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2日訊】近日因為我所創辦的網站——《自由評論》被上海當局關閉,正在鬱悶之中,然而晚上回家一上網,就看到杜導斌一案因為證據不足被當地檢查機關退回公安局的報導,卻是數月來令人最興奮的一則消息。
自二月初網絡簽名呼籲當局解釋「煽動顛覆國家罪」以來,心中一直忐忑不安,一則難以估摸簽名的效果;二則深深擔憂著檢查院以莫須有的罪名對杜導斌突然起訴,強行拂逆民意,使杜君身陷牢獄之災不說,還會給眾多的異議人士造成更大的災難。
這次檢察院能夠退回杜君一案,無論是說明當局尚保留有法治的一面,還是因為民間呼聲的高漲使然,總之都是一件值得慶幸的好事。因為杜君的事實已經清楚,不過數十篇令當局頭痛的文章而已,無論如何搜索證據,也無法給他捏造出犯罪的事實來,所以退回就證明現有的證據不足以給杜君判罪。可是,這些事情既然不足以給杜君判罪,那當初又為甚麼要把他逮捕呢?
當初執行的逮捕,並非是因為杜君是某件「煽動顛覆國家」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為根本就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件。如果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定是因為發生了一件刑事案件的緣故,如果逮捕錯了,檢查機關或是法院可退回公安局要求繼續蒐集補充證據,如果證據不足,最後應該放人。可是,如果根本就沒有相關案件發生,豈能憑空逮捕公民呢?杜導斌不是任何相關案件的嫌疑人,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卻把杜導斌逮捕,這只能說明公安局是在肆意抓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已經受到了嚴重侵犯。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並規定,司法機關只有對那些犯罪事實基本已經查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確有逮捕必要的人,才可實行逮捕。然而杜導斌沒有任何犯罪事實,不但遭到逮捕,其住宅還被搜查,現在證明這些行為都是非法進行的,也就是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支持的情況下採取的非法行動,因此,應城公安局逮捕杜導斌的行為已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所以,應城公安局除了立即釋放當事人外,還應該受到相關的行政和法律嚴厲處罰,相關人員必須承擔個人濫用權力的責任。
執法犯法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只有對應城公安局的有關人員依法進行嚴厲處罰,才能有效扼制類似的事件的再次發生,才能徹底改善中國的執法環境,樹立法律的權威,給公民一個安全、自由的公共生活的空間。@(//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