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119)有條件綠卡期間最好大部份時間同配偶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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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一百一十九: 我在2002年9月17日拿到“有條件的綠卡”後﹐于2003年10月到了台灣。2004年1月﹐入境美國。後來又於2004年1月15日離開美國。至今我仍然在台灣。我的臨時綠卡於2004年9月17日到期﹐我丈夫已經在2004年7月7日 幫我申請I-751。但我至今未收到我的永久綠卡。我持有I-751 Form Receipt Notice 在此Form 上有備註我的綠卡被延長一年。

(1) 我現在並未在美國境內﹐移民局是否會因此不發給我永久綠卡?
(2) 我聽說持臨時綠卡不得出境超過一年所以我將打算於12月回美國。當我入境美國會有問題嗎?

我現在與丈夫感情出了問題所以我們可能會辦離婚﹐ 想請教:

(1)若我現在申請離婚我是否還能拿到我的永久綠卡又我是否要做任何身分的轉移申請才不會影響日後回美
(2)何時為提出離婚申請為最佳時機且不會影響永久綠卡
(3)若我提出離婚申請後永久綠卡也尚未收到那我應該怎麼辦?
(4)若我拿到我的永久綠卡可否馬上離婚?
(5)若我拿到我的永久綠卡馬上離婚是否會影響往後申請公民?
(6)若我拿到我的永久綠卡可否馬上出境?因我想回台完成學業
感謝您的幫忙

解答﹕並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你持“有條件的綠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不能待在美國境外一年以上。但你有不准再入境的風險。除非你有必須長時間待在境外超過一年以上的理由。所以為什麼長期待在境外的綠卡持有者在離開美國前會先申請回美証( reentry permit)。

你常常出境美國﹐好像待在台灣的時間比待在美國還長﹐這會影響你的I-751申請。換句話說﹐你的婚姻在面試的移民官看來假的成份大於真實。所以﹐為了使I-751批准﹐你和你先生必須有足夠的文件來證明你們的婚姻是真實的。當你們分居兩地時﹐關鍵的證明文件包括你和你先生互相聯繫的一些證據。如信件﹐電話﹐電傳﹐電子郵件記錄等等。

假如你離婚或分居或有意圖離婚的話﹐這會使I-751變成了申請豁免的申請。這時會更難讓移民局相信你的婚姻起先是真實的只是後來變糟了。所以﹐在面試時被拒的機會比仍在結着婚要高出許多。因為你長期在台灣﹐最後又離了婚﹐I-751豁免的申請的批准就難上加難了。

假如你在面試後或者是直接由移民局批准拿到永久綠卡。你可以離婚。這不會影響你的綠卡。這樣做也許會影響你今後的公民申請。

假如你得到了永久居民的身份﹐你當然可以立刻離開美國﹐但這次你必須在離境前申請回美証。回美証能保證讓你在台灣逗留超過1年以上﹐但不能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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