,臨淄區法院又對車進行財產保全使其形式上合法化後,劉建強等人遂扣了臨淄廠韓克剛的車輛,韓克剛向奎文公安分局報案,但言明雙方有經濟糾紛這些基本事實後,又認為,「被告人劉洪明、劉建強……明知是正在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以暴力手段阻礙,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均構成妨害公務罪。」
這一認定違背法律規定,純屬主觀歸罪;
第一、奎文公安分局干警不是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基本前提是,行為人妨害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本案奎文公安分局的幾名干警並非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是非法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公通字[1992]50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凡屬債務、合同等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萊州法院判決中也認定韓克剛在報案時已言明雙方存在經濟糾紛,然而奎文分局違背上述規定,仍然介入了這起糾紛,這就使其執法失去了合法性,談不上依法執行職務;劉洪明等人妨害公務也就失去了前提。
第二、劉洪明等人沒有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村支書劉洪明、主任劉洪發去萊州途中,接到珍珠鎮派出所電話,即電話通知劉建強到派出所說明情況,回村後得知是劉建強未去,又和劉建強一起去派出所,意在講明情況並闡發自己的觀點。鑒於雙方互相發生扣車事件,作為電纜廠主管領導的村書記、主任與廠長劉建強一起反映情況是完全正常的,合乎情理的;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洪明糾集劉建強等八人竄至珍珠鎮派出所院內干擾公安干警執行職務,並對公安干警拳打腳踢,完全是「慾加之罪」,因為劉洪明既不存在干預公安人員執行職務的動機,也不存在糾集他人的事實:(其他群眾是路過派出所時發現發生打鬥才參與的),萊州市法院已經查明這一基本事實,但卻在劉洪明沒有主觀故意的情況下,為其定罪,不能不令人困惑。
第三、劉洪明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發生撕打系奎文分局公安干警首選動手打人引起,劉洪明過錯甚小,更談不上犯罪。
劉洪明、劉洪發、劉建強等人在反映情況時,由於奎文分局的干警未介紹身份,劉洪明等人誤認為對方是臨淄的公安干警搞地方保護,非法插手糾紛,火氣未免挺大,談話不夠冷靜,奎文分局干警竟然首先動手,猛踢劉洪明兩腳,劉洪明還手,引發打鬥,這一事實,萊州法院已基本認定,只是對公安干警的行為進行了淡化處理,(猛踢兩腳已變為「觸了一下」,劉洪明出庭受審時,身上尚有傷)。但不管如何掩蓋,改變不了公安干警首先打人的事實,劉洪明在被打的情況下還手打了一個公安干警一耳光,這一行為即使有過錯(難道打不還手才算無過錯嗎?),也甚為輕微,(與公安人員執法犯法孰輕孰重,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應明白),怎麼能談上犯罪呢?
一九七九年《刑法》第十條,新《刑法》第十二條均明文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劉洪明被打後還手,打了公安干警一耳光,這一行為充其量是有過錯,根本構不成犯罪。萊州市不少群眾在劉洪明被定罪後,紛紛議論:「公安打人是執行職務,老百姓還手是妨害公務,這道理哪裏去講?」一語道破了判決的非公證性。根據以上分析,劉洪明等人沒有妨害公務的動機,其行為顯著輕微,達不到犯罪的程度,根本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萊州市人民法院的判決,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完全錯誤的。
省高院提審改判
原審宣判後,劉洪明等七人均沒有上訴,判決生效後,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省高院經再審認為:
「萊州市電纜廠扣壓淄博華孚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桑塔納轎車,系由於華孚塑料廠首先對萊州市電纜廠扣車、扣人、扣款所引起的經濟糾紛。濰坊市奎文公安分局明知雙方是經濟糾紛而以偵查刑事案件為名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案件,違反了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政法(1993)27號《關於政法部門嚴肅紀律嚴格執法的通知》第九條,即「不准越權辦案,嚴禁政法部門越權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其行為不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所進行的公務活動,因而不具有合法性。萊州市公安局同樣違反上述規定。劉洪明等七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因而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劉洪明等人申訴有理,應予採納。」該院據此依法撤銷了萊州市人民法院的(1996)萊州法初字第204號刑事判決,改判劉洪明、劉洪發、劉建強、劉典俊、劉洪嘉、劉虎成、劉斌無罪。
冤向誰訴
冤案的背後
讀者也許要問,為了一件平平常常的經濟糾紛,萊州市的公檢法機關為甚麼要如此大動干戈,致一個優秀的企業家、人大代表於死地,把一個好端端地經濟強村搞得如此凋蔽、荒涼、面目全非呢?筆者在採訪中,讀到灣頭村村民袁占美寫給上級領導一份情況反映,道出了其中緣由:
「我叫袁占美,女,現年44歲,珍珠鎮灣頭村村民。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我下班回家,路過煙濰路口,被一輛黑色轎車撞倒,昏迷不醒,後被送到萊州市中醫院,因為缺乏床位,在醫院走廊裡停放了一天一夜。撞傷我的司機和隨車的廠長去市委找到主要領導(該領導與其有親屬關係),這位領導派他的秘書到醫院,要求交警放行肇事的車輛,我們灣頭村黨支部和我的親屬認為傷者沒得到治療,不能放車。這樣,便得罪了這位領導。九六年二月二日我村與臨淄經濟糾紛案發生後,這位領導為洩私憤,指示公檢法機關對我村開始了大規模報復行動……。」
僅僅是因為一件交通肇事案件沒有照顧這位父母官的臉面,灣頭村落得七人被判,二十多人被抓,上千萬企業財產毀於一旦。
採訪至此,筆者不禁一陣陣頭皮發麻,後背發涼。記得有位學者說「在我們的司法制度中,有一個巨大的灰色地帶,有一只強有力的看不見的手,它在司法之外存在,它不進入司法程序,卻能左右司法的命運。這種存在,讓我們沒有安全感,讓我們悲哀。」灣頭村的這個案例是對這句話的最好的證明。
採訪快結束的時候,筆者在療養院見到了本案的主人翁劉洪明,他目光呆滯、神色淒然,不願談論任何涉及到案子的話題。醫生說,他的精神已受不了刺激,不敢回憶那段慘烈的往事了。筆者建議他申請國家賠償,他的律師引述英國哲學家培根的話說,「『一次錯誤的判決有甚於十次犯罪』,灣頭村的這件案子是某些黨政官員和司法人員故意製造的大冤案,它傷害的是人民對國家法制的信念,這是多少金錢都賠償不了的!」
據悉,此案雖已過去五年,不少媒體包括《法制日報》也進行了報導,但是,萊州市公檢法機關至今拒絕給本案的受害人國家賠償,刑訊逼供、枉法裁判的公安、司法人員沒有任何人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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