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9日訊】獨立中文作家筆會會員劉水先生于2004年5月2日被廣東省深圳市南園派出所警察拘捕,5月3日羈押在深圳市西麗收容教育所,至今未獲准接受親友探視。据媒體報導,劉水先生已被深圳市公安部門裁決以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收容教育兩年的處罰;這是自他于1989年因在蘭州參加學生運動被判“反革命宣傳組織罪”受刑一年三個月以來,三十六歲生涯中第四次被剝奪人身自由。本會在此對劉水先生再次失去人身自由表示嚴重關注。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安部門限制人身自由的上限是拘留十五天;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處罰主刑限制人身自由的下限是拘役一個月;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處罰必須經檢察院提起公訴并經法院判決;
鑒于深圳市公安部門單方面作出裁決,以“收容教育”限制劉水先生人身自由高達兩年,且不許親屬探視;
鑒于劉水先生在此之前三次“因言獲罪”的經歷,尤其是曾有被深圳市公安部門以沒有“暫住證”為借口根据《城市流浪人員收容遣返辦法》(去年已被國務院廢止)收容和罰款的經歷;
鑒于劉水先生近期連續發表批評當局尤其是公安部門違法亂紀的文章,不久前曾向本會負責人表示過他感覺到隨時可能再次“因言獲罪”被捕的危險;
本會認為,深圳市公安部門的裁決,無論是基於何种根据和理由,都有違以上法律和條例所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劉水先生受憲法規定保障的公民基本人身權利已遭嚴重侵犯;
本會為此向有關當局要求如下:
一、如果劉水先生确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深圳市公安部門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取消“收容教育兩年”的處罰,在十五天以內恢复劉水先生的人身自由。
二、如果劉水先生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确實嚴重,深圳市公安部門認為必須從重對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超過一個月的處罰,應該嚴格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确保劉水先生作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權利,尤其是得到律師幫助和經過法庭公平審判的權利。
三、如果劉水先生并無違反治安管理或任何其它違法行為,深圳市公安部門應該立即無條件地予以釋放。
四、如果還象前三次那樣,由於不容劉水先生的批評言論或政治觀點,對其羅織陷害,致使深圳市公安部門以違反治安條例予以懲罰,事涉執法者違法,主管部門應該立即糾正,并追究違法者的相關責任。
五、在劉水先生被關押期間,深圳市公安部門應該保障他的其它不受剝奪的各項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
國際筆會獨立中文作家筆會獄中作家委員會
2004年5月8日
于瑞典斯德哥爾摩
本聲明除向媒體公告外,
主送:深圳市南園派出所、深圳市西麗教育收容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司法委員會、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
抄送:國際筆會獄中作家委員會、國際筆會“中國网絡”各分會、國際特赦組織、聯合國人權委員會。(//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