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2日訊】新聞立法,早已經是路人皆知的“老大難”問題,先不說立法有沒有必要性,單單“新聞法”這三個字的概念,就有很多人搞不清楚。
新聞法當然新聞的法,其最根本的一點就是保護新聞自由,也就是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至於有人說新聞立法實際上是限制了新聞自由,我認爲這是對新聞立法的偏見或誤讀,說嚴重了就是歪理,就是無稽之談。一個不能保障新聞自由的新聞法律,就不能叫做新聞法,也不能稱之憲法國家(公民社會)的新聞法。這個新聞的法,頂多只能是粉飾太平、裝模作樣的新聞法軀殼,而不是真正的新聞法。當然,用最明瞭的話概括說,不能保護新聞自由的新聞法,根本就不是新聞法。
在新聞無“法”保障權益的情況下,新聞從業人員怎麽辦呢?是摸著石頭過河,還是甘當一個統治者輿論的工具呢?在一個非常態的體制內,工具是不能不當的,他叫喊叫就喊叫,他叫咬誰就咬誰,讓咬幾口就咬幾口。當然,任何事情,都事無巨細,一手難以遮天,既然有那麽一個輿論工具,有這麽一個說話的玩意兒,有時候自覺不自覺地要擔當起輿論主人的責任,發揮自己是輿論主人的作用,這就叫做摸著石頭過河,雖說喉舌是人家的,但還是有當自己的一次或幾次喉舌的機會的,當仁不讓。有時候,百密會有一疏,當自己擁有一次真正喉舌的機會還是可以大膽放言的的,得寸進尺的手段還是很管用的。
新聞嘛,最基本的判斷不是宣傳什麽就寫什麽,而是客觀真實的什麽就寫什麽,把新聞寫得更真實,更注重細節,就可以讓受衆明白,新聞不是宣傳,新聞就是最新最快的公開的新聞,不但要經得起受衆的考驗,還要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歷史的考驗。
新聞無“法”,僅僅拿新聞道德當標準卻是靠不住的。所以,即使沒有新聞法,實踐新聞理想的新聞從業人員也不能不具備嚴格的新聞識別能力和基本判斷的綜合素質訓練這一新聞準則,也就是說要在自己心裏裝著一部自己的新聞法,能夠做到盡可能地揭示新聞真相,描述基本事實,而不是人云亦云,人家說什麽就寫什麽。只有那些一味不動腦子只會當“吹鼓手”的傢夥,才是十足的假新聞製造者,不但無“法”,而且無“德”。
我認爲,最可惡的是,某些新聞從業人員,不但自己沒有對客觀事實的基本判斷,還擅長把白說成黑,把正說成邪,顛倒是非,甚至連沈默權都不會使用,這就喪失了最基本的新聞從業人員的新聞道德。正如一個法官一樣,如果不能秉公判案,他可以沈默,可以裝聾作啞,但不能製造冤案,爲虎作倀,把正義和公平玩弄於股掌之中,法律並不是黑白交易的私家武器。雖然事實上確實有不少法官把法律當作黑白交易的私家工具,這不僅僅是枉法裁判的事情了,而是充當了助紂爲虐的黑社會老大角色了。
法院助紂爲虐是黑社會老大,而新聞從業人員如果連基本的事實都弄不明白,不能獨立判斷,而是顛倒黑白,人云亦云,弄虛作假,黑白通吃,惟利是圖,那麽這又與黑社會走狗有什麽區別呢?
新聞從業人員,我想都應該保持和堅持自己的獨立判斷,就是對基本事實的客觀判斷,儘量做到公正、公開、公平和透明,做到經得起受衆的質疑和歷史的考驗。當然,對於新聞從業人員來說,最理想的工作環境就是在實現憲政的條件下,通過憲法或新聞法來保障公民憲法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權利。有了這樣的憲政,即使沒有成文的新聞法,新聞自由肯定是可以得到保證的,新聞從業人員和新聞輿論可以在自負其責的情況下行使“第四種權力”,當好民衆的無冕之王,有效地監督政府公開化,透明化,而不至於走向腐敗,走向專制,走向沒落和亡國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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