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綜合報導/施行「安樂死」在香港屬違法行為,任何人包括醫護人員,若以某種措施來加速病人的死亡,例如替病人注射引致即時死亡的藥物,但如只是拔喉、終止替病人的治療等施行「安樂死」均可被控謀殺。
香港法例對自殺、協助或唆他人自殺,甚至提早結束他人生命均列非法行為,故政府目前對於末期病人,只會提供善終服務,不會以「安樂死」結束生命,就算在病人主動要求下,家人或醫護人員協助,亦會被控以謀殺罪。
港府於一九九六年擬就「安樂死」諮詢民意,但最後以該問題沒有迫切性而擱置。立法會亦於二○○一年就「安樂死」合法化提出議案,惟議案最終遭到否決,故「安樂死」在港屬刑事罪行。
醫學界立法會議員勞永樂則指出,醫管局因資源問題,早前將專門提供善終服務之南塱醫院關閉,令善終服務調回個別醫院病房,由於醫院病房始終不及專門照料的專科醫院,有論者擔心可能令家屬自行施行「安樂死」的機會增加。
不過,醫務委員會於二○○一年修訂醫生專業守則,加入一項醫生對病人「不予或終止延續生命」的指引,只要醫生、病人或其家屬同意,便可終止或不予臨終病人延續生命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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