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3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一百零六﹕我父母和妹妹以B-2身份2003年7月10日入境。同年9月我父親被一家公司聘用,而且向勞工部申請了勞工證。但至今未獲准。他曾2次延期了B- 2身份﹐有效期至2005年1月6日。在到期后180天的限期裡﹐我父母和妹妹能否可以用雇用申請調整身份?如果我父親一人按期离境后重新入境能否調整身份﹖我母親和妹妹是否可以用非法移民身份跟父親一起調整身份﹖只是在法律上要交1﹐000元罰款?如果不能,有其它辦法獲得身份嗎?
解答﹕ 是的﹐245(k)允許你父親只要不失去身份超過180天就可以調整身份﹐但他的勞工証必須是已經批准了。妳母親和妹妹可以同他一起申請﹐但你妹妹必須未婚且小於21歲。
假如你父親的勞工証沒有批准﹐他必須在2005年1月6日之後的六個月內離境﹐否則﹐他將受3年不得入境的限制。
假如只有你父親一個人離境﹐但是你母親及妹妹留下﹐他們就完全失去身份了﹐而且他們不能從你父親的雇佣類拿綠卡﹐因為你父親的案子不是245(i)的案子﹐在法律上沒有交1﹐000元罰款的條款。你妹妹可與美國公民結婚調整身份﹐她不必付$1﹐000罰款。當你成為美國公民之後﹐ 你可以為你母親申請綠卡﹐她也不必付$1﹐000罰款﹐都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
你父親的勞工証不是245(i)的案子﹐所以$1﹐000罰款不適用於他。所以他應該離境然後再回來﹐或者是等着在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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