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3日訊】
2004年的河北省委、政府1號紅頭文件是轉發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關于政法机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這個1號文件立即在中國政壇和媒體中掀起軒然大波。文件的內容清晰的表明,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中共組織,啟動了赤裸裸的反人民、反社會程序,并成為有組織和利用威權的社會犯罪開端。
文件第七條規定,“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所謂“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追訴程序”本是法律常識,為何文件要贅述強調呢?本質要害在后面,就是“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
現在開始借用了宗教“原罪”概念,也就是所謂民營企業“第一桶金”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中包括偷稅漏稅、走私販私、盜竊詐騙等,似乎還不包括民營企業最初的勾結權力机關進行的違法活動。如果“原罪”不追究,那么今天開始的“第一桶金”犯罪也可以不追究,因為創業初期的犯罪遲早要“超過追訴時效”,而“超過追訴時效”的犯罪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河北省1號文件實際上是在告訴所有的初期民營企業家:你們犯罪吧!
也許維持中共統治的政治經濟基礎是在保護經濟犯罪上,中共集團并不依賴最廣大人民群眾,而是依賴通過犯罪手段積累財富的所謂民營企業,确切說是依賴中共權力与資本結合的少數富有階層,甚至國民經濟的發展要通過保護“原罪”民營企業來實現,也可以說共產党把維護專制統治和本身既得利益的希望寄托于資本和財富。我們來看看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金國對保護“原罪”的一段話:“河北省經濟要有大的發展,必須在發展民營經濟上有大的突破。絕不能認為民營企業都是靠偷稅漏稅、生產假冒偽劣致富的,而把管理和打擊矛頭指向民營企業;絕不能認為民營企業在經濟糾紛中胜訴就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在執法中放棄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他的兩個“決不能”表達了中共專制集團對犯罪的認可和對資本的依賴。
資本的原始積累并非一定要建立在犯罪基礎上,西方的資本主義發展的确是建立在“剝削”的基礎上,對剩余价值的苛刻追求,也曾導致社會矛盾的加劇,從而給共產主義運動提供了社會動亂的條件;但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還不至于等同于中國這樣的犯罪積累,中國特色的資本原始積累是在中共專制制度下形成的,這個特色就是毫無制約甚至毫無掩飾的赤裸裸通過犯罪達到其資本積累和財富聚集的目的。當然,這种犯罪是在權力庇護下進行的。
中共當局也曾對“原罪”進行過討伐,現在看來不過是掩人耳目的幌子而已。河北省1號文件告訴人們,賴昌星、楊斌、周正毅等經濟犯罪實際上也是可以認可的,只是他們運气不佳,或者亦可說中共當局只不過通過對他們的懲治讓憤怒的平民百姓“消消气”而已。
由此可見,在中國財富几乎等同于犯罪。厲以宁不是要把“仇富”心理消滅在萌芽中嗎?其實所謂仇富是對貧困人民的侮蔑,人們所仇恨的是犯罪,尤其是權力犯罪。這方面本人將在另一篇文章中評論。
20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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