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7家意外險 截肢理賠8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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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黃姓商人前往中國雲南經商,修車發生意外,造成第一級殘廢,雙腳膝蓋以下均截肢,最高法院昨天下午判決新光、中國人壽等六家公司須理賠七千萬元確定;加上之前國華人壽已理賠一千萬元,總計八千萬元,已創下我國意外保險理賠的最高金額紀錄。

這也是大法官作出五七六號解釋,人身複保險無須告知保險公司後的首件確定判決。

黃家的委任律師黃啟倫指出,黃姓商人出了意外,經過截肢手術救回一命,但是行動不便,身心備受嚴重打擊,又有併發症等問題,病情日益嚴重,已於九十一年二月間過世,才由獨生兒子承受訴訟。

黃姓商人在中國經商,與胞弟前往雲南考察設廠地點,又聽聞該省祿勸縣雲龍鄉少數民族留有頗多玉製飾品,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晚間十一時前往途中,發現車輛有異狀,由於黃某服役軍中曾擔任修車技士,自行以千斤頂撐住左前輪修車,查看車底後準備起身時,千斤頂突然傾倒,造成兩腳遭滑動的汽車夾住並鍘開撕裂。

黃姓商人經其胞弟與同行人士送醫急救,為求保住性命,於是將雙下肢脛腓骨中段以下均截肢,回台灣後再住進中華醫院繼續開刀治療,黃姓商人受此意外取得海基會認證,向國泰、新光、全球、中國、蘇黎世、瑞泰等人壽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遭拒,進而提出民事訴訟。

該等保險公司以黃姓商人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就分別投保多家人壽意外險、旅行平安險,高達八千六百五十萬元,也未就投保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內容告知各家人壽保險公司,認為黃某有複保險嫌疑,該等意外險契約應屬無效,並要求重建現場,以查明意外是否屬實。

經法院審理,由於無法呈現原有地形、取得大陸車輛等,重建現場只有作罷,法院更認為,有關複保險的通知義務規定的適用範圍,應僅止於財產保險,畢竟財產保險是在填補損害,有損害才有賠償,被保險人自不得以複保險變相請求超額賠償,因此才需告知保險公司,了解接受承保前是否保額已超過,評估危險是否過於集中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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