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24) 有关K-1入境结婚申请绿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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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问题二十四: 我是97年持K-1签证来美的,同年结婚申请了I-485,两年后同美国公民配偶离婚。搬家后没有通知移民局我的地址变更。后又与另一位美国公民结婚。我在查询97年申报的I-485进展时,移民官告诉我在2000年移民局安排了面试,但由于我接不到通知未能出席面试而被拒绝。我该怎么办?

解答: K-1是一种特殊的非移民签证;也可以管它叫半个移民签证。也就是说持K-1入境后,不能延期,也不能转成其他身份。只有在90天之内同为你申请K-1的未婚夫(妻)公民结婚,然后申请I-485调整身份。1986年以后,如果面试前离婚,就会拿不到绿卡;如果面试时未离婚,且婚姻状态良好,就可以至少拿到有条件绿卡。

你的案子还未进展到I-485面试时就己经离了婚,那么即使你没有搬家,或搬家了通知了移民局你的新地址,你并且参加了面试,你的I-485也会被拒绝的。但至少你不至于积累“非法居留时间”(Unlawful Stay)。按照法律, 新的公民丈夫可以为你申请I-130,但你无法申请调整身份,因为你是K-1入境的,如果你离境,那么你就启动了10年不许入境的条款(10-year bar),因为你的身份在2000年误掉面试时就不再存在了。所以,你处于在境内不能调整身份,到境外又有10-Year Bar的境地了。

剩下的一个办法就是申请豁免10-Year Bar,在极少数情况是可以豁免的。其中一个就是如果这个人的直系亲属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小孩,和父母。) 具体的作法是先让你的第二个丈夫做I-130 归类申请,批准后你就可以申请豁免,由移民中心审批。批准后方可离境申请移民签证。

你现在是处于可以逐境(Removable)的时期,移民局可以在任何时刻开始逐境的过程。所以你在做以上的事情时,还要期待移民局不要开始逐境过程。移民局官员曾经告诉我:如果一个外国人是可以逐境的,他们没有选择,必须立即进行这个程序。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我有的像你这样的客户被立即开始逐境,有的等了一两年之后才开始,有的许多年过去了,还没有开始。所以就要看你的运气了。逐境过程开始了,你又多了一层麻烦。如果法官不同意终止逐境程序,而最终使你得到一个逐境的命令。你又是5年不许进入美国,豁免那个5年更难。

就你这个案子,我想说一下“防假婚姻法案”。1986年国会通过了一个法律,不但在婚姻绿卡面试时婚姻要存在,而且必须結婚滿2年﹐如果婚姻不存在了﹐就不能批准 I-485了;如果面試時結婚不滿2年﹐不能批准正式綠卡﹐只能批准一个2年有效的“有条件绿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那么在两年以后,如果婚姻依然存在,夫妻要签一个I-751表,共同申请将条件取消。一定要注意I-751要在第一次面试那起的1年零9个月到2年之间这个3个月的时间段内报上(3-month Window Period)。否则就不能再申请,面临的就是被驱逐出境。

I-751要在移民中心申请,且中心可以直接批准。如果中心做不出批准的决定,就要转到当地移民局办公室面试,由面试官作出最后决定。

如果在Window Period到来之前或在第二个面试之前离了婚,那么申请了的I-751就变成豁免申请 ( Waiver )。这时一定要经过面试才能决定,面试时,如果移民局面试官相信了你的婚姻在建立时是真真正正的要在一起过日子的,只是后来过不到一块了,才不得不离婚,那么,I-751还是可以批准。批准了你就有了永久绿卡。

婚姻绿卡的婚姻要维持到第一个面试。但由于等待时间很长,有很多婚姻在等待期间破裂,离婚。那么就什么也得不到,除非离婚是由于公民配偶对你的肉体或精神上的虐待。那么你要用I-360表自己为自己申请豁免,如果批准了,就能拿永久绿卡。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虐待,要报警,建立案子,拍照身体伤害的照片,等等。

配偶的死亡同离婚是不一样的,配偶在初次面试之前死亡,移民局仍可以考虑人道主义的情况下批准绿卡。但必须移民局认为把你逐境是不合适的。(这就搀进去主观的东西) 也就是说,移民局有这个处理余地,拿绿卡不是肯定的事情。

如果美国公民配偶在结婚两年后死去了,你在死后两年内或更早提出申请,在面试时,又未再婚,你就可以肯定的拿绿卡。请见INA Section 201(b)(2)(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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