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下崗職工控告三審法院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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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訊】控告狀

控告人:高雪坤;男;52歲;上海儀錶公司下崗職工;住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昌吉路231弄2號305室。

被控告單位: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控告事項:

野蠻拆遷,官商勾結瘋狂掠奪,嚴重地侵犯了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生存權,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危及國家目標達成的重要因素。三審法院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事實及理由:

控告人房屋拆遷一案,不服上海市一、二審枉法錯誤判決,詳見(2001)嘉行初字第9號、(2001)滬二中行終字第141號、判決書,及(2001)滬高行監字第253號通知書,由此,上訴、控告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複查、重新再審改判。而高級人民法院不經複查、調查控告人的控告事實和理由,作出駁回控告人再審控告請求,為此,控告人不服,為了討回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被控告人非法侵佔,依法千里迢迢進京上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三級法院袒護被控告人枉法判決和裁定。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根據控告人的證據材料,撤銷上海市三級法院的枉法判決,責令下屬上海市三級法院收回錯誤判決,裁定,重新再審改判。萬萬想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派人到上海市嘉定區「調查」,主觀臆斷,於2004年2月5日,以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審非法判決生效的錯誤裁決。暴力脅迫控告人服判息訴,庇護上海三級法院枉法判決裁定。繼續維持地方法院的官商勾結、顛倒黑白判決,剝奪了原審原告人的合法再審請求是不合理合法的。為此,控告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請示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定監督職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同級最高人民法院(2003)行監字第204號的裁定提起抗訴,依法收回這一枉法答覆。重新派人調查、複查重審改判,討回被暴力拆遷的房屋及宅基地,維護控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權,被控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控告人的問題如果再積壓下去,民怨鼎沸,很可能形成社會整體危機的引爆點。城市拆遷問題與「三農」問題一樣,都是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法治監督形同虛設慫恿之下,而且都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侵奪和損害。目前我國的社會矛盾已經空前激化,而立法者和執法者往往為了一時的苟安,選擇犧牲弱勢群體。我國黨和政府提出「以人為本」的治國方針,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頭等大事,應當說是具有非凡意義的。堅定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對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執政理念將產生重大影響。只有公正才能取信於民,贏得權威。原審法院在該案中,故意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由於原審法院故意違憲,違法裁定,故意以審判權濫用(國家公權力,侵犯上訴人的訴權、人權、故意包庇踐踏人權、侵犯財產權行為,原審法院明顯是有法不依,違法不究,請上訴法院依法裁定,維護司法公正。保障控告人享有的法定權益,而個別領導玩法舞法吃法,以法謀財,口含在憲無法無天迫害控告人,辦案人員,辦人情案,關係案,任意判決,一審、二審法院毫無道理的判決,上海市新申房產奸商有限公司未經任何手續拆掉我家房屋,還要我倒過來賠償他325000多元。 這就好比一位女子不幸遭暴徒的強暴後,還得反過來,感激施暴者並賠償施暴的損失一樣。天底下還有比這更荒謬的邏輯嗎?天底下還有比這更蠻橫更不講理的事嗎?「有權就有一切」而無權的弱勢者便失去了一切。 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人民對法律和公平的信心,破壞了法律的尊嚴和判決的嚴肅性,權威性。希望「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能言行一致,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

此致

控告人:高雪坤

2004年11月12日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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