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6日訊】六年前開始,福建的黃培中先生每個月都得往莆田市的城廂區法院跑上三、五趟。三年來,他變成每月一次(15日的院長接待日)在市中級法院和區法院之間奔 波。2003年12月9日《福建日報》以《如此執行對不對?》在拍案惊奇欄目披露。最近筆者再次跟蹤后不禁要問:執行難究竟是——
無法執行,還是執行無“法”
事情的起因很簡單。1998年1月6日,蔣某与蔡某承包了莆田縣“瀨榜公路”華亭段工程。因年關缺資金發工資,蔣某向黃培中的妻子陳麗麗借款 93000元。三個月的借款期限滿后,陳多次催討未果。同年10月陳委托丈夫,向區法院申請《支付令》。兩個月后,法院 以《民事裁定書》開始對蔣某強制執行。
區院執行中查明:蔣某与蔡某某合伙的“瀨榜公路”工程尾款正在審計。1999年11月,區院以《協助執行通知書》,分別要求莆田縣(現為荔城區)交通局先 行辦、莆田縣華亭鎮財政所合署辦公的瀨榜公路指揮部,對該筆 款項予以協助扣留、提取。
法院強制執行,扣留、待提取意味“瓮中捉鱉”。黃先生充滿了緊張与期待。他一個月至少3、5趟跑區法院查問消息。2001年9月,區法院辦案的王法官告知黃:“蔣某的合伙人蔡某某也負債一百多万元,正被市中院執行。因為 市中院近日剛到 區法院了解案情,看能否合并執行。” 1個月后,出乎意料的事發生了——
區院”張网” 中院“打劫”
2002年的新年前,區法院在跟蹤該款的審計結果時方 知:莆田市中院于2001年10月9日從莆田市先行辦把該款25万余元,以蔡某某在“瀨榜公路”“補助”的款名義,全部划到中院!
蔡某与蔣某究竟有否合伙?上下級法院、兩個案件的申請人与被執行人之間的關系究竟怎樣?有否“截取”?因為市、區法院的兩個被執行人都聯系不到,為此筆者就一些簡單的疑問,向莆田市、縣先行辦、和瀨榜公路指揮部采訪——
筆者注意到,市中院 打印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上,“補助”兩字是用手寫補上去的。
2003年11月23日,區法院執行員告訴筆者,25万余元的工程款應當是蔣某与蔡某合伙共有、各占50%。此事實有《詢問筆錄》、瀨榜公路華亭段《竣工決算資料》、《先行 工程工程款決算撥付報告單》 等資料均可佐證。
2003年11月24日,原市先行辦工作的關國柱、陳建華向筆者坦言:”具體的款項本該由瀨榜公路指揮部支付。但是,根据市中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我們是先向縣先行辦、瀨榜指揮部核實后,再由指揮部簽名、蓋章同意,最后才付的款”。
在華亭鎮財政所,具體負責瀨榜指揮部的會計向筆者證實:蔣某与蔡某是合伙承包“瀨榜公路”施工。因為所有的文件、資料、和結算單表,只要有他們其中一個人簽字我們就認帳。1999年10月區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扣留、提取該工程尾款。至于工程尾款的下落,她道出了另一番 經過:—— 2001年 10月,縣先行只用口頭打招呼:25万 余元的工程尾款已被市中院划去了,指揮部應作下撥處理。
對中院提走的25万余元的性質,指揮部与“先行辦”一致認為,那是工程最后的尾款,沒有什么“補助”款。
25次 异議 不听證
獲悉該款被市中院截划后,黃先生對漫長的申訴毫無預感。
經黃先生口頭异議,2002年2月26日,市、區法院的執行員召集 了雙方申請人,進行了一次庭外協商。希望市中院的申請人祖某能退出部分款項,遭祖某拒絕。
從2002年3月開始,每月的15日黃先生成了莆田市中院和城廂區院的“常客”。兩年來書面异議,每月一稿改了27遍。其還分別向最高院、省高院、省、市人大申訴异議,請求“執行回轉”,都石沉大海。2003年4月9日,莆田市人大代表陳某也致函市 中院質詢:“中院与區法院适用執行的法律應該是同等、不相抵触的。但為何同是 申請人,中院一方的利益能得到保障,而另一方卻不能”?希望市中院能核實回答。同樣無果。
說法看“法” 各不同
采訪中,黃先生出示了市中院2003年7月9日的書面答复:“…沒有涉及你實體權利……只能由蔣某向市中院提出异議……所以,不予受理”。
對此,黃先生莫名其妙:“我提出异議、不舉行听證審理,怎么就斷定我沒有實體權 利?蔣某某對該款的所有權,因被區法院強制執行而剝奪!他在市法院怎還有异議權?
可能有上下級的緣故,區法院對筆者的采訪左右為難。但其執行庭的几個法官還是道出他們的苦衷說:我們該做的、能做的都已經盡力了!因為:
其一、有多份證据證明是合伙關系。我們2003年9月4日向莆田市中院提交了要求參与執行分割 的請示報告,一直沒有書面答复。
其二、“截取”明顯錯誤!結算方是“公路指揮部”,區院已經查封。對莆田縣交通局的查封本就是多余的 。這筆是從省、市逐級划撥的。若款從中央划撥,我們該到北京查封嗎?
本案究竟錯在哪里,黃先生的律師打了一個淺近的比喻:既然是蔣与蔡合伙共有該款,其就如同兄弟共有一幢房子的關系差不多。如果哥欠債,難道弟弟的住房份額也該抵償?
就上述疑問,莆田市中院拒絕筆者的采訪。
茫然 后記
2004年新年后的第一個院長接待日,黃先生再次到莆田市中院。筆者听到了這樣的對話。
黃先生:“中院“半道截取”是程序錯誤”。
“ 中院把蔣与蔡合伙共有的該款“獨吞”是實體錯誤”。
“區院向中院要求分割的書面報告已經半年,能給個答复嗎?”
分管院長:“不知道區院來了書面報告。”“錢已經被申請人拿走了,你說我們應該怎么辦呢? ……
至此,筆者不能不悲哀起來:如果律師的比喻沒錯;如果莆田市中院的執行無“法”糾正;那么,今后法院處理類似的合伙或共有關系之債,都可以适用?
執行難 ,這是最新版本嗎?黃先生應該怎么辦?(//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