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宣佈完成修訂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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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余歌滄雅加達二十日專電)印尼司法當局宣佈,已完成修訂有關反恐的二零零三年第十五號法令,執法人員將獲得更大權力來取締恐怖主義活動。

司法與人權部法令與條例司長阿都卡尼對媒體透露,已修正及增訂的反恐法條款包括,法院在審訊恐怖主義案件時,可以通過視訊會議方式來審問不能出庭的證人。

他說,增訂這項條款是從去年提審(回教祈禱團創辦人之一)巴席爾被控涉嫌叛國等罪名案件時吸取經驗,當時,院方曾通過視訊會議方式傳訊身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多名證人,但遭到被告辯護團以依法無據為理由的抗議,並拒絕出庭,結果主審官在判決該案時,也沒有採用這些證人的證詞。

據指出,經過修正的其他條款如第九條規定,任何人非法售賣足以危害人命和環境的爆炸原料,可被處十二年監禁,若該爆炸原料被供作恐怖活動,可被處十五年監禁。

第十三條甲款規定,任何人知悉將發生恐怖行為而不向當局通報,可被處十二年監禁,其所知悉的恐怖行為若真正發生,可被處十五年監禁;乙款規定,任何人若成為恐怖組織成員,或從恐怖組織獲得金錢或物資,可被處十五年監禁。

此外,法令中的二十五條內容也作出修正,原文規定檢察官有權拘留恐怖分子嫌犯六個月(一百八十天),現改為四個月(一百二十天);二十六條原來規定,當作證據的情報資料須經由法院院長的認可,現改為只須經由法官認可。

根據二十八條原來規定,治安當局(警方)未把被捕恐怖份子正式列為嫌犯之前,有權將其扣留七天,現改為三十天。如所週知,前年十月十二日發生造成二百人死亡的峇里大爆炸案後,總統梅嘉娃蒂發出二零零三年第十五號總統緊急政令,後來經由國會根據憲法把它批准成為正式法令;該法令遭到人權組織反對,認為諸多條款侵犯人權,但情治單位首長卻反而要求修訂該法,以獲得更大權力來執行反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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