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新:警惕以法治名義把法治偷換成暴政的行為

-評《南方都市報》案

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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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看了網上有關《南方都市報》喻華峰和李民英被以貪污、賄賂罪名義判處十二年和十一年,總編程益中被拘捕的案情介紹,真有暴政荒唐鬧劇的感覺。有人說,喻華峰案的背後,是這個企業化運作的媒體與傳統管理體制發生的必然衝突。在我看來,這實際上只是一個法治是不是應當依照法律實現正義,能不能以法治名義把法治偷換成暴政的常識問題。

  廣州市東山區法院認定喻華峰貪污10萬,因此喻華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一位南方集團高層說:喻華峰被指「冒領」並「夥同」報社其他八名編委「私分」的五十八萬元,絕不是公款,而是根據南方集團有關規定,應該兌現給班子的款項;二是有關這些獎金領取和分配的做法,都是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並非喻華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任何人都知道,在管理中,獎勵是極其重要的,因此根據具體情況對所有者或所有者授權的代理者批准的獎金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對獎金分配方案進行部份調整,肯定屬於管理者們管理權的一部份,當然,獎金分配的調整,必須公平合理,所以,《南方都市報》編委會(管理者們)依照有關管理文件,認為有關經營人員獎金太高,決定讓他們把這筆獎金貢獻出來供整個南方都市報員工分配實在只是行使經營管理權,對《南方都市報》內部,只存在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對國家,只存在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因此,喻華峰拿了10萬,根本稱不上貪污。因此極其明顯,廣州市東山區法院認定喻華峰貪污10萬,罪名完全不能夠成立。喻華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明顯是枉法判決。

  管理者們是否應該有管理權?管理權是否包括一定範圍內的獎勵權包括根據具體情況經過一定程序調整獎勵的權力?我想如此常識的問題不需要解答吧。

  如果這罪名成立,那麼中國所有國有媒體以及國有企業管理者的管理權都被法院判決砍掉了一個重要部份(獎勵權),任何有權按實際情況部份調整獎金分配的經營者們都是潛在的貪污犯,所有這樣做過的人都是貪污犯。

  本人看了喻華峰涉嫌貪污行賄案一審辯護詞,若辯護詞屬實,喻華峰是對一個已經沒實權、辛苦創業並艱苦努力、功勞很大的《南方都市報》創辦人進行補償,喻華峰這樣做也撈不到好處,對他的個人利益只有壞處。若辯護詞屬實,很明顯,喻華峰的賄賂罪也同樣不能夠成立。喻華峰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也是枉法判決。

  在這方面,我記得聯想集團最高層曾經討論決定:補償聯想創辦人之一的兩院院士倪光南五百萬元,當然,此事不可能導致國有股份制企業聯想集團的領導人柳傳志被控賄賂罪,倪光南被控貪污罪並被判刑。

  如果李民英確實如辯護詞所說的那樣,是《南方都市報》創辦人,辛苦創業並艱苦努力、功勞很大,而且已經是沒實權的調研員,那麼就不是在位的黨政官員完全憑藉手中的公共權力謀取私利,就必須慎重對待,不宜以受賄罪被判11年徒刑。

  倪光南拿五百萬元,沒人會說個「不」字,當然原因在於他的辛苦貢獻,同樣,如果李民英作為創辦人對《南方都市報》貢獻很大的話,以受賄罪被判11年徒刑,同樣不公正,無法服人。

  這個問題牽涉到對國有媒體以及國有企業貢獻巨大創辦人的補償問題,我們都知道,一些國有企業創辦人,辛苦多年,企業富了,壯大了,但自己還是拿那麼一些很低的收入,退休後更低,相對這些人不公正。這確實是個問題,這也與國有企業的「五十九歲現象」等有關。這個問題處理得不好,會傷害許多辛苦工作的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對於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也是一個打擊。

  報紙等媒體應該是企業,按企業的方式運行。但在我們這個國家,最適合作為非營利機構的學校曾經在大搞教育產業化,民營化,而最適合按企業的方式運行的報紙、電視台等媒體企業卻是事業單位,沒有民營化,這真是糟糕的對比!公訴人指控編委們發獎金沒有充分公開,因此指控他們「私分」。但誰都知道,企業不同於政府,在許多企業裡,獎金領取通常都不是以公開的方式,反而是國家機關公務員應該把自己的收入公開。很明顯,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的辦法是把幾乎所有的媒體機構都轉變為企業,並民營化。

  法治是對正義的追求,目的是實現正義,因此罪名與量刑必須與過惡相符合。絕不能夠借反腐敗和法律的名義,把這案子辦成非常明顯的冤、假、錯案,這只會是喪失正義、喪失法治。誰都知道《南方都市報》對孫志剛案解決等的貢獻,而且,從2003年的冤案情況看,中國已經出現了一個極其危險的的趨勢,以法治名義把法治偷換成暴政的趨勢:那就是藉著某個崇高的名義,某些握有大權的官員想抓誰就抓誰,抓到之後再羅織罪名並對受害者判刑,哪怕這羅織的罪名違反基本常識,根本經不住一駁,極端可笑。

  如果不堅決抵制這種暴政,結果是誰都知道的。@(//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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