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7日訊】從網上的民意調查(參見展江《就「南都事件」致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的公開信》)和網上文章、評論來看,互連網輿論(報刊、電視台禁止評論此案)普遍認為喻華鋒案是廣東地方當局對去年南方都市報率先報道薩斯瘟疫、孫志剛案和孫大午案的打擊報復。身居連海外的異議人士劉青也說:「非典和孫志鋼事件就是典型事例。中國政府對這兩個事情的報道,並沒有上綱上線,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而且還及時地進行了適當的處理。但是廣東省地方官員卻將此視為對他們的冒犯,不進行打擊迫害不足以維護他們的尊嚴。」(參見劉青《南方都市報報遭整肅與中國新聞自由》)
打擊報復的跡象確實很明顯。從本案立案偵察開始的時間、偵察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未經證實的廣東某些當權者的言論、沒有受害人控告以及判決後對輿論的嚴厲壓制來看,此案的確非同尋常。定罪的荒謬和量刑的嚴酷更加深了上述種種懷疑(參見楊支柱《最富有想像力的判決書》和《犯罪、違法與制度性不合理》)。
但策劃喻華鋒案的目的恐怕不僅僅是打擊報復,該案的策劃者也未必僅限於廣東當局。
廣東當局對於南方都市報率先報道薩斯瘟疫、孫志剛案惱羞成怒是肯定的,但他們並不是頭腦簡單的街頭流氓,僅僅以報復為滿足;他們更重要的目的,恐怕還是通過對喻華鋒等南方都市報主要領導人的嚴懲來威懾廣東的所有報人,預防他們繼續給自己的「政績」抹黑。
這一殺雞警猴的動機並非廣東當局有,中宣部、新聞出版署同樣有這個動機。從處理劉湧案、孫大午案上的部分順應民意,到查處蘇秀文案(即所謂「寶馬撞人」案)上的公然對抗民意,表明中央高層某些實權人物對於去年的輿論「失控」(這當然僅僅是相對於過去的絕對控制而言的,其實控制仍然太嚴而不是真的失控)已經忍無可忍,中宣部、新聞出版署所受到的壓力可想而知。
南方都市報的特殊地位,也使得廣東當局決定把南方都市報的編委一網打盡前不能不取得北京的協助。這個特殊地位,就是南方日報社跟光明日報社在北京合辦了一家報紙——新京報,而新京報的管理層主要是南方都市報委派的。僅僅在廣東對南方都市報採取行動,如果新京報在北京反擊,引起全國其他媒體跟進,勢必引發一場跟孫志剛案一樣波瀾壯闊的抗議運動。這個後果,顯然不是廣東當局所願意看到的。
如果再聯繫到今年中國大陸的特殊的大背景和中宣部、新聞出版署行將推出的新聞出版企業化改革方案的小背景,則有理由懷疑——中宣部、新聞出版署在策劃喻華鋒案中的作用還遠不止是應邀協助廣東當局,事前同謀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對於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來說,今年是鎮壓六-四「反革命暴亂」十五週年和鎮壓法輪功五週年。雖然看不出有任何暴力抗議的跡象,甚至看不出有任何大規模和平抗議的跡象,但官方防微杜漸的種種努力已非常明顯。萬一發生什麼風波,如果國內媒體鴉雀無聲,再加上網絡封鎖,就可以將危機以最小的代價暫時化解。
對於中宣部、新聞出版署來說,為了減輕財政壓力,對新聞出版行業進行企業化改革已經提上議事日程。而失去了財政補貼的出版社、報社為了自己的生計,將不得不使自己的產品適合民眾的需要。而民眾除了需要通過報刊、書籍獲取知識和娛樂外,還需要報刊、書籍來反映他們的疾苦以引起政府的救治——後者往往被官員們認為是給政府抹黑,甚至有激起民變的危險。因此阻止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從後一方面滿足民眾需要,就成為改革措施出台前的必須預做準備的頭等大事。然而現在出版社、報社、雜誌社那麼多,事先審查普遍化在客觀上有困難,因此不得不加大事後懲罰的力度。
由於中國經濟生活的不規範,人們普遍不相信擔任一官半職的人是乾淨的;於是用所謂腐敗問題來來整治「激進」報社的領導人,很自然地就成了中宣部、新聞出版署防止輿論「失控」的首選方案。這樣既達到了阻止其他報社學樣的效果,也便於對國際輿論交代,甚至可以得到盲目的民眾的歡呼。
為了獲得足夠的威懾效果,被懲治的人必須在業內的影響足夠大,而在民眾中的影響足夠小;罪行要輕(沒有罪也無所謂,因為群眾會情緒化地認為當官的、發財的沒好人),而處罰要重。如果地方當局有配合行動的動機,那麼幹起來就更爽了。於是喻華鋒成了絕好的首選目標,於是有了喻華鋒案。
基於上述分析,我認為喻華鋒翻案的可能性非常渺茫,在七月下旬鎮壓法-輪-功五週年紀念日前可以說是絕對沒有希望。如果沒有相當的民間抗議和國際輿論的壓力,廣州中級法院可能會很快做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如果民間和國際輿論的抗議能以一定強度持續下去,這個案子會掛起來,到今年下半年甚至明年再做出二審判決。如果二審開庭前夕抗議輿論足夠強勁,有可能判決貪污罪不成立,行賄罪則以情節較輕為由判二緩三。這是最好的結果,政府方面部分獲得了他們所需要的威懾效果(哪個社長、總編願意在監獄裡呆上半年並判二緩三?),也不會因為無罪釋放而導致國家賠償和過於難堪;抗議的民眾也因為其要求得到了基本滿足而降低了對政府的反感,一些人甚至因而重新燃起對政府的希望。
如果喻華鋒案得到上述理想的結果,程益中和其他編委的貪污罪名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但是程益中仍然會因為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刑,很可能會判兩到三年實刑,至少也要判三緩四或判三緩五;因為程是主編,有關部門對他更加痛恨,而且程的私分國有資產罪並非全無法律依據——把屬於報社廣告收入的實物廉價處理給報社員工雖然是許多報社通行的做法,通常情況下政府根本就不予追究;但既然程遭到廣東官方許多人的痛恨,他們不會放過這個藉機報復的機會。喻華鋒所謂貪污罪與行賄罪根本就不能成立,程的私分國有資產罪才是一個選擇性執法的問題。選擇性執法(也有人叫它「司法配給制」)當然不公平,應該廢除這樣的法律或者把全部有同樣嫌疑的人都抓起來。但是在今天的中國,只要能把莫須有的貪污罪駁回,程益中大概就該燒高香了。程益中案所能夠做到的,也就是在定罪金額上把那些實物按其折抵的貨幣廣告收入或出廠價(如果沒有通過合同約定貨幣廣告費的話)計算,再扣除職工交納的錢。如果檢察院按零售價或中間商的批發價計算,則應堅決抗議。
這樣的結果,絕大多數社長、總編仍然會被震懾住。少數報人可能覺得這是為了追求事業的成功可以承受的代價,中國的新聞出版事業仍有可能緩慢地走向開放。上帝保佑中國和平改革開放的腳步快一點,千萬別讓暴力革命從後面追上來!
2004年4月25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