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7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P.O.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一百二十: 我是中國公民﹐加拿大永久居民。現在在美國一家公司作電腦工作。我的公司給我申請 H-1B 身份有效期三年。到10/01/2007。一個星期前我去美國駐蒙特特爾領館申請H-1B簽証。批下來簽証是3個月有效。從11/25/2004到02/24/2005。入境時﹐移民局官員只給我有效期到02/24/2005。而不是10/01/2007。領館和機場移民局的作法正確嗎?
解答: 領館的作法正確﹐機場移民局官員不正確。
絕大部份國家的H-1B簽証有效期是同身份有效期一致的。但由於中國政府只給美國在中國的工作人員的工作簽証有效期3個月﹐美國的政府也給中國在美的工作人員3個月的簽証。這種你怎麼對待我﹐我也怎麼對待你的作法﹐在法律上叫”reciprocity”﹐結果是這兩個國家的在對方的工作人員﹐就很不便﹐且每次申請簽証都要花簽証費。
簽証的有效期同一個人到美國後能允許逗留多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簽証的有效期意味著你必須在有效期之內申請入境。入境後逗留日期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規定。 如B-1/B-2最長不超過6個月。H-1B的規定﹐在8CFR 214。2(h) (13)(i)(A)﹐它的中文大意是﹕H-1B工作人員必須給予在美申請批准的期限加上身份開始前不超過10天﹐和結束後不超過10天。所以﹐機場移民官最少要給你到你申請H-1B身份的截止日期﹐即10/01/2007。
關於H-1B逗留期的進一步的解釋共有兩個文件。一個是﹐移民局助理局長Michael L. Aytes的1997年7月的備忘錄和海關及邊境保護署的工作手冊。我建議中國人拿H-1B簽証旅行的人身上帶上這三個文件。如果無處找到﹐可以通過<<大紀元>>編輯部索要。
錯了的I-94無法用郵寄的方面解決﹐必須到離你居住地方最近的機場移民局檢查處去更正。包括﹐名字﹐生日﹐國籍﹐寫錯日子的I-94。如果離機場太遠﹐也可以考慮用I-129表廷長I-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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