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3日訊】現在我手上拿著的資料,是一疊倍受爭議和關注的「村規民約」、「村務公開簡報」、「要求重新表決「章程」簽名(按手印)呼籲書」、「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組織章程」(簡稱「章程」)。在佛山、東莞、廣州、順德、溫州、大連、長沙、瀏陽、新鄉(河南)、武義(浙江)等部分發達農村的村民手中,諸位均可拿到這樣的資料。這種「章程」的內容一般包括八項:總則、資産界定和分配原則、配股細則、股紅分配、限制性規定、股東的權益和義務、組織機構、附則。這些內容是否得以通過,必須以戶爲單位進行投票表決。現在的問題是許多農村出現了比較大的糾紛和不滿,法院、政府、村委會三者所面對的股份權益糾紛案已經不是一起兩起,而是數以萬計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信訪、上訪等。這些糾紛和不滿的焦點,便是今天我想說的農村股份固化運動。
農村股份固化,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便開始醞釀。90年代初期,廣東第一個改革試驗地是在南海市(今佛山市南海區),當時的主要做法是:把農村土地劃分爲農田保護區、工業發展區和商業住宅區;把集體資産的淨值和土地、魚塘折價入股,以有社區農村戶籍的農民爲配股物件,按設定的股權比例進行分紅,並按「章程」規定産生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行使相應職能。自1996年起,南海市的部分村社開始按照“固化股權、出資購股、合理流動”或“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允許股權在社區範圍內流轉、繼承、贈送、抵押。這個最初的模式,一直延續到今日。不過,細緻對比之後會發現,市與市、區與區、鎮與鎮、村與村、社與社在具體措施方面都有異處,各個地方的民政、司法、經營、婦聯、計生等部門聯合制定的「章程」初稿也各有不同。
實事求是地說,這場運動的本身有利於推進工業化、商業化、城鎮化、城市化。它首先改變的是土地制度。諸位知道,中國的土地制度是個漫長而複雜的歷程:1950年~1952年的土改,使農民個體成爲土地的所有者。1953年的初級農業社,使農民結成了既有勞動合作也有資本合作的緊密型合作。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初的合作社、人民公社體制的建立,使農民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轉變,這個時期其實是剝奪了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的農村經濟改革——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在一定程度上把所有權還給了農民,又在一定程度上維繫了國家對於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分享或侵襲。而且長期以來,土地對於農民而言,只是意味著是一種生活生産的保障。至於今天的大部分農村,無非是增加了數量龐大的農民工,土地本身對於農民而言,其價值並未得到足夠的體現。
一些發達地區在此例之外,土地更成爲致富的工具,尤其是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該地區土地大幅升值,有些地方農民自願地把土地集中起來,由集體集中開發(如房産開發、物業經營、租賃承包等),獲得了極大的級差地租收益,農民擁有的土地資源變成了參與生産、分配、收益的資本。同時,由於村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大部分村社有能力爲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在此基礎之上,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經濟合作社體制便亟須更改,轉變爲股份合作制,而且在將來還會走向公司制。股份固化,乃是這個過程中的關鍵過渡環節,它會深化、延伸、具體,將從最初改變土地制度、福利制度、生産分配制度等,一直到最後改變戶籍制度、行政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等。
此過渡一旦順利,農民便成爲股東和居民,村委會便成爲居民委員會,産權得以重組和置換,股權得以量化並明晰到人,失地農民有權益保障,就業、教育、醫療、養老、保險、托幼、治安、衛生、保健也有保障,公司法人制度、合理的組織制度、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以及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都將建立、實施、運轉。政與企也將分開,亦即:農村社區將成立具有民政性質的社會服務部門,其經費來源採取部分有償服務的方式獲得,政府和股份企業給予適當的經費補貼;抑或,社區進行企業化管理,甚至企業可以通過參股、控股、兼併等方式,打破行政區域界線,實現跨村、區域之間的合併重組,在優化股權結構的同時實現資本擴張和推動産業結構升級。企業在未來的農村將扮演一個相當重要的角色:它既承擔著發展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職能,又承擔著社區公共管理的職能。因此我預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組織法」必將出臺,且必載此項職能。
下面我再談三個具體的問題。
一、分配的股紅
股份組織集體資産,不僅包括土地,還包括地上物財産,行政、福利事業設施(如辦公樓、學校、幼稚園、敬老院、公共衛生設施等固定資産),以及上級政府、社會團體、個人對股份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捐助的財物及其形成的資産。具體到總收入,就是土地、魚塘的發包收入,廠房、商鋪、倉庫等的出租收入,集體所屬企業上交的利潤,自營企業的稅後利潤,合資、合作企業的管理費收入,自有資金和征地款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投資收益等。總收入再扣除經營性固定資産折舊費和稅金、經營性貸款利益、管理費、福利費,才是可以分配的總股紅。個人分配股占總股紅的80%,按固化後的個人股份份額進行分配;集體積累股占20%,用於股份組織的擴大再生産及基建性投資等專案的開支。另外,土地發包收益的95%是個人分配股;其餘5%作爲集體收入,用於農業設施保養及管理費。
這裏有四個問題:(1)股份組織集體資産的清産、核資、量化、折值,往往被某些村委會故意忽略,因爲一旦嚴肅清查,其歷史腐敗問題(如集體資産流失)便會浮出水面。(2)總收入扣除上述費用之外,某些村的村兩委幹部及其他工作人員竟然還要拿“報酬”,報酬之外才是可以分配的總股紅。這筆報酬究竟有多少?諸多「章程」根本未予明晰,遭到各村村民強烈抗議。(3)原則上不能直接參與任何經濟經營活動的村兩委成員,幾乎全部代替了股份組織:村民代表便是股東代表,村民代表大會便是股東代表大會,村兩委成員便是董事,村委會主任便是董事長兼股份組織總經理,村民理財小組便是監事會。這一切的前提是: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監事長由村黨支部提出建議名單。這是嚴重的政企合一,使所謂的股份組織幾乎形同虛設。(4)集體積累股的比例在有朝一日必然會被減少,乃至被根本取消,從而使農民獲得對全部集體財産的股份及其完備産權。
二、股東的資格
這裏不能不提到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諸多「村規民約」。例如:“婦女外嫁必須馬上或在一定期限內(三個月、半年或一年)遷走戶口;過後不再允許參加分紅。”單是這一句,就引來今天數以萬計的官司和糾葛,亦即媒體時常報導的“外嫁女現象”。以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爲例:自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起,“碧桂園”、“中山雅居樂”、“珠江投資房地産公司”等房地産公司在南村鎮開發十幾個大型樓盤,徵用了大片土地,給付了相當數額的征地款,加上集體經濟的大力發展,集體收益分配額越來越大,就引發了大量外嫁女糾紛,目前行政機關已處理67宗、法院已處理30宗。再者,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統計:僅廣州市番禺區就有8000多名外嫁女,加上子女,總數達19000人之巨。
這些嫁出去的婦女,不能再在原村享受到土地承包權、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宅基地分配權、股份分紅權、集體福利。當富裕村的婦女外嫁到窮困村,她們不願意遷移戶口;或者,即便戶口遷移到窮困村,其戶口也只是空挂戶或寄挂戶、自理口糧戶、城鎮集體戶、藍印戶等,窮困村仍然會限制乃至完全剝奪她們的經濟權益、政治權益,好似“外人”。不過有的「章程」也規定:“已從外縣將戶口遷入本村農業戶口的村民,向本村集體經濟合作社交納社員入股金後,並依照本村集體經濟股份組織社員股東的規定,則成爲社員股東,有權享受本村集體經濟股份分配和福利待遇。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國家徵用時,不得享有征地補償款分配。”其實,以上所述仍是以“獲得本村常住在冊戶口”爲條件進行配股。我認爲,還應考慮年齡和貢獻等因素。廣東部分法學專家也建議:除“獲得本村常住在冊戶口”之外,還應加上“與非農業人口結婚”、“履行村民義務”。
三、必要的警惕
我手上的其中一份「章程」是這樣寫的:“2004年12月31日24時正,本村常住在冊戶口,且享受本村集體經濟分配和福利待遇的村民符合股東資格,納入確認股權範圍,享有股份分配”,“2005年6月30日24時前,本村社員合法收養的子女、合法生育的嬰兒和合法登記結婚且辦理隨夫遷入本村手續的婦女享有股份分配”,“2005年6月30日24時正後,新生和新遷入的人口不再配股,確權後的個人股東在截止時間內不限年齡一次性配斷”。既然如此,有些情況便是必然的:(1)本村村民的親朋戚友大量入遷,儘快買戶口,儘快結婚,儘快生育;(2)本村村民大搞違章建築(即“搶建”),再設法獲得合法證明,以待國家徵用補償或經營、出租、轉讓。這裏的“本村村民”,依我看很可能就是一些村兩委幹部(實際上應被視爲國家公務員),以及一些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
我曾具體瞭解一場盛況空前的村民大會,會上村民大聲追問村黨支部書記:“爲什麽外省、外籍是書記的親朋戚友就可以遷戶進來,而本村半工、半農的子女就用錢都不可以?爲什麽村民向村購買的土地建房是非法、違法建築,而書記就可以買1100多平方米的地來建用2800多平方米的廠房和幾層洋樓?”我們應當警惕股份固化運動之中的特權利益,這種特權不僅僅由中國農村基層根深蒂固的腐敗制度所造成,更由目前的村兩委直接代替村股份組織所加固,若不予在股份制上做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審查監督「村規民約」的進一步改革,將來的腐敗還將更嚴重。我認爲,村委會的主要職責應該只是履行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和協助鎮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在股份組織方面,村應當按「公司法」另外成立村級集體資産管理公司,行使集體資産管理和運營職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使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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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楊銀波,原籍中國重慶,系中國大陸作家、社會活動者,國際筆會中國分會(獨立中文作家筆會)會員,主辦「百年鬥志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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