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控訴共產制度(一)

為億萬中國農民的自由、幸福、尊嚴和人權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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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昨天下班經過蓮塘商業街,幾個人拖著一個已經幾近癱倒中年婦女,嘴裡還大叫著:「再跑就打死你。」那個婦女驚恐的眼神讓我一輩子都忘不了,我心裡有想流淚的感覺。後來知道原來是她沒辦暫住証。回到住處後,我拼命的翻原來的資料,翻原來記載的一些東西,希望能找到一些答案。

一個農民等於幾分之幾個城裡人?為什麼在自己的祖國我們只能暫住?同是祖國的花朵為什麼要厚此薄彼?為什麼我不能流浪要飯?我們的自由和權利就可以這樣被輕賤?法律規定的平等就業權難道只是一句戲言?到底是誰之過?親愛的同胞,不妨讓我們設想這樣一個場面:來自城市和鄉村的兩個孕婦不期而遇,一位未來的母親對另一位未來的母親說:我的孩子比你的孩子要高人一等。面對此情此景,你一定會說,這是一位沒有教養的婦女。孩子還沒有出生,憑什麼說,一個相對於另一個就是人上人?不幸的是,你錯了。不是這位婦女缺乏教養,而是法律確實賦予了她和她的孩子與生俱來的特權。中國的戶籍制度使一位母親對另一位母親可以這樣誇耀。

試想:如果林肯的母親是在中國,面對這樣趾高氣揚的羞辱,她也無言以對。因為她是農民,因此林肯也只能是農民。農民的兒子也是農民,這是法律的規定。未來的林肯不能在北京找工作,因為他連小學文憑都沒有,這位偉大的美國總統就是想當垃圾清運工、屍體接運工也不行,因為沒有北京市戶口的人,要幹這兩種工作就必須有初中文化程度。盡管有限的教育也會使他念過「我愛北京***」,可北京不歡迎他,這樣,他就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也就沒有了正當生活來源,因此也就租不起房子,窘困不堪的林肯偏偏還禍不單行,因為按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規定》,他的這種生活狀態本身就已經是違法,他將隨時被抓進收容遣送站,然後驅逐回原籍……道理很簡單,因為他是農民,他沒有北京戶口。如果另一個人和他的處境完全一樣,僅僅憑北京戶口,就能夠得到政府的關愛領到一筆救濟金,更不會因此失去自由……

在中國,我不知道還有哪一個城市不是這樣對待沒有該市戶口的農民。當然,它們這樣做都能夠找出政策甚至法律的依據。這樣的法律或者政策針對著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但我想說,人人生而自由,並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我不想引用什麼玄妙的理論,但我要告訴那些主張隔離的人,農民也是人,也是中國人,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理由被解讀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農民除外」!對農民的理解,人言言殊。我這裡指的是,沒有城市戶口的中國公民。它代表一種身份,而不是意味著一種職業。職業可以選擇,而身份卻是不但與自己生死相伴,而且還要子孫世襲。如果不是考上大學、當了公務員或者軍官,農民就只能子子孫孫是農民。在北京,如果你來自天山腳下的農村,同樣是在賣羊肉串,你是農民,而那位有北京戶口的小夥子就不是﹔如果你來自甘肅六盤山下的村莊,同作一家公司的錄入員,你是農民,而有北京戶口的那位小姐卻是工人階級的一員﹔如果你來自雅魯藏布江畔的小寨,已經腰纏萬貫,當著幾家公司的老板,可你是農民,而你手下擁有北京戶口的職員卻是工人……對於這一切顛倒的情形,我們幾乎聞不到來自街頭的吶喊,聽不到飄自山川的呻吟,鮮見碩學鴻儒的批判。一切似乎都無聲無息。每當我看到和想到這些現象時,總是不免要深思:自由和平等為什麼這樣容易被踐踏和遺忘?

六十年前,當那些泥腿子們把腦袋拴在褲腰帶上,前仆後繼地「向著法西斯蒂開火,讓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時,他們當初是「向著太陽,向著自由,向著新中國,發出萬丈光芒!」他們是在為一個自由的新中國獻出他們的生命、獻出他們的胳膊、獻出他們的腿、獻出他們的青春和鮮血。這些懷著美夢,向往自由中國的人們做夢也不會想到,自己流出的血汗,淬著的卻是未來的枷鎖,不僅自己被禁錮在土地上,遭到強制役使,而且還搭上了世世代代子孫的前程!「社員」就是「集體」的農奴。他們徹底喪失了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和自由,那被毛澤東稱為大有作為的廣闊天地,實際上就是沒有鐵絲網的集中營。這才是歷史上真正的史無前例。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那砸爛鐵鍋辦食堂的聲音,那餓死前想嘗一口米飯的渴望,那要飯時低三下四的哀求,那幾千萬餓死鬼的冤魂……難道當軸諸公睡夢中還在回味茅臺熊貓的余味時,就從來沒有為中國存在過這樣的問題而困擾片刻?當那些衣衫襤褸帶著臭味進入你們善於審美的雙眸時,在日理萬機中就不能給他們留出一閃念的空間:九億農民還要忍受隔離和歧視多久?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有的人已經屍骨無存,他們的夢想也早已隨風而逝,可他們還有子孫後代。五十年了,今天的農民和他們的祖先一樣渴望自由和平等……五十年的隔離和歧視,並沒有摧毀他們的憧憬。他們悄悄地走來,城市粗暴地驅趕﹔他們哀求,城市無情。他們喊不出聲,可我們難道都沒有看到他們那含淚的眼睛這是一筆巨大的歷史欠帳,它無法用金錢去計算:億萬農民的自由、幸福、尊嚴和人權在哪裡?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遷徙自由﹔
1948年,中國投了贊成票的《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規定了中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自由﹔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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