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7日訊】刑法中的犯罪預備是指行爲人爲了著手實施犯罪爲犯罪提供條件,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形態。
這種形態(行爲)與犯意表示有著本質區別。
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的思想表露。儘管預備犯與犯意表示在主觀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在客觀上都有一定的外在表現,但二者還是存在著根本區別:
犯意表示不是爲犯罪行爲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不具有足以達到某種犯罪結果(目的)的危險和導致某種危害結果出現的事實。因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因而不能構成犯罪。不懲罰思想犯罪是現代各國刑法理論所公認的,也是現代各國刑事立法所一致採納的。
與犯意表示不同,構成預備犯的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爲著手犯罪和完成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爲,如果這種行爲不因某種原因而停止下來,犯罪必然完成。也就是說,其行爲已顯示出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
衆所周知,湖北杜導斌先生去年因網路言論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捕,並羅列出他在網上發表的二十多篇文章作爲罪證(此略)。
刑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爲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爲;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由上敘可知,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是行爲犯。即行爲人只要實施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爲即可構成犯罪,不需要發生具體的危害結果或事實。
但行爲犯(危險犯)必須要求行爲人實施了足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犯罪行爲,就本罪而言,行爲人實施的上敘行爲必須具有迫在眉睫的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危險、威脅和可能性。倘若這種危險、威脅和可能性不存在,倘若這種危險、威脅和可能性不能爲通常人所感知,則犯罪不能成立。倘若通常人感覺到該行爲人的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實施的行爲對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造成的侵害將要發生時,才可以認定這種危險、威脅和可能性存在。也就是說,不應僅考慮到單純的客觀的和物理的危險性,而應重視心理的因素。
在杜導斌案件中,當局列出的杜先生發表的二十多篇文章作爲犯罪的證據是可笑的。杜導斌先生的文章不具有緊迫的、足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危險、威脅和可能性,這種危險或威脅是虛幻的、模糊的,不能爲一般人所感知到,因而也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自然也就不構成犯罪。
倘若當局以犯罪預備來指控,餘已在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中作出論述。請恕不再贅敘。
最後,我所要指出的是,不懲罰思想犯罪是現代各國刑法理論所公認的,也是現代各國刑事立法所一致採納的。
(5/17/2004)
──轉自《新世紀》(//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