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豐:「治國人才」說反證胡哥哥腹內空(2)

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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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訊】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憲政」的本質是:看人在主體性上的要求是否能還原到客觀性。就立法來說,針對的是人的能力(如何行為),但所根據的卻是人的「所是」。

凡行為在人的「所是」裡尋得出根據的就是合法的—-

因為任何事物都不是由本己力量而「是」本己的,因而說事物的「是其本身」就是不可抗拒的。

不能抗拒就是合法性!

憲政就是依據人的不可抗拒性(客觀性)奠定的立法、制度,可以結論說:憲政,就是把可抗拒可選擇的主觀性的根據建立到人的客觀性上的政治制度。

凡是不可抗而有的,就必是公平的,絕對普遍的。

人權、民主、自由、平等……在人的感知中都是主觀要求,只在主觀能力內是永遠考察不出它們是否可靠,是否合法的。「合」是動詞,是主觀地選擇、努力;「法」是被「合」的原則、標準,它所以可充為標準,就因它做為原則與源頭是一致的。人的可抗拒的行為是否合法,就看其所據以的原則是否是不可抗拒,是否能被還原進客體性。正是在客體性上的不可避免,造成主觀運用上的不得動搖。做為性質它們已不能選擇不能避免地存在了,怎麼可能設想不讓它表現呢,怎麼能夠設想存在所表現的不是存在的性質呢?

「共產主義」就是只知人的能選擇性不知選擇是由客觀性規定了的,它就用主觀「共產」理念來替代客觀本質。「共產」只是一個理念,既不是道理,也不是事實,做為事物的存在樣態,「共」並不存在於對像世界,宇宙雖無限,卻沒有「共」的存在,「共」不能夠獨立,「共」做為存在的特殊形態以對物質獨立性的解構和粉碎為前提。

至此,我們毫不猶豫地就說:「共產」要想成為實際的社會事實,是以犧牲和埋葬民主、憲政為前件的。就是說:在實際中「共產」只有針對著民主針對著憲政才能被實踐,因此只有在掃蕩了民主與憲政後,「共產」才能實際上形成。若不實現這個條件,共產只能儲存在人腦,做為信仰被當做解渴的梅子來嚮往。

五、論「共產」與「憲政」的不共戴天

一個叫徐水良的人追問:「對民主的爭取能避開對共產黨的反對嗎?」他問對了。但他的論述卻並沒揭露「共產能做為形態,是以取消民主為前提」的。順著他的思路,藉著胡錦濤言談咱來刨刨深處的毒根。

「共產」做為原則,用之於實踐,其可能性必須是衝著民主、衝著憲政,只有粉碎了民主、取締了憲政,「產」才有「共」的可能。對此理的理解先要澄請:實踐是用行動來實現的思維,指導行為的思想得通過邏輯的轉換而後付諸行為,思維是否可靠就被行動環節所分解,所吸收,依附進事實中了。指導思想是否包含矛盾就不能從字面,從語義上被直接考察到,也不能被經驗直接面對。單單做語義考察是發現不了「共產」反民主反憲政本性的。只有思辯,在邏輯的照妖鏡裡才能看到:「共產」做為存在形態其本質並不是要反民主、要反憲政,而是它的實際成立從客觀方面要求取締民主憲政,原因是客觀世界裡沒有「共」,「共」不能自立,要想使不能自立的東西實際立起來,就得用人力去促成,那就是剷除妨礙它的那些要素—-民主與憲政。

我們這一批判的貢獻在於:揭示出在純粹理性上「共產」做為原則並沒有反民主的主觀故意,而是它的成立在客觀上要求的條件—-掃清妨礙,妨礙要素是民主、憲政。若進入實際,實踐前進的步驟、環節會自動指向它們,使民主憲政淪為被掃蕩對象。就像陰陽相遇,它們會自動合成–成孕–成塾–臨產一樣,這種成熟並不需主觀意志一步步地來教導著。共產詞義並不包含反憲政要求,是它實際存在的可能性必須消滅民憲政這個客觀基礎,否則「產就共不起來」。這像「夜」並不含消滅「晝」的主觀,卻只有在太陽下班後才有夜的出現,不可能在太陽燦爛的笑靨裡夜幕沉沉–不可能在對共產的有所保留裡實現民主—-
共產憲政沒有妥脅餘地!共產與憲政不共戴天!。一旦憲政出現,就決無共產存在的可能,而只要共產不潰就絕無憲政可言。我在此批評錦濤世兄平庸,不能有所建樹,不是出於對共產黨的仇視,而是鑒於錦濤世兄說的話含著矛盾,他若意識到矛盾,也就不如是說了,既如是說了,就證明他沒有對矛盾的認識,意識不到自己鄭而又重的宣示卻含著矛盾,就是沒有智慧,就是平庸,就是沒有見的,沒有見的又焉能有所作為?他的話是思維成果,思維就是學問,是學問就必遵守先治而後成的路線,當做學問來發生效力的卻含著矛盾,就證明他並未認真治學。所以應一一批判—-

1、用一般治學標準來看他的話:

A、這段話的字面意義批判:原話是「治國人才隊伍有斷層危機,中青年幹部素質、修養、理念的危機,……」這話證明:他還不知修養是被素質所內涵,是素質的一個項,二者是種屬關係—-素質包含修養,他就把父子當成了弟兄。

而「理念」與素質是全然無涉,素質揭示的是人的主觀能力所達到的綜合品級,而理念,卻是純粹的主觀嚮往。能夠發生危機的是理念,而素質只有個達未達到,不存在危不危機。這段話,且不說用思維,連日常語義標準也不符含。有三處錯誤:

a、「危機」可充作理念的狀語—-「陷於理念危機」成立;但「危機」不能充做素質、修養的狀語,說「陷於素質、修養危機」不成立;

b、素質包含修養,二者不能並列聯繫;

C、理念與素質不塔界,既不能並列,也不接受共同定語和共同狀語。

照這樣來批判就是治學,是理性的識別,照此治學造成的品性就是修養—-因治學而給人以開明,就是素質—-由學之治所陶冶成的個人精神的品味,層級。胡哥哥的話不倫不類,有什麼素質可談?學養,學養,能夠認真冶學才有養,所以素質的提高,心性的完善,系件是態度的真,共產主義能讓人為真嗎?人一為真共產主義還支撐得住嗎?根本的問題不是人的修養,是共產主義形態允不允許人有真修養?!根本的要害不是人不要素質,是共產主義做為形成個人素質的酵菌是劇毒!胡錦濤言論所譴責的恰恰是共產主義制度本身的品性,質地。

實踐的指導原則,社會戰略、路線、政策,都是由詞構造,因而就是學問,在學問上還處在泛凡,含混水平,怎麼會有路線、政策、戰略正確、有效?

阿濤哥哥哎,我請你拿出起碼的誠意來理喻:「共產」是個理念,「憲政」卻是實質!
讓我們馬上進入共產與憲政先天不容的研究—-

2、「共產」理念批判

A,所謂「理」:

理是對著知,對著感覺成立起來的;視、聽、嗅、觸……是感,感的條件是剌激:物映於視野,聲傳入耳膜,風撫摸皮膚……都是剌激;酸、麻、痛、癢……是感覺,有意識無意識感覺都發生,感是剌激引起的反應—-所以是感應。感不包含知。把某種質量的感覺體驗為癢,將另種體驗為痛,另種體驗為快……這就包含了知。知的條件是應用符號來反映,由符號賦予所感以意義,用符號指代對像或對像被符號所描述,就是知。知是不會錯的,因反映符號與被反映對象是直接的相對的。

而「理」既是人類能力的別一類型,又是別一類型的知識。

從知識角度上講,理比知比感都複雜,感只是對激有應,知只是衝著對像;而理卻揭示聯繫。聯繫是多要素,有因有果,其揭示得經起考證,得是必然;比如:這「生命獨立」就是一個理,它指出了一個對像—-生命,這只是知;說它「獨立」就揭示了生命世界的普遍樣態,就是一個理,在一個理範圍內的對象沒有例外。再如:「人人生而自由」也是一個理,人—-知的對象;生是人的來源,是可經驗的事件,也是知的內容;「人由生而來」是一個理;自由就是生命獨立性的動態表現,又是一個理;生命獨立是由「生」直接造成,這還是一個理,「人人生而自由」就包含了兩個知,三個聯繫(理)。所以說「理」是另一類型的、更高階段的知識,是複雜要素的聯繫;同時,「理」也是主觀意識裡的更高階段的能力。

B、關於「理念」:

道理是聯繫,道理有真有假,是從經驗事實歸納推演出來的。可理的世界,不光有道理,還有理念。

道理與理念有共同方面:都是通過概念關係的連接而獲得;都是一個理式(是多要素的),都揭示聯繫。

但它們又根本不同:道理是從經驗事實裡按照知識規則求取出來的,是可以被證明,因而可以被還原到對像世界中;是可靠的,有客觀性,是知識;是人的認識能力的對象;但理念是由想像所建,不能被證明,只有靠意志才能維繫,不具有可靠性,只存在在主觀意識中,並不出自對像世界,不可認識,只是信仰的對象。

C、「共產」是理念:

「共產」是關於存在形態的理念,不是道理,不具有知識可靠性。理念屬之絕對主觀,道理卻有客觀的出處;理念只可以被想像、記憶、強化、固著,是主觀意識之單廂所創,不能獲得經驗的支持,不是知識。

而「共」是關係,僅僅是關係,不是存在;「共」並是不相對於「個」,也不相對於「私」;「個」是關係,但也是實在,即「個」是客觀世界客體的獨立性,有不移的存在為支持,人力是不能取消它的,「個」是剛性的,個是永恆的。「共」反映的只是全體之「個」,除了這種反映,它不是什麼別的,做為關係「共」是意識臨時的應用。實踐裡,「共」是「產」的定語成分,而「產」卻是客觀的,有其獨立性,它一旦經了「共」的修飾,就使「共」從關係概念演變成存在的形態。做為存在的特殊樣態它能只在人的理性能力裡被儲存,不是宇宙事物的確實形態。所以:人可以信仰它,但信仰只應是個人的自由,通過人對它的向望讓它給人的精神些許安慰,做為個人意志的自由,我不譴責共產主義信仰。但共產黨卻是用制度與法律的強力將一個主觀理念變成舉國的普遍意志,對此我就不能客氣。世界裡根本沒有「共」的樣態,怎麼才能讓它成為事實呢?它既不能依靠自身(它沒有自身),也不能靠自然法則,只有依仗社會主人主觀精神的塑造—-外力的支撐—-「無產階級的專政」。

D、憲政並不是理念:

許多獻身民主的朋友鑒於共產政權腐朽至極卻就是不倒,就想在給共產官僚以保留的條件下爭取有限民主,提出既保存共黨又引運民主、憲政。其實是犯了治學不嚴的錯誤,上述分析已證「共產」非得以犧牲民主、憲政而不能成立,怎麼可能設想沸鍋裡有冰塊暢遊?已故李慎之老與許多原共產黨人士用毛澤東建政前一些民主呼籲來反詰共產黨,指控毛賊欺騙,非也!欺騙是絕對故意,毛的殘酷有出自故意,也有不是故意,他相信自己是馬克思主義者,這不是故意(是真相信),這其實是責任承擔的表徵。毛說那些民主話時中國還沒共產,毛的主觀心理就不存在對共產形態的實際負責,只是對他幾萬人馬的負責,其意志、觀念不受來自做為存在形態的共產江山的責任呼喚,不受這個形態的束縛,肩上沒有實際共產擔子的托付,是在肩上無擔輕的條件下譴責蔣公與國府的,其行文裡當然就漂逸著民主真意。一旦篡了國,握了政權肩上就有了實際的共產擔子,實際擔子以比他的願望強大得多的邏輯力規定他,召喚他。我們若能採用《發展心理學》的立場來看「責任」對心靈的作用,就能看到他的行為並不完全是他能自主的—-任何心靈都不能絕然逃避當下事實的召喚!慌不擇路的逃命者在看到烈焰裡正有三個孩子淘氣,明知警兵暗探正撒網等他,救了孩子也就是自上斷頭台,雖猶豫再三,他還是選擇了救孩子。請別忘了我們一上手就先介紹「有激必應」的—-感覺!在有些情景下,責任是一種從客觀方面輻射出的有力召喚。毛老雖賊,神通大,卻也跳不出「共產」這個已經的重任對他的呼喚。我懇請朋友們理解;「共產」這個主觀理念既成了實際,它就以一種客觀地位發生對心靈的作用,根本不可能有什麼「黨內民主」,無論黨內黨外,只要是民主,就是作為存在形態的共產的天地;不滅了憲政,民主,「共」不起產來,產一旦「共」成,就別指望它能讓民主、憲政與自已坐一條板杌。我們敢於斷言:黨內可以有民主,但必須不叫「共產」,一叫了「共產」那黨就絕不能民主。並不是毛老賊、江潑痞的故意,是「共產」形態在客觀上具有對責任的磁力。有多位已有成就的先生非要在那裡喊「黨內先民主起來」,叫人難以理解。進上一言:是學「治」的不夠,若夠,就會知道:「共」這個詞是非以殲滅民主而不能成立的。所以地球之上不可能出現既有共產黨又是憲政的制度。

說阿濤不能建樹,其言為證。他把應由社會制度、立法、價值觀所破壞了的中國文化,倫理造成的惡果推綸生命個體,在此我們向他大喊:原是純粹動物的人赤條條地來到世上,是什麼東西讓他們從純動物的水平有了意識的?對就是這個東西讓人素質低、修養差的。共產主義就是讓赤條條動物變成理性人的菌種,這菌種的品質就是該時代倫理的一般水淮,識時代人們精神面貌的源頭。有了自由的春秋戰國時代,就有了老子、莊子、墨子、管子、孔子、孟子……有了文景與貞觀就有了漢唐盛世,……有了共產主義就有謊言、欺世、貪慾、野蠻、仇恨、腐朽……因此不是人才危機而是統治理念的腐朽殘忍。

在一個政權還高擎理念、信仰的條件下,是絕對沒有什麼素質、修養可言的,修養是個人心靈的純化、昇華,非以「格物」不足以「致知」,非以真相不足以成真理,非以意誠心正不足以有真相。真知是心修的原因和條件,心修是真知規定的後果。批判的自由是知識發酵所不能或缺的土壤,只要在共同理念下,批判精神的創造就絕不可能,沒有自由的批判精神,就不可能有傑出人才的誕生。所以胡錦濤所說人才的虧乏,不是人才的虧乏,而是「共產」一詞的邏輯力造成的必然惡果。不可能在「共產」理念的壓搾下發酵出自由知識之果。

有人會反駁說,且不說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等人惡不惡,總得認他們有過人之處,他們傑出吧?我說:他們並不是在共產信念的空氣下發酵出來的,不是共產主義培養了毛澤東們,是中國傳統文化與中國初出的民主背景造就了他們,他們是把傑出施展於共產主義這個屠場。他們是在共產主義形態上運用已有的傑出。

六、我們的文化是「國治」不是「治國」

「治國」所強調的是對人,「治」是行為,當然是當作發生作用的原因。而「法治」所強調的卻是社會制度與立法的首先合法,必須合法!「法治」是更完備的秩序思想,不能孤立出其涵的某一局部,以往法律所針對的多是已經,而「法治」更側重於對未來負責。

在我們的經典,「治」不是行為而是狀態,指秩序所處的狀態,當然是指結果。我們祖先傳給我們的是「國治、天下平」,不是「治國」。在「國治」裡,對象是非生命的秩序,關係。社會秩序關係達到了適合於人生存的水平、狀態。意思是:因人之有先在的本質而使人際關係成為有律可循的,人可以通過治學認識它,追蹤它。這個可循的規律就是:宏觀作用的社會要造就適宜於人的「意誠、心正」的氣氛,社會要成為國民能夠「意誠、心正」的酵菌和動因,社會要把「意誠、心正」當成最根本的責任—-不管總統還是平民,社會除了倡導、鼓勵人們「意誠、心正」並不用其他原則塑造人的心靈,不必再向人民提號召,只要有了這一點,秩序就無為而獲。這樣的路線有個人意志的自由,人際聯繫的秩序必定呈顯出優化、穩定,社會必然安康、向上、富於生氣。這裡說的「治」是結果,相當於「信」;它的原因呢?是每一個人的「誠」,祖先把個人的誠看成第一位,看成作用性,有誠才有真,據於真才能推出普善的理,普遍有效之理才能滿足所有分子,祖先就把人主觀的誠當成社會致治的條件。法的目的在於滿足社會成員。保護與滿足是以承認和尊重人的已有之性為前提,保護是對著已經的存在實施的,滿足是一個已經事物已有性質才可能的,因此得依據著對象的已有性,得符合而不是損及這種已有性。這種關係就是制度法律自身的必須合法。—-人不是為法、為制度、為國家、為黨、為革命而生,人是出了生才知道「為」的,因而人是對生的服從。但法、社會卻是為人的。

因此,還抱著「治國」觀念不放的人,阿濤哥哥,是不能把這艘古船駁入富於生氣的航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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