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州反歧視委員會裁決兩華人團體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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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訊】波士頓新唐人電視台記者于可心和馮學斌於2003年7月24日向「麻州反歧視委員會」遞交投訴書﹐投訴在麻州Sudbury鎮的Ehram Curtis中學,採訪「抗SARS義演音樂會」時,她們的民權遭到侵犯。本投訴案歷經雙方各自遞交回復書和陳述﹐日前﹐「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做出裁決﹐裁決指出『被投訴方沒有提供正當的、非歧視性的理由為將投訴人拒之門外的做法做出解釋﹐由此本委員會做出「有足夠理由認為被投訴方觸犯法律」的裁決。』

2003年6月14日晚,在到達由「波士頓華人專業人員抗SARS委員會」舉辦的音樂會地點後,于可心和馮學斌欲入場採訪,被李剛、蕭鐳以他們各自代表的「海外華人企業家協會」及「北美華人醫學協會」的名義拒絕入內。兩被投訴團體為當晚參與主辦晚會的13個團體之中的兩個。該活動曾在波士頓一中文報刊提前刊登了該主辦單位的感人呼籲﹐呼籲所有華人社區的支持和團結﹕「無論你來自那一方土地﹐屬於哪一個民族﹐習慣於哪一種方言﹐我們都遵循著同樣的文化﹐擁有著同樣的愛心……」

根據「麻州反歧視委員會」的調查﹐當晚活動在入場處向公眾賣票﹐但兩位記者被擋在門外。一位不知名男士給于姓記者一張票﹐但在蕭鐳對他說了什麼後被迫取回。蕭鐳對記者說﹕「我告訴他﹐你們是法輪功的」。

根據警察局當晚事件的記錄﹐主辦者告訴警察「中領館領事將到場……她們(兩記者)是法輪功的﹐要干擾晚會活動。」「麻州反歧視委員會」裁決書提到﹐根據當時現場錄像帶「投訴人沒有任何干擾晚會的行為﹐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她們一旦入場會試圖干擾。」

「麻州反歧視委員會」認為兩位記者被拒的真正原因是法輪功。「麻州反歧視委員會」裁決書提到﹐『被投訴人知道投訴人煉法輪功﹐抱怨以前的法輪功活動﹐並嘲笑她們的信仰』。「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做出裁決指出『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足夠使她們的信仰歧視的案子成立。而被投訴方沒有提供正當的、非歧視性的理由為將投訴人拒之門外的做法做出解釋﹐由此本委員作出「有足夠理由認為被投訴方觸犯法律」的裁決。』

當事人之一的于女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平時我們在工作中和社區的這些社團接觸時相處都很友好﹐但是一旦領館官員來﹐我們的採訪就遇到阻礙。」她說﹕「投訴並不是計較個人恩怨﹐更不是跟某個人過不去﹐而是提請海外華人同胞們清醒﹐不要因輕信謊言和盲從而忘了是非和道理﹐將國內不公正的做法和風氣污染到自由開明的海外華人社區中來。」

《新唐人電視臺》波士頓分部負責人奚磊女士說﹕「Sudbury這個案子的重要意義是向華人社區揭示了幾個海外華人必需面對的問題﹐第一、我們許多華人雖然在西方生活了許多年﹐但對西方的法律、民主、平等的理念還是不太清楚﹐一旦受到壓力後對遵守美國法律還是服從中國官方意願是茫然的。當然這就牽扯到下一個問題﹐那就是中國對海外華人媒體一直以來的控制。當晚《大紀元時報》一位記者雖持票也被拒入場採訪。在一些敏感問題上﹐海外華語媒體在報導上是有空缺的。新唐人的出現填補了這些空缺﹐讓海外華文媒體在總體上更加公正客觀﹐使海外華人能聽到不同的聲音和觀點﹐作出自己的判斷。但正因為此﹐中共對新唐人的干擾也就沒停過。所以兩位記者受阻的真正原因在於此。」

《華爾街時報》在2002年2月21日的一篇報導中題到﹕「中國政府……促使美國地方官員在美國冷落甚至迫害法輪功﹐使用的手段通常是歪曲事實、恐嚇﹐有時也會用外交和經濟手段。」

「麻州反歧視委員會」將於2004年4月27日和投訴雙方以面談方式進行調解。如果該日期被投訴方缺席將導致公聽會。「麻州反歧視委員會」是麻州政府機構。其作用是通過執行「麻州反歧視法」,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保護、保證和加強本州居民的民權。其中法律程序包括:遞交投訴、調查、調解、公聽會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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