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協研討會論推動海外宗教信仰自由

美國外交戰略特別關注亞太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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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石具紐約報導】2004年11月30日﹐在曼哈頓亞洲協會舉行了題為「推動海外宗教信仰自由﹕美國外交戰略」的討論會﹐其論題涉及到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辦公室發佈的2004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主席Preeta Bansal 在講演中說﹕「在東亞地區﹐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主要關注中國﹐北朝鮮﹐越南和緬甸﹐這些國家都被國務院定為“特別引起關注的國家”(CPC)﹐這些國家的問題是獨裁政權限制一系列的人權和民間組織﹑和個人的良心自由。」

「制定政策是要承認並尊重人民對信仰和渴望﹐ 個人的信仰權力﹐促進這樣的自由﹐給人們提供這樣的自由空間﹐尊重信仰自由是保證社會民主﹑穩定﹑生產效率的關鍵﹐這樣的社會的核心價值是法制和人權﹐否則﹐就會引發仇恨和社會不穩定。」

Preeta Bansal強調﹕「保護宗教自由不是保護某個個別的宗教﹐也不是僅僅保護宗教﹐而是保護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最根本上是保護良心自由。」

與會聽眾提問﹕「對于中國在過去幾年中持續不斷對法輪功和家庭教會的鎮壓﹐委員會作了些什麼﹖西方國家把中國視為市場的金礦﹐不斷注入資金﹐維護人類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在經濟利益面前到底有多大份量。」

Preeta Bansal有些無奈的回答﹕「美國在與中國的多方會談中不斷地在提及人權問題﹐但是誰能改變中國政府呢﹖」

人權觀察亞洲區副主任 Saman Zia-Zarifi補充道﹕「在與中國的會談中﹐經濟利益影響了人權對話﹐中國政府把經濟利益放在第一位﹐人權讓步作為籌碼。」他希望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能給美國政府施加更多壓力﹐做的更好。

人們經常指出,美國在相當大程度上是由逃避宗教迫害、尋求按自身信仰生活而不被政府干預或報復的人所創建的。今天,對很多美國人來說,宗教自由仍然是最寶貴的人權,因為宗教自由即是人們按照自己的良知去尋求、認識和敬仰上帝的自由。布希總統曾說:「宗教自由是我國《人權法案》的核心自由之一,這絕非偶然。它是人類靈魂的第一自由。」

美國被公認是宗教自由的典範,但宗教自由絕不僅屬於美國。特別是在過去這個世紀,宗教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權的普遍性在國際社會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承認。這種意識來之不易,是經歷過毀滅性的意識形態、殖民主義和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後才產生的。從這種痛苦中升華出一種對人類共性的新認識,超越文化、種族、宗教和其他差異。這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得到了體現,並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中得到了肯定。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了全世界各國達成的極其廣泛的共識,即人人都被賜予宗教自由,人人都應享有宗教自由。

美國人長期以來一直珍視他們自己的宗教自由。近年來,他們也開始珍視他們的政府為全世界因宗教信仰而遭受迫害的百萬大眾仗義直言的努力。布希總統在國家安全戰略中明確表示:「我們將為促進宗教和良心自由,為保護它不受壓制性政府的侵犯而竭誠努力」。

1998年美國參眾兩院一致通過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RFA)要求美國國務院和白宮把促進國家宗教自由作為外交政策一部份。它是 美國最有力的人權法案﹐同時也是世界唯一的此類法案。

此法案的付諸實施﹐使美國成為國際上看得見的致力推動宗教自由的國家。
美國政府組織-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也成為世界上唯一的在全球監督和促進宗教自由的政府機構。該委員會在國務院的辦公室﹐每年會提出國際宗教自由情況的 6﹑7百頁的報告﹐被其他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人權機構廣泛引用。在自由法案規定下﹐在其他國家的使領館都有責任與人權組織合作﹐關注和監督當地宗教自由的狀況。法案還要求總統對違反國際宗教自由標準的國家採取行動。總統至少要採取所規定的15種應對方法中的一種。嚴重違反國際宗教自由標準的國家被稱為「特別引起關注的國家」(CPC)﹐對這些國家總統應採取法案規定的6種制裁方法中的一種。

2004 年9月15日﹐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辦公室發佈2004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在第一部份「國際宗教自由的障礙」中談到﹕「極權和專制政權謀求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論。這類政權因宗教團體的宗教成份而將一些或所有宗教團體視為國家的敵人。宗教活動往往被視為對國家意識形態或政府權力的威脅。國家經常因宗教團體的民族特徵而對宗教加以壓制。」

該報告在談到中國宗教自由現狀時指出﹕「中國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方面的表現仍然很差,尤其是對很多未經登記注冊的宗教團體和法輪功一類的宗教活動。繼續存在特別嚴重侵犯宗教自由的情況。包括新教和天主教團體在內的很多未注冊宗教團體的成員受到各種限制,包括恐嚇、騷擾和拘押;不過,受限制的程度因地而異。在有些地方,據”地下”宗教領袖報告,他們受到要向國家宗教事務局登記的持續壓力。未登記教會的宗教活動可被視為非法,參加此類活動者可受懲罰。在有些地區,安全部門採用威脅、拆毀未登記房產、敲詐、審訊和拘押以及有時採用毆打和酷刑等手段,騷擾未登記的宗教團體的領袖及信徒。逮捕、拘押和監禁法輪功修練者的行動仍在繼續。拒絕放棄信仰的修練者有時在監獄和勞教營裡受到嚴酷對待。一些可信的報告說,酷刑和虐待導致一些人死亡。被政府視為邪教的一些基於基督教的教派受到政府更加嚴密的監視。在發生騷亂的地區,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族穆斯林地區,政府官員繼續限制建造清真寺,限制培訓神職人員,並禁止向兒童講授伊斯蘭教義。在藏族地區,雖然當局準許從事多種傳統宗教活動和公開表達宗教信仰,但被他們視為傳播不同政見或主張西藏獨立的活動,例如對達賴喇嘛表示崇敬的活動,都遭到迅速的暴力鎮壓。」

9月16日也就是第二天﹐中國官方報紙「人民日報」網站出現中國政府對此報告發出強烈抗議﹐「該報告歪曲事實﹐干涉中國內政」﹐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孔泉說﹕「根據中國的法律﹐中國政府保護國民的宗教權力﹐全國各民族國民對於中國宗教自由現狀都十分滿意。」

2004年11月22日和23日,聯合國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與文化委員會)創記錄地全體與會的177個國家全票 通過「消除對宗教信仰的不容忍決議草案」。

該草案敦促各國根据《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确保其憲法和法律制度有效地保障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包括在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提供有效的補救措施;敦促各國特別确保在其管轄范圍內無人因其宗教或信仰而被剝奪生命權、人身自由和安全、表達自由權、免遭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以及不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和保護其身體完整的權利,並將侵犯這些權利的所有行為人繩之以法;還敦促各國按照國際人權標准,采取一切必要行動,制止出於宗教或信仰不容忍動機的仇恨、不容忍以及暴力、恐嚇和脅迫行為,特別是針對宗教少數群體成員的行為。

想閱讀美國國務院2004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可上網//usinfo.org/mgck/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archive04/irfexe04.htm。(//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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