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3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十八: 我的H-1B申請剛剛獲准﹐我能利用22CFR41.112(d)去加拿大﹐然後從加拿大回到中國探親﹐從中國再回到加拿大﹐然後再從加拿大回到美國。只要總天數不超過30天﹐是否可以?
解答: 不可以。 22CFR41.112(d)只適用於去加拿大﹐墨西哥和周邊島國小於30天的旅遊再回到美國。 如果回到美國時﹐移民官發現你的護照上有進入中國﹐離開中國﹐又進入加拿大的出入境章﹐你就無法享受22CFR41.112(d)這一條款了。
如果你的H-1B很正常﹐且已經工作了一段時間﹐有幾張工資單了﹐回中國去申請簽證風險並不是很大。所以去加拿大預先申請及其你提到的這種做法沒有太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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