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國民如何依「公民投票法」行使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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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3日訊】中華民國僑委會表示,歡迎旅居海外僑民踴躍返國投票,但海外僑民可能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卻不一定有公民投票權,對於如何依「公民投票法」行使投票權,僑委會說明如下︰
  
一.公民投票法業於92年12月31日公佈實行,依該法第7、8條規定,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權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情事之人,至投票日前一日,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選舉人雖因經商洽公等事由,具有出入境之記錄,不影響其公民投票權﹚。
  
二.依上規定,現居海外國民欲行使公民投票權者,需將於投票日前一日往前算起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比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法辦理選舉人登記相較,範圍較為限縮。
  
三.僑居海外國民,如其戶籍已遷國外,雖仍可透過登記取得總統副總統選舉人資格,但因公民投票之投票人以現有戶籍者為限,故海外僑民可能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卻不一定有公民投票權。惟旅居海外國民仍持有我國民身份證,且其戶籍未遷出者,當然可以參與公投。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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