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國涌:暫住證高于公民身份證嗎?

傅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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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訊】据3月18日的《北京娛樂信報》報道,今年北京市有關部門作出一項新規定,外地在京參加英語四六級考試的社會考生,持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不能報名,必須持半年以上有效的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在孫志剛因為沒有暫住證被打死之后,在天怒人怨的《收容遣送制度》廢除之后,愚鈍如我欣喜地以為像暫住證這樣落伍、過時的玩意儿,城鄉二元對立的產物,人為制造矛盾的禍根將逐漸從我們的日常社會生活中消失,中國(至少在社會層面)將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這條普通的、与我無關的消息的出現打破了我全部善良的意愿。看來暫住證退出中國的歷史舞台的時刻還沒有到來,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高貴的強盜邏輯將繼續是生活中的法則,北京市戶口在考大學方面所享有的絕對优先權早已為千夫所指,如今外地在京參加的公民連參加英語四六級考試也要受暫住證的約束。出台這一措施的部門美其名是為了“杜絕槍手代考”,既然用意如此良好,那為什么不用公民身份證呢?難道身份證不是比暫住證更好地證明自己的身份,從而“杜絕槍手代考”嗎?

不管出于什么樣冠冕堂皇的理由,暫住證的存在本來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有了身份證,有“公民身份證法”,在自己的國土上,還有必要暫住證嗎?持有公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自己國土上都沒有自由行走、學習、訪友、工作、經商等權利,那么這樣的身份證還有什么作用?早有人提出毛澤東當年在北大圖書館做助理管理員時辦過暫住證嗎?如今“公民身份證法”都開始實施了,為什么身份證還是如此不管用?偏偏需要暫住證來證明自己的身份?難道沒有法律依据、法律效力的暫住證高于公民身份證嗎?這不是一個雞毛蒜皮的小事,事關公民權利的保障和憲法的權威,現行憲法雖然沒有“遷徙自由”的明文規定(這在1954年制定的憲法中是有的),但也沒有禁止遷徙自由,按照憲法的精神,按照“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這是公民理應享有的權利。在這一意義上說,暫住證的存在顯然是對憲法的漠視,是對人權和對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蔑視。

權力最高層不是剛剛開過會部署“進一步學習和貫徹實施憲法”嗎?如果真的要貫徹實施憲法,樹立憲法的權威性,那么類似暫住證這樣有悖于憲法精神、与人權相對立的過時、陳舊的東西就必須廢止,不能拖泥帶水,藕斷絲連,給那些有實際好處可圖的部門創造任何机會、留下任何方便之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能證明公民身份的最有效、甚至是唯一的合法證件只能是公民身份證,所謂“工作居住證”、“單位證明”也都是全能的計划經濟時代的產物,早已与市場經濟不相适應。其實,在“公民身份證法”中也是有明确規定。在有些城市為什么把暫住證放在身份證之上,這不是對法律的藐視嗎?一句話,全面地、無條件地廢止暫住證及一切相關的東西,全面落實“公民身份證法”已經不能再拖延了,這也是貫徹實施憲法的其中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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