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群案開審 喻華峰庭上否認控罪

【大紀元3月9日訊】亞洲時報一民3月9日報導﹐編者按:疑因率先報道多起當局失誤事件而遭報復的《南方都市報》群案,3月4日在廣州一家法院開庭。中共宣傳部門嚴禁中國媒體報道該案,亞洲時報在線取得第一手資料,為讀者獨家介紹最新情況。

《南方都市報》群案廣告總經理喻華峰涉嫌貪污行賄案,3月4日上午8點在廣州東山區法院開庭。一審中,喻華峰和他的委托律師都做了辯護。據了解,喻華峰在庭上否認控罪。而原來傳與此案有很大牽連的該報總編輯程益中,並沒有在庭上出現。

外界一直質疑,《南方都市報》報道首例非典事件和民工孫志剛因為無暫住證,被廣州公安抓獲然後,在收容所裏被活活打死事件而遭大陸當局報復。據亞洲時報在線了解,廣州律師許志永當庭為喻華峰辯護時指出:喻華峰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檢察機關指控喻華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冒用張曙光、李零一等經營人員的名義提取的156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公款,並將其中的58萬元私分,喻華峰分到了10萬元。但據稱,辯方反駁指,這156萬元是南方都市報應得獎金的一部分,《南方都市報》編委按照自己的職權合法分配了這筆獎金,喻華峰得到的10萬元是自己的合法收入。

辯方認為,根據《南方都市報》與南方日報集團簽訂的《年度二級核算方案》,《南方都市報》制定的《南方都市報廣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廣告業務管理大綱》等管理文件,2000年3月到2001年1月間,《南方都市報》共提取了1999年第四季度結餘的廣告部獎金、廣告銷售成本節約獎以及廣告部副總經理廣告超額完成任務獎總計156萬元作為整個《南方都市報》2000年度獎金的一部分。

辯方重申,《南方都市報》編委會之所以要把本屬於經營人員的合法獎金取出供整個南方都市報員工分配,根本目的在於為了平衡採編人員、行政人員和經營人員的收入差距。

據稱,因為《南方都市報》經營部門沒有自己的賬號,所以不得不以個人的名義把獎金提出來;喻華峰只是執行編委的決定進行了具體操作,並不是私自指使財務人員冒領公款。

辯方承認,這樣的提取方式存在一定問題,但應當明確的是,這些獎金都已經有合法的財產主體,這裏存在的關鍵問題不是虛增成本,不是冒領公款,而是在於把本屬於經營人員的合法獎金取出供整個南方都市報員工分配。

據南方日報集團員工表示,根據南方日報集團管理規定,南方都市報編委有權決定本報年終獎金的分配。2000年度南方都市報共有可支配獎金 6052455.12元,其中包括當年的利潤超額獎金、廣告超額任務獎、廣告節支獎等總計4488943.80元,廣告部副總經理廣告超額完成任務獎 826715.85元,廣告銷售成本節約獎405457.99元,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結餘的廣告部獎金271015.06元。

據指出,這些獎金共分為三次發放,第一次面向全體員工,第二次面向全部管理人員,第三次剩餘的58萬元面向全體編委。

辯方認為,公訴人指控的喻華峰貪污10萬元就是第三次發放的58萬元獎金中的一部分。據稱,南方都市報編委會討論了這次獎金分配方案,各編委也都簽字領取了獎金;因此,從發放程序上來說也完全合法,喻華峰和其他八位編委一樣,領取的都是合法的獎金。

公訴人指控編委們發獎金沒有充分公開,因此指控他們“私分”。但辯方認為,“企業畢竟不同於政府,在一個現代企業裏,獎金領取通常都不是以公開的方式”,而“員工個人的收入屬於個人隱私”,所以其員工根本沒有義務像國家機關公務員那樣把自己的收入公開。

辯方認為,《南方都市報》編委決定發放並領取獎金沒有通告所有員工並不能否認獎金的合法性。如果連這種獎金分配都算是貪污的話,那麼,中國媒體乃至絕大多數國有企業的年終獎分配將普遍存在貪污,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大部分也都是貪污犯。

辯方又強調,喻華峰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公訴人指控喻華峰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南方日報集團調研員李民英行賄97萬元,但辯方指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喻華峰試圖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喻華峰也沒有動機向李民英付出巨額賄賂。

相反,辯方認為,這97萬元是代表《南方都市報》對李民營巨大貢獻的獎勵。

辯方稱,喻華峰並沒有向李民英謀取不正當利益,公訴人指控喻華峰向李民英送錢是為了謀取預收廣告款業績的獎勵。辯方認為,企業化運作的《南方都市報》每年把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考核總經理業績的標準在財務上屬於“收付實現制”,至少在當時並非是什麼“不正當利益”。

辯方認為,由於預收款記入當年業績也就不能算作來年的業績,而每年的獎勵政策有所不同,因此這樣以實際到款為考核標準的計算方法對於喻華峰來講未必能獲得更多的獎金。辯方指,根據《南方都市報》財務部門提供的計算結果,假如不把預售款算到當年業績而算到來年業績,喻華峰實際上將多收入獎金82411.67 元。

據熟悉案情消息指出,法庭辯論中,公訴人指控喻華峰“多拿獎金”被相反的證據否定之後,改口說喻華峰是為了“提前領取獎金”,但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提前領取獎金”對喻華峰進而言有什麼意義,更不能解釋喻華峰為什麼需要拿97萬元行賄來獲得這樣子虛烏有的利益。

據稱,這樣的指控被否定之後,公訴人又提出新的理由說喻華峰“提前獲得獎金”是為了“提前獲得《南方都市報》的承包合同”,但我們舉出了大量證據證明,喻華峰來到《南方都市報》之前已經有了每年近80萬元的收入,是《南方日報》集團領導耐心勸說下喻華峰才來承包當年虧損的《南方都市報》廣告部的。

但辯方認為,在以後的幾年裏,喻華峰出色的業績、《南方日報》集團高度的評價以及喻華峰每年所獲得榮譽和獎勵都表明,喻華峰不可能需要靠行賄才能獲得承包合同,所謂“為了獲得承包合同”純粹是毫無根據的胡亂猜測。

辯方又質疑,喻華峰沒有向李民英行賄的必要和動機。據稱,李民英從2001年12月28日起,職務已經變為調研員,也就是一個顧問的角色,沒有實際職權。據指出,喻華峰送的兩筆共76萬元都是在2002年以後送的,如果喻華峰想行賄的話,他應該向有實際職權的主管社委乃至社長行賄,但事實上喻華峰把錢只給了這位沒有實際職權的調研員,這在行賄的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喻華峰的律師指,即使在2001年12月之前李民英人南方都市報主編以及作為分管南方都市報社委時期,喻華峰的職務任免、工資獎金的確定,以及南方日報集團與南方都市報的二級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南方日報集團社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而並非由李民英說了算。他指出,喻華峰不可能也從來沒有通過李民英的職權得到整治上的榮譽或經濟上的利益,不存在權錢交易的可能性,沒有任何行賄受賄的動機。

在庭上,辯方律師告訴法官,所謂行賄97萬元的事實的真相是喻華峰代表《南方都市報》給李民英的獎金。李民英在《南方都市報》辦公,真正是《南方都市報》的一員,大量經營人員的證言表明,李民英為《南方都市報廣》告客戶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廣告客戶都是李民英親自出面談判確定的,也正是李民英非常辛苦的工作才贏得了“鐵人”的稱號。他強調,李民英所做的貢獻不是利用職權,而是憑藉辛勞和汗水。

辯方聲稱,為了表達對李民英的感謝,《南方都市報》編委多次討論應該給李民英發獎金,2001年發放年終獎的時候,獎金名單裏列上了李民英的名字。“為了實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南方都市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了避開集團管理規定的做法——由喻華峰以個人的名義把獎金領出來交給李民英。李民英為《南方都市報》做出了巨大貢獻,《南方都市報》多次討論要給李民英發獎金,李民英的證言表明喻華峰每一次送錢都說是獎金,2003年送的16萬元是通過一個業務員李洋的名義領取並送給李民英的。

辯方求情指出,1997年底喻華峰來到《南方都市報》的時候,這是一個剛剛創刊的年虧損 800多萬的小報。在以後的近六年的時間裏,《南方都市報》業績突飛猛進,2003年,《南方都市報》盈利1億6千萬元,南都人都很清楚,這樣出色的業績與喻華峰這位優秀的報業經理人的智慧和汗水是分不開的,與《南方都市報》摸索出來的一套有效激勵機制是分不開的。

據了解,喻華峰法庭上也為自己做了最後陳述時指出:“我沒有貪污行賄,在《南方都市報》最困難的時候,我曾自己拿錢給屬下發年終獎金,在《南方都市報》健康成長的時候,我沒有在《南方都市報》的制度規則之外為自己謀取任何私利。我相信,法律有義務以事實為依據,對我做出能夠經得起社會和實踐檢驗的判決。”

喻華峰在庭上指出:“我已經離開家整整80天,已有兩個月的鐵窗生涯。現在,對法律、對是非、對人性也有了刻骨銘心的瞭解。這個案子對我的人生,對我的同事,對我的親人和朋友都有了深刻的影響。當然,個人的悲劇也許都沒什麼,但改革的探索不應當被毀滅。”

據指出,案件已經審結,但仍未知何時宣判。(//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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