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5日訊】】洪哲勝按:
吉林省長春市的35歲中國公民僅僅在網上發表言論於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羅永永忠的《判決書》與《刑事上訴狀》請參見 2003.10.18《民主通訊》。
我們接到杜導斌先生送來一本未署編者姓名的電子書,裡面收集了羅永忠的百多篇網上文章。我們特地給予編排,分數期提供給讀者們參考。希望大家上網給羅永忠講幾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話,同時介紹這位殘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一個黨的紀律處分,我想它在法律中的地位應該是如何認定的呢?
常聽人家說,“黨紀國法”,那麽“黨紀”是高於法律還是平等與法律的?
由於我的法律知識有限,更對外國的“黨紀”所知太少!同時我又不是黨員。
但是我感覺國民是很重視“黨紀”的處分!
是否別的“黨”也有“黨紀”?
“黨紀”是否填補了法律所涉及不到的領域?
黨紀有無和法律抵觸的地方,假如“黨紀”要求一切要以黨的利益爲第一,可法律是“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呀!
一個黨員,當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是否要以黨的利益爲第一!
在無言中“黨紀”的處理,悄悄的人覺得這也算是懲罰了,和法律分了一杯羹!
在我們國家裏權利是平等的,就是說黨員和非黨員的權利是平等的!違反黨紀但不違法的將失去職務,事實上非党人士也可以任職各級別的公務員呀!
已經受到了“黨紀”處罰犯罪行爲,是否擠佔了法律的懲罰?被認爲就是受到了“制裁”!
“黨紀”只對黨內人士起作用,這一點是肯定的,也可以說成是“家法”吧,你比如用公款大搞吃喝,(有的基層,一年飯費好幾萬)當然是非法侵佔公款,(雖然沒拿走,可吃了也是侵佔呀)和違反黨紀毫無關係,怎麽能“已受到“黨紀”處罰了?”就算受到懲治!
“黨紀”是不是法律?
那麽法律和黨紀,到底是如何的關係呢?還搞不清楚,請各位老師指教!
(2003.1.19)
轉自民主論壇(//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