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3日訊】用google搜索了一下,才知道對所謂“酒後駕車險”的討論很熱鬧。
在很充分的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酒後駕車險”,是天安保險公司墮落的證明。而迄今爲止傳媒對“酒後駕車險”的質疑,則是中國大衆輿論弱智的證明。
加害人投保的“酒後駕車險”不是什麽新東西,而是一種普通的責任保險。雖然酒後駕車的行爲是故意的,但肇事的行爲仍然大多是過失的,“酒後駕車險”正是對這種過失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保險,故意致人損害的責任不在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內。
“酒後駕車險”與受害人投保的盜搶險固然不同,但“酒後駕車險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險違背社會公德”之類把“酒後駕車”與“酒後駕車險”等同起來的說法也純屬誇張:根據這種邏輯,所有的責任保險都變成了鼓勵不法侵害他人的罪魁。
責任保險因爲轉嫁大部分民事責任於保險公司,確有降低謹慎程度的道德風險。但是如果沒有責任保險,當加害人的財力不足以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時,受害人的損失從何處得到彌補?尤其是高度危險作業(汽車爲高速運輸工具,開汽車爲高度危險作業的一種)、環境污染和危險物品致人的損害可能非常大,很容易發生賠償不能的情形。
正是因爲責任保險具有降低謹慎程度的道德風險,所以才需要規定一定比例的免賠率,使免賠部分由加害人承擔。天安保險公司規定“酒後駕車險”的免賠率爲30%,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權利的尊嚴與法律的權威主要是依靠使每一個不法行爲的肇事者受到適當的損失來維護的,而不是靠通常有很大一部分人漏網的嚴刑峻法來維護的。督促人們小心謹慎通常並不需要使他們傾家蕩產,何況有時就是讓加害人傾家蕩產他們也賠不出來!
與其他的責任保險比較起來,所謂“酒後駕車險”的道德風險是更小而不是更大。這首先是因爲酒後開車對加害人本身構成重大危險:他可能因此撞人、撞自行車,也有可能撞牆或翻車把自己害死或弄殘。其次也因爲酒後開車肇事會産生相應的行政處罰(如吊銷執照)或刑罰,“酒後駕車險”並不能免除這些處罰。因此質疑“酒後駕車險”的理由比籠統地質疑責任保險的理由是更不充分,而不是更充分。什麽酒後司機“聞險起舞”、市民“擔驚受怕”、 交警“嗤之以鼻”,全是一派胡言。
“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車損失險和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第三者財産損失責任險、乘客和駕駛人傷害責任險之後,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天安保險公司的這一規定才是問題的所在。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第三者財産損失責任險與乘客的傷亡責任保險已經是很充分的責任保險,“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實質上是重復的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一種財産保險。即使是對乘客或第三人人身傷亡的責任保險也是一種財産保險:無論是造成財産損失還是人身傷亡,民事責任都表現爲加害人應賠償受害人或其繼承人一筆或多或少的賠償金,責任保險本質上是對這筆可能喪失的賠償金的保險。
從法理上講,生命無價,所以可以重復投保、高價投保;財産保險的賠付則以財産損失爲限,重復投保完全沒有作用。因此在責任保險外開設所謂“酒後駕車險”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對車主或駕駛員的欺詐,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局。
──轉自《學而思》(//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