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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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訊】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院的幾個辦案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無人管!申訴後,市、區兩級檢察院不給《立案通知書》也不給《不予立案決定書》!

邢景生面向全國聘請律師
(當地律師優先)
邢景生提供由司法機關蓋印的證據
證據庫的「域名」是://www.xing1946.com/
該「證據庫」於2004年5月28日被保定市有關當
局強行關閉, 2004年6月4日由北京市重新開通!

控 告 書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漢族,戶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號樓3單元502室。 聯繫電話:0312-7538396
電子郵箱地址:xingjingsheng66@hotmail.com
證據網址://www.xing1946.com/index3.asp
QQ號:175665293
被控告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院的幾個辦案人員(以下簡稱:公安)。

背 景 簡 述
邢景生參與愛國宗教團體依法維權
的活動竟被四改罪名勞動教養三年

國務院1980年頒布的188號文件規定:「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有附件1為證)。

河北省委領導李文珊於1986年4月10日在全省宗教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在對待宗教問題上,克服『左』的傾向,依然是我們當前的主要任務。存在『左』的影響的同志,有意無意地把教徒當作『敵對勢力』,不但不同他們交朋友,還處處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應有的隔閡和對立……當務之急是清退宗教團體房產,這方面中央和省裡都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著不辦,甚至頂著不辦,這很不好,應當給予批評……」(有附件2為證)。

控告人(邢景生)信仰天主教,自然有維護天主教會合法權益的義務。控告人通過認真學習上述文件後認為: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會)請求原副市長李森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落實「退還教會房屋產權的政策」是合法的!因為,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會是政府承認並扶持的三自愛國教會,該教會是有「法人」資格的教會。所以,該教會應當與其他社會團體有平等的政治權利。而且,盡快退還教會房屋的產權不僅是「為了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且「有利於同外國宗教勢力的滲透作鬥爭」。 否則,對我國「在政治上和對外關係上極為不利」(有「國務院188號文件」為證)。控告人認為:這才是大局,一切應當以國家利益為先!

控告人邢景生1994年抱著維護國務院文件權威的感情,參與了教會請求原副市長李森履行法定職責落實其房屋產權的工作。然而,上有國務院80年頒布的「全部退還」的政策,下有原副市長李森直到94年也「拖著不辦」的對策。而且,控告人在1995年的實際工作中,向市政府「解決落實宗教房產政策遺留問題調查小組」講述了有關的法律、法規並請求依法落實。但,這卻成了公安1996年對控告人「勞動教養理由與根據」。有附件35 《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為證。其中寫道:

「勞動教養理由與根據……
4、市政府解決落實宗教房產政策遺留問題調查小組辦公室95(年)8(月)給市政府寫的報告,上有市領導的批示。」

證據來源:此件繫在2001年「不服沒收物品案」的行政訴訟中,由保定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控告人依法複印(請單擊→附件35查看證據)。

綜上所述:誰與黨中央、國務院不保持一致,誰有政治過錯,昭然若揭! 黑白不容顛倒!


在教會多次請求原副市長李森履行法定職責,盡快落實退還宗教房產政策無果的情況下,教會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和平的集會、遊行、示威。然而,在教會還沒有向公安機關遞交《依法申請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的情況下,保定市公安局就已經內定控告人「為落實宗教房產,邢景生多次參與」教會的事。這已由(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附件15)的存檔材料(未經法庭質證)所證實(有附件3 第一頁為證)。其中寫道:

「為落實宗教房產,邢景生多次參與:
1向黨中央,國務院遞交萬民請願書。
2向全國所有熱愛祖國的宗教團體送發求助辦法呼籲書。
3向天主教教區的神職人員及廣大教友送發呼籲書。
4集體到法院坐等答覆(教會根本無此行為)。
5通過各種渠道並將此問題曝光於全世界,爭取聲援。
6依法申請遊行示威。
7向天主教在全國的主教團送函件。
致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敦促保定市政府協助市法院盡快結案的信函。為邢起草。
1995.5.16天主教教務委員會所寫的請願書。邢修改過。
向市公安局寫的申請書要求千人教徒,十五輛車示威遊行。邢參與過。
向市公安局要求萬人遊行示威,100輛大轎車。目的:盡快結案,別再拖。邢整理的」

綜上所述,雖然公安撰寫的有諸多不實之處,但由此卻證明市公安局不但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規定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反而,採用如下無中生有的捏造手段對控告人內立「刑事案件」,其《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寫道:

「據工作中發現,天主教堂臨時工作人員邢景生,與海外敵對勢力相勾結,與梵蒂岡聯繫密切,利用教產等熱點問題,煽動一些不明真相的教徒鬧事。為維護我市的政治穩定,根據市委領導的指示精神和工作的需要,呈請對邢景生立案偵查」。

證據來源:此《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系新市區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公開審理的「定期存款單案」庭審中, 保定市公安局為證明「定期存款單案」是「刑事案件」即不屬行政訴訟範疇而向法庭提交的。控告人依法複印(有附件4,為證)。


綜上所述:控告人認為:如果控告人參與愛國教會的依法維權活動是「政治犯罪」,公安就應給出一個實事求是的「政治罪名」。公安對控告人審查後,找不到「政治犯罪」問題,公安就應做好善後工作。反之,在高喊「依法辦案、嚴格執法」的同時,採用如下四改 「罪名」的辦案手段,既違反法律程序又無法律依據。更有違中國政治人物的誠信原則並且敗壞了黨和政府「實事求是、光明磊落」的政治形象。而且,至今仍在繼續。

控告人始終認為:中國對已經登記註冊的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是保護的!因為《中國政府白皮書》向世界承諾:「宗教活動場所一經依法登記,便獲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因此,控告人至今也不明白,為什麼控告人參與已「獲取合法地位」的宗教團體的依法維權活動,卻成了被公安打擊的「政治犯」。而且,下列三案雖有鐵證如山的證據,證明下列三案是因控告人參與愛國教會依法維權的活動而導致。但是,在「求真務實」 的今天,保定市公安局至今在桌面上,在法律文書中根本不承認本案與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會的依法維權活動有關。控告人認為:保定公安的這種「形象」不值的學習!

控告人強烈要求保定市公安局依據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作出本案與天主教會依法維權活動有關或無關的明確法律答覆!!!法律問題不容模糊!!!

案情(共三個案件):

(一)
勞動教養案
公安一定「罪名」 抓人
(閉門屋中坐,禍從天上來,無妄之災)
1996年9月5日,公安對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的控告人,莫名其妙的以刑事案件 「非法印刷嫌疑」之名,採取了收容審查的強制措施(請單擊→附件5看證據)。因抓了與「非法印刷案件」依法無關的人難以收場,於是就搜家找茬 !!!因沒有與「非法印刷案件」 有關的物品,於是就扣押與所立案件無關的定期存款單、國庫券、現金等共計48510元及四盤所謂黃色錄像帶等(附件6)。

在將控告人隔離關押及扣押上述財物之後,原副市長李森(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了幾點意見。有(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的存檔材料為證。附件3 第二頁)。其中寫道:「1996年9月23日李森副市長聽取「96624」專案匯報後的幾點意見:
1、這個案子非同小可,已經引起市委、市政府和省委領導的高度重視,不能按一般刑事、治安案件去處理,要看到涉及到政權穩定和黨的宗教政策的落實……。
公安局.要當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徐永躍書記對此很重視,
曾專門打電話瞭解情況……。
2、……
3、……邢景生的問題要抓住機密文件、對抗政府、搞不穩定問題,至於看黃色錄像,經濟問題主要結案時用於非政治化、非宗教化處理」。

在「按政治案搞」的意見出台後
二改「罪名」由於「非法印刷嫌疑」依法無據,公安就給控告人二改罪名叫 「詐騙」,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附件7, 97061 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三改「罪名」經復議(查)之後,公安就給控告人三改罪名,將「詐騙罪名」改為「1996年7、8月間控告人騙取個體司機ⅩⅩⅩ夫婦性生活錄像帶一盤,並多次觀看和傳播他人」,仍決定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有附件8,「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新市區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的新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書以「主要證據不足」等判決撤銷了該「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見附件9)。

四改「罪名」
在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之後,公安不但未依法放人。反給控告人四改罪名,以控告人與妻子趙金環在辦理結婚(復婚)登記手續之前「多次觀看自己藏在家中的四盤淫穢錄像帶,並向姘婦趙金環傳播」為理由,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附件10,975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和附件27《結婚證》為證)。然而,公安在本案中將錄像帶稱為「淫穢物品」卻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公安的行為直接違反:

新聞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關於鑒定淫穢錄像帶……的通知》第三條:「審查鑒定淫穢物品應當製作《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一式三份,鑒定結論必須準確……」 的規定 (有附件14為證)。

控告人對「975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不服,依法申請復議。公安就維持了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的決定(有附件11,第97318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看不見的政治左手
在撥動天平的指針
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公安暗箱向法院提交了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依法禁用的長官「批示」(事後,律師查卷複印)。其中寫道:「市公安局在97年7月7日,對新市區法院的函:因邢景生涉及政治性問題,省委常委,市委書記張士儒等市委領導對此專案做了重要批示。
邢景生利用落實教產,多次煽動教徒,到市委、市政府上訪、靜坐,造成愛國教會極大的思想波動。邢有詐騙、竊取國家機密,觀看和傳播淫穢錄像等違法行為,我們本著政治性問題,非政治性解決,宗教問題非宗教性解決,請法院通盤考慮。」 有「附件3第二頁」為證。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為
在市委書記張士儒「批示」的違法干涉下,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略)不管控告人提出的「我觀看的不是淫穢錄像」(有附件15第二頁為證)並要求鑒定的情況,硬在公安局既不提供任何《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也不提供本案「錄像帶」及「照片」的情況下,行使了公安局必須勝訴的判決權。以(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終審判決書維持了對控告人勞教三年的決定(有附件15為證)。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為直接違反:
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
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規定!
2、 違反:新聞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關於鑒定淫穢錄
像帶……的通知》第三條:「審查鑒定淫穢物品應當製作《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一式三份,鑒定結論必須準確……」 的規定 (有附件14為證)。
3、 違反:《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規定:被勞動教
養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人員。所以,對沒有「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行為的控告人施以勞動教養,違反了此規定(有附件61為證)。
由於「附件1-4」在網頁上公開不便。故,有需「附件1-4」的律師,請發電郵索取。

(二)
沒收物品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勞動教養後(見附件16)請求公安退還1996年被扣押的物品。公安就於2002年3月18日以《保公政字(2002)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了控告人的電視機、攝像機及所謂黃色錄像帶等。其沒收依據是:
1一張沒有鑒定資格、沒有鑒定結論,依法無效的「重新鑒定書」(有附件25為證);
2一張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依法有權拒絕處罰的非制式「沒收財物紙條」(有附件24 ,「保公政字(2002)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
控告人對沒收財物不給開具制式的「沒收單據」不服,對沒收財物不上交國庫的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略)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發現(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是錯判之後,不但不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反以(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為理由,以(2002)保行終字第132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意使錯判一錯再錯的再錯下去(有附件34為證)!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為直接違反:
新聞出版署、公安部《關於鑒定淫穢錄像帶……的通知》第四條:「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不同意見需重新鑒定的,應當由地、市級的宣傳、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組成的鑒定組重新鑒定」 的規定(有附件14為證)。

控告人認為:根據此規定,由公安一個機關對本案錄像帶作出的「重新鑒定書」依法自然無效。但是,公安卻使用既沒有準確鑒定結論、也沒有簡明鑒定結論、更沒有「主體資格」的所謂「重新鑒定書」,冒充有效的《重新鑒定書》進行矇混,乃鐵證如山的假證。有附件25為證!

控告人認為:作為執法者,在法庭上使用假證據,會在公眾中造成巨大的不良影響,其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三)
侵佔定期存款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勞動教養後(附件16)請求公安退還1996年9月6日被扣押的定期存款單。但辦案人員對此48510元的定期存款單不但不交公入賬,反而將其分為兩份,即23980元和24530元。然後,再採用兩種不同的手段侵佔控告人的合法財產。

1、辦案人員侵佔23980元定期存款單的手段是:
公安於1997年1月31日以控告人「詐騙23980元」 現金為理由對控告人作出勞動教養三年的行政處罰(有附件35,「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 撰寫的「23980元詐騙款」和「附件7」,9706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
前文己述:控告人對認定「詐騙23980元」不服,依法申請復議。公安就將原認定的「詐騙23980元」的案由變更為:「傳播夫婦性生活錄像帶一盤」。仍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附件8)。控告人認為:由「案由」的變更,證明:公安將23980元認定為「詐騙款」,依法不能成立。
但是,公安卻於2000年11月22日又出爾反爾的將23980元定期存款單抵頂了「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 中,所寫的 「23980元詐騙款」。理由是:

「在我局立案偵查的『96624』(刑事)案件中……對於本案無關的資金24530元,我局己於2000年11月22日返還原告,其餘部分(23980元)仍在審查中」。(有附件45,公安局的「行政答辯狀」為證)。

控告人認為:既然對23980元沒有審查清楚,那麼,公安無限期的扣押「存款」、無限期的「仍在審查中」就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控告人認為:如果控告人有「詐騙23980元」的行為,則應有罪依法追究。反之,無罪應依法還款!

控告人對辦案人員8年將此款(23980元)不交公、不入公賬的行為不服;對此23980元存款單至今不知去向的行為不服;對公安至今未退還此款的行為不服!

2、辦案人員侵佔24530元定期存款單的手段:
公安行政答辯狀(附件45)白紙黑字的寫道: 24530元與案件無關。控告人認為:既然「與案件無關」,依法就應當返還「定期存款單」原物!然而,公安於2000年11月22日卻將扣押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單調換成現金返還給控告人之父(附件43)。辦案人員用此調換手段從中侵佔了控告人四萬元左右的利息(至今)。控告人對公安的上述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略):

二審法院2002年12月20日以(2002)保行終字第133號行政裁定書,以「原告屬於重複起訴」—-以原告1997年曾起訴過為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有附件53為證)。控告人對此裁定書不服,理由是:
1公安用24530元現金「調換」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單,侵佔巨額利息的發生日期是:2000年11月22日。
2公安用控告人的23980元定期存款單抵頂(抵押)23980元所謂詐騙款的發生日期也是:2000年11月22日。
因此,控告人不可能在1997年就起訴公安局2000年才做出的違法行為。故,本案不可能存在重複起訴的問題!

(四)
辦案人員的其它違法行為
1辦案人員的敲詐行為:
1997年1月31日保定市公安局的干警劉等3人將控告人由滿城縣看守所提出送高陽縣勞教所執行勞動教養。
途中:劉以不給控告人帶手銬為條件,敲詐控告人的現金170元,在公路旁的飯店美餐一頓。
控告人認為:170元錢是小事。但是,公安這種頭頂著國徽的敲詐行為,實在是玷污保定公安的形象。

2辦案人員調換照像機從中漁利「差價」兩千元的行為: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台價值兩千多元(合人民幣)的日本進口尼康牌照像機。但辦案人先採用在「扣押物品清單」上,不寫照像機名牌、型號的手段(有附件6「扣押清單」為證),後於2000年10月18日再採用將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機(有附件54.55購機發票及使用說明書為證)調換成價值幾十元的國產「湯姆」牌照像機(有附件56為證)並退還給控告人之父的手段(有附件58為證,其「收到條」存市公安局),從中漁利「差價」兩千元。

3公安對香港同胞來信的侵權行為:
公安於1996年9月6日扣押了控告人的香港親屬來信9封,有「附件6」為證。該信件經公安審查後證實完全是正常的家信,有公安的審查記錄「附件57」為證。但公安卻又沒收了該信件(有附件17,《保公政字(96)第001號沒收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認定保定市公安局沒收信件的行政行為「屬適用法律錯誤」(有附件21,「新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第5頁為證)。但該信件至今不退還。控告人對無故沒收香港親屬的來信不服。依法要求公安退還並承擔侵權責任!公安在本案中的多種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由於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的系列行政訴訟中,實質的官官相護,不依法判案,迫使控告人走上了漫長、艱難的申訴、控告之路!但又遇上了市、區兩級檢察院不給《立案通知書》也不給《不予立案決定書》的「監督」行為,使問題人為的複雜化!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的行為
控告人對上述三個經終審判決的案件,於2003年9月5日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抗訴(其中勞動教養案是再再次)。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於2003年11月將此三個案件交辦到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新市區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審查終結並對此3個案件撰寫了「建議提請抗訴報告書」(收取複印費300元)。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收到新市區人民檢察院 「建議提請抗訴報告書」後,至今未將《立案通知書》發給控告人(申訴人),且多次討要無果!
新市區檢察院不發《立案通知書》的理由是:應當由保定市檢察院發;
保定市檢察院不發《立案通知書》的理由是:應當由新市區檢察院發。
控告人認為:兩級檢察院相互推諉,踢皮球的侵權行為不符合法律程序!

(五)
結束語
控告人認為:現在解決本案只有下列3個辦法:
1、公安依法糾正此案,還法律以尊嚴、還控告人以清白;
2、公安再給控告人來個欲加之罪,將控告人關押起來。屆時,敢依法仗義直言的記者也就找不到本案典型的司法腐敗素材了;
3、如上述兩個辦法公安都不用,那麼,控告人就只好在互聯網上向全國尋求代理律師,走漫長、艱難的申訴、控告之路 。這不違法吧!如果這也違法,那,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的控告人還有說話的地方嗎?然而,本維權網頁//www.xing1946.com/ 卻經歷了2004年5月28日被保定市有關當局強行關閉,2004年6月4日另由北京重新開通的艱難歷程!
眾所周知,聞名中國的孫志剛,為維護做人的尊嚴,以慘死換回中國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這一悲痛的事件永遠提醒我們,要珍視和爭取公民應有的每一份權利!!!但是,推動中國的政治文明、法制建設和社會進步,並非一定必需要老百姓學習「孫志剛」以付出生命作代價!!故,控告人將自己比作沒有死的「孫志剛」,繼續維權護法,為爭取公民應有的每一份權利而奮鬥!
控告人認為:控告人被冤勞教三年是小事;控告人的財產遭受損失也是小事。但,公安可以任意更改「案由」是大事!公安可以製造假證據陷害公民是大事!公安可以任意對沒有刑事犯罪行為的公民進行刑事抓捕是大事!公安可以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是大事!公安能夠不受監督的開動國家專政機器任意侵犯「人權」是大事!
控告人依法請求舉辦聽證會,請求公安、法院打開網頁說「亮」話!請求公安、法院向廣大聲援人士作出公開、公正、透明、合法的解釋!

綜上所述,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控告人僅要求對本案「堅持有法必依」的解決,別無它求。控告人相信,控告人最終會獲得含淚帶血的「有法必依」 !
控告人懇請關注本案的律師將本案的材料全部下載備份,一旦控告人為維權事業失去了人身自由或付出生命,這些「材料」就成了控告人維權史上的證據!
控告人認為:中國公民用什麼方式可以有效的維護自身人權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控告人生命不息,維權護法不止! 控告人相信中國的法律和她所倡導的正義!控告人渴望:法制!

控告人:邢景生
二00四年五月十六日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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